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0ct.2013 第l3卷第5期 Journal of Lang ̄ng Teachers College(Naturla Science Edition) V01.13 NO.5 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特征、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 张宏 (廊坊师范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摘要】 以河北省为例,在信用服务中介产业发展较快的廊坊市、唐山市等地,针对相关机构单位,采用问卷调 查、座谈调研和专家访谈的方式,挖掘行业特征,分析存在问题,力求反映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并在此 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信用中介服务业;特征及问题;发展对策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Credit Intermediary Service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Taking He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ZHANG Hong 【Abstract】Taking He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institutions of credit intermediary service in— dustry development in Lang ̄ng City,Tangshan City etc,using a questionnaire survey,interview survey and expert inter— views,this paper unearths industry characteristics and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to reflect the credit intermediray ser— vice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China.And on this basi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regulate and promote countermeasures of industry development from the theory. 【Key words】the credit intermediary service industry;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credit;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229(2013)05—0054—06 信用中介服务业是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 担保机构。因此本课题研究中就信用中介服务业的 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总称。 主体构成,信用征信及评估(评价)服务业和信用担 广义的信用中介服务业可细分为企业资信调查(企 保服务业两部分进行研究。 业征信)、消费者信用调查(个人征信)、信用担保、商 账追收、商务调查、风险评估、财产征信、信用认证、 l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特征 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等。从我国信用服务业构成比 1.1 信用中介服务业地域分布极不均衡 例看,我国的信用中介服务业主要由信用征信、信用 信用中介服务业地域分布明显与经济发展程度 评估(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组成。本研究以河北 成高度正比,包括信用征信及评估(评价)服务业和 省为例,从信用服务中介产业发展较快的廊坊市、唐 信用担保服务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服务机构 山市等地看,目前信用中介机构中,80%以上是信用 数量及业务量显著偏高。截止到2011年12月31 [收稿日期]2013—08—25 [基金项目] 国家统计局2011年度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2011LY105)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宏(1966一),男,廊坊师范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统计及应用经济学教学与研究。 ・54・ 第13卷・第5期 张宏: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特征、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2013年10月 日,上海市及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相关征信管理 部门联合发布的备案互认工作通知中显示,上海市 备案互认的征信服务机构共73家。同为长三角地 区的江苏省为32家,浙江省为29家,经济发展相对 缓慢的安徽省仅为7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河北 省,2011年4月8日中国信用协会在河北省成立信 用工作委员会,并授权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 事务所河北分所在河北省开展信用宣传、信用 文化传播、信用标准推广等方面工作。中美华盛事 务所则成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河北省首家 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信用机构。另 据河北银监局郑小晗在“河北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 设情况调查”一文中显示,河北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 区,唐山、石家庄、廊坊三市担保机构占了全省担保 机构数的47.18%;唐山、邯郸、廊坊三市的担保金 额占全省担保机构担保总额的52.98%。l1 1.2征信、信用评估服务业的发展中为主导 我国信用服务起步较早的均是有关部门运 作的一些信用信息系统,因此,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记 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数 据是分割的,作为市场第三方的征信、信用评估 机构,难以从相关各机构中集成被评估单位的 信息,甚至无法提取到或银行所掌握的信息,除 委托的项目外,自身难以提供完备的信用产品。 在课题组调查的廊坊市、唐山市,自2000年起 就开始开展主导的征信、信用评估工作,此后十 年间信用评价工作取得了飞速发展。一方面,由于 的强力推进,信用评价工作迅速发展;另一方 面,较之天然的行政强势和信用产品的当然公 信力,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估机构,虽然有些许信 用评估公司的市场参与,但就其业务量、公信 力、社会影响力来说,市场需求明显不足,本身的市 场生存受到考验,发展空间受到压缩。本课题组的 问卷调查数据也印证了这个结果,被调查的6个相 关信用中介机构中,目前征信、信用评估业务的收人 占公司总收入的平均比重为6.67%。 1.3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 质亟待提升 目前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从 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以征信中介服务 机构为例,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 收人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 公司年营业收入数十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 甚远。如美国邓白氏公司2010年营业额近2O亿 美元,员工超5000人。另一方面我国征信、信用 评估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人数最多的公司也 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作为河北省首家专 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 事务所河北分所,2011年底,从业人员仅为20余 人,且从业年限在1年以下的员工占85%,从业3 年以下的员工占100%。从学历层次上看,本科以 上学历的员工比重仅为10%。拥有信用管理师证 书、其他相关证书、国际注册信用评估师的人数分 别为3人、4人和1人,接受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证 书的人员不足50%。上述因素极大地影响了征 信、信用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1.4征信、信用评估服务机构业务不足 在调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当前信用服务市场 总体上的业务需求评价时,有38.90%的被调查机 构认为需求不强;有41.26%的单位认为虽然需求 旺盛,但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难以分享市场蛋 糕。如廊坊市信用评级,由市信用管理协会牵头或 委托个别机构负责、企业、个人的诚信级别评 定,难度和压力很大,使其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 态。而许多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由于缺乏 天生具有的强制公信力,从而无法参与征信、信用评 估服务产品的市场供给。 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河北分所2011 年全年的征信、信用评估服务业务不足100项,业务 收人不足1000万元。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6 家征信、信用评估服务业机构中,征信、信用评估业 务收入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服务机构1家;在 100—500万元之间的服务机构1家;100万元以下 的服务机构4家。 1.5缺乏自备数据库,公共数据库尚未实现有效 整合 . 拥有强大的数据库,形成自己完整的信用记录, ・ 55 ・ 2013年10月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第13卷・第5期 是征信、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发展的基础。国外信用 中介机构,如邓白氏、标准普尔等都有自己强大的商 业数据库。而在我国,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缺乏自 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 小,信用信息不完整。相对于机构自备数据库,公共 数据库由于历史原因,信息的分割与垄断严重, 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充分共享,信息不透明,信用中 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这种 情况下,信用中介机构很难开展正常的信用服务业 务,无法对企业等用户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 的评估,当然更谈不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在被调查公司中,有65.67%的公司主要依靠 外部查询、调查,没有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有 33.33%的公司建有企业数据库,但规模很小。中介 机构评价企业的主要依据是财务报表,而86.8%的 被调查机构表示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不信任。担保 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查询时,由于手续繁琐,相关信息 难以及时掌握,不仅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开展,而且加 大了担保风险。 2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产业存在的问题及 成因分析 2.1 公共信息数据开放与共享迫在眉睫 公共信息数据开放与共享是信用中介服务业发 展的基本前提,是信用服务最重要的基础“原材料”。 信用报告、信用评估等信用产品都是在对信用数据 的处理、分析后产生的,因此,搭建一个信用信息的 广泛采集、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系统是信用服务业 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可以起到信用中介作用 的机构和渠道众多,但在资源利用上不尽科学合理。 如我国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 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数据是分割的, 难以科学有效地采集和利用。 虽然调查中廊坊市的做法迈出了破冰式的一 步,组建信用办公室,利用自身的公信力归集整 理发布信用信息,建立信用公共数据库,使信用体系 建设打破了过去单打独斗的局面,力图建立社会信 用公共数据库。但在实现信用信息全面整合过程 ・56・ 中,由于信用信息内容繁多,涉及部门较广,部门信 息化建设不同步,征信标准不统一,整合接口不一 致,使信用信息的完全有效整合有待进一步地深入。 同时,从全国的角度看,形成覆盖空间更大的信用公 共数据库,还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顶层设计。 当然,信息隐私权的模糊认识也在客观上阻碍 着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开放与共享。由于各级 部门对于信用信息普遍存在着一种应当加以保密的 倾向,企业和公民对于自身的信用信息理所当然地 认为当属隐私。因此如何协调公共信息数据开放、 共享与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的矛盾,成为破解公共 信息数据开放的关键。 2012年12月26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 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 主体的权利,但条例(草案)的出台距公共信息数据 库的真正建立和使用仍有很大的距离。如对条例 (草案)中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一些配套法规还需进 一步配套完善,同时对信用中介服务业机构的持续 性监管规则也需同步制定和完善。条例(草案)只对 个人信用信息保存时限作出了规定,而对企业信用 信息的保存时限则没有涉及。条例中的“金融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规范的只是信贷类信息的采集、使 用等问题,对于其他更广范围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 等,目前还缺少全国性的规范。 对统计法、档案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 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保密法、担保法等法律中的 有关条款还需做进一步的修改或重新解释,以使其 适应信用公共信息数建立、开放和使用的要求。 2.2信用需求不旺,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缓慢 虽然我国信用建设已走过了3O余年的历程, 但信用需求相对主导者的热情有明显差距。企业 和个人没有充分理解和感觉到现代社会中信用产 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就无法产生出对信用的 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整个社会由于对信用的普 遍认知度不高,相应对信用交易的秩序建立均显 预期不高。 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没有得到完善,因此企 第13卷・第5期 张宏: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特征、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2013年1O月 业规模的扩张所依赖的信用因素程度不高,即使是 发展较好的企业信用意识依然淡泊,信用活动不踊 跃。直到企业在融资、经营等各方面陷入困难,才开 始反思信用的淡泊已经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经营的机 得到的实际利益,失信成本过低。加之政务信息部 门之间交换较少,信用记录无处可查,致使失信行为 得不到惩戒,阻碍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良 性运行。 会成本。个人信用发展也是如此。 信用中介服务产业发展滞后,不论是企业规模、 资金实力、技术水平还是数据库容量都不能满足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信用中介服务产业机构产 品无卖点,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缘由不愿接受其评 价结果。而担保公司更愿意相信自己的判断,信用 中介服务产业发展阻力重重。许多机构不得不面临 生存难题。信用中介自身的生存状况影响了对企业 信用评定的权威性,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了其信用 产品的需求和卖点,也影响了信用产品生产链条上 如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各个环节的发展。 2.3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不健全 完善的征信、公开、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信 用体系及中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我国现行 法律体系中,虽然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中 都有相关规定,但这些条款涉及内容过粗,不足以规 范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良好运行。 健全的法律保障应涉及到:企业信用体系下主 体地位、征信组织与监督、开放征信数据与企业商业 秘密、公开信息与、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 有偿信息与基础数据、守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等等诸 多方面。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最为急迫的法律保护是: 第一,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有操作性的法律界定。 如上述开放征信数据与企业商业秘密、公开信息与 、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界定;第二,政务 信息的整合及利用。涉及企业信用的大量信息分散 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保险、公 安等部门均拥有企业信用信息和数据,但部门之间 的信息交换较少,接口不统一,既无法验证企业信息 真实性,又使大量有价值信息被浪费;第三,失信惩 戒机制的完善。由于我国失信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 形成,规则不完善,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 3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产业发展的对策 3.1 培育信用市场的成熟需求 推动信用市场良性运行的一个关键,是形成对 信用产品持续扩大的消费需求,这是支撑信用中介 机构生存发展的基点,同时也是增强信用产品供给 和改善信用服务的原动力,更是信用产品服务不断 创新,形成信用体系良性运行的起点。 培育信用需求的关键,是将信用真实地作为一 种商品来看待。通过市场经济的自身激励约束机 制,激励信用评价服务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合 法地取得、加工信用信息,形成信用产品。激励企业 购买自己的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激励企业购买服 务对象、交易客户的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同时提 升失信而引发的交易成本,在成熟规则的保障和强 力推动下,逐步形成信用市场成熟的消费需求。 虽然国际经验表明,信用需求应该首先从地方、 行业发展起来,随信用需求扩大逐步突破地域概念、 行业概念,继而形成全国信用体系下的总需求。这 样的起点,利于培育信用需求,利于熟悉本行业、本 地域的专业信用征信评价机构的市场化生成和发 展。也使接受征信评价的企业和个人逐步感受到信 用建设的积极作用。但从我国国情和已经形成的初 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考虑,延续正在深化中 的牵头的信用市场培育和建设,也是非常现实 的选择。 本课题调查中发现,廊坊市由推动形成信 用商品需求的做法具有示范性的作用。及有关 部门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及时发布 经过科学认证的企业信用信息,扩大信用评级、信用 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率先在采购、土地 交易、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资补助或贴 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 品。下一步,将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 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 ・57・ 2013年10月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第13卷・第5期 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这将极大地促进信用产 品市场需求的扩大。 3 2培育信用市场的成熟供给 推动信用体系良性运行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 培育信用市场的成熟供给——市场的第三方主 体。信用服务的核心是在对信用信息数据的获取和 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公正 地判断、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地度量,从而逐步建立 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因此,必须通过第三方信用服 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才能保持信用服务的公正 性,而公正性是信用服务机构生存的基础。 与信用成熟的发达国家供给主体为市场第 三人相比,我国的企业信用建设从一开始就是央行 代表来主导,即征信主体是,是银行。因 此,企业和个人参与征信没有带来实质利益,缺乏征 信主动意识,没有培养起完善的信用消费市场。政 府参与或直接扶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不可避免地 暴露出评价缺乏公正、因惰性导致追踪动态数 据无持续性的弊端。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作 为市场第三方,不隶属于任何金融机构、证券公 司或协会,拒绝的左右,更无与被评级企业 的关联交易,保持绝对中立,极大地避免了参与 过程中缺失市场化推动而形成的惰性,避免了标准 滞后、信用评价数据失真,避免了对企业自由选择的 影响,避免了对信用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损 害,因此结果公正权威,公信力强,服务快捷到位。 这也反过来培育了信用市场客户规模的形成壮大。 作为供给方的信用中介机构,其中立、和公正的 行业特点是形成品牌认知和稳定客户需求的基础条 件,是自身生存发展、市场化运营的根本保证。 在信用市场建设与发展中,不参与信用标 准的制定,不设立隶属的针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 的中介机构,而是应该通过采取积极的财税、土地、 价格等,支持信用服务产业链的关键环节的发 展,关注薄弱环节的不足并及时给予支持。 3.3信用中介服务产业发展过程中角色的重 新定位 在信用中介服务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应 ・ 58 ・ 占据信用产品供方地位,而是积极支持和推动信用 产品供需双方力量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在信用服务 产业发展初期,应发挥倡导和组织者的作用,通 过规划设计、制定法规、规范监管来推动信用服 务产业的建立。从发达国家的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历 程看,在信用服务产业建立初期都离不开的大 力推动和引导。 但推动和引导不能视同参与,不应占据信 用产品供方地位,不应建立国资信用中介,也不应制 定信用标准,操控信用产品市场。否则的强势 进入,与改革的思路背道而驰,形成信用产品市场的 垄断机制。不但违背”打造服务”的精神,增加 人力和财力负担,而且因为部门的惰性往 往会使标准滞后,难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也会把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导致某些政 府部门为塑造自己的形象和追求自己的”政绩”或利 益的需要,不惜采用信用评估这个手段来实现自己 的目的,损害信用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影响 的公信力。同时部门的信用评定行为,从 法律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种具体行政行 为并没有法律授权,所以这种信用评定行为的合法 性本身就受到质疑。 应坚持开放信用行业,在宏观规范和法律 立法方面给与保障和推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设立 信用评价机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属初期,缺乏 完善的信用采集、维护、公开、购买、使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当前虽也制定了有关信用维护的法律条款, 但内容零散,力度不够。因此,法制建设必须尽快走 在前面。 同时,还应加强自身信用的建设,起到巨大 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对民间信用评价机构数据给予 充分的认可,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使用信 用产品,尊重公正的研究结论。 3.4培育信用市场中的成熟规则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 商品市场化的前提,信用信息公开是信用商品市场 化的条件,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商品市场化的保证, 社会诚信的全面形成是信用商品市场化持续发展的 第13卷・第5期 张宏: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特征、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2013年10月 动能。 用明显。廊坊市由市牵头,组建有编制、有人 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具有强大的 员、有明确任务的市信用办公室,整合多部 门、多渠道信息,利用网络系统,把工商、税务、公 安、统计、海关、劳动人事、交通、银行、证券、保险、 、质检、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 约束力和震慑力,对失信者的惩罚应超越道德谴责 层面,使其为失信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借以提高失 信者经营交易代价。对失信者的惩戒,包括对失信 者进行经济处罚和民事刑事处罚,更包括失信者以 据作为重要信用资源,统一建立市一级企业和个 人信用数据库,信用信息涵盖全市1 1万家企业和 20类人群。廊坊市明确了“搭台、利导、 及失信行为的详细资料在社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 的永久留存和公开。 我国迄今尚缺完善的规范信用信息公开的法 律,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系 统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 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都涉及到了信用问题,但对信 用信息的开放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信用衔接不够, 针对性不强。2012年底通过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草案)》,在对个人隐私保护、信用中介服务业机构 信息公开的持续性监管规则、企业信用公开信息的 保存时限以及对信贷类信息之外的信用信息公开、 使用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3.5信用市场中基础信息数据的开放与共享 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是承载社会组织、企业和 个人信用信息的方式,应包括基本信息数据模块、信 用评价数据模块、信用记录数据模块和失信提示模 块等,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我国和银 行多年建设的基础数据库已日趋成熟,为社会信用 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信用市场的快速发 展迫切需要基础数据库向社会开放与共享。 调查显示,廊坊市、唐山市的信用基础数据库 的开放与共享,已走在全国前列。事实表明,基础 数据库的开放与共享,对信用市场需求的促动作 市场运作、共赢发展”的建设思路,利用自身 的公信力归集整理发布信用信息,逐步健全和完 善行政性、社会性、市场性结合的惩戒机制,积极 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鼓励支持全社会使用信 用产品等,使信用体系建设得到深入完善和发展, 信用需求获得几何式的高增长,信用市场产品供 需进入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郑小晗.河北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情况调查[J].河北 金融,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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