高某某:
你与我所于20_年3月14日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你与_X、_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委托我所的律师代理。我所按照合同约定指派_律师和_律师承办该案。_市_X人民于__年X月_日受理了该案,并于__年_月X日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你于__年X月_日向申请撤诉,于__年X月_日裁定准予撤诉。但至今你都未再次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根据以上规定,现特通知如下:我所决定解除与您签订于__年X月_日的《风险代理合同》,该《风险代理合同》自本合同通知书到达您之日即解除
特此通知!
__律师事务所
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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