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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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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建设 公司章程自治性的研究 李 由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120) 摘 要:公司章程自治指公司为更好地进行管理经营而制定相关规则的自由,是公司的宪章和公司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本文从公司章程自治的性质出发,分析公司章程边界的必要性,其次简要分析了确定公司边界的划分标准。最后总结出公司章程有自治性,同时也应该受到。 关键词:公司章程自治性;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划分 1.公司章程自治性边界划分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自治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极大的作用,它是保证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适应迅速发展、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并且独特的体现了公司自己的个性和特点,而不是照搬公司法内容,使得几乎所有的公司章程千篇一律。公司法在赋予公司章程强大的自治性的同时,也不得不对其加以约束,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章程自治也不例外,只有在这些“规矩”约束下,公司才能健康、正常的发展。公司章程自治需要约束的原因是在于保护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等人的利益,①然而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一致,有时可能相反和对立,公司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很容易忽略、侵害第三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划清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公司的利益才不会无的扩张,这样有利于平衡与公司有关的人的利益。②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规定也能够从侧面证实公司章程的合法性,法律赋予公司章程有治理公司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无限的,是有度的,没有法律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有其合理性、合法性。因此,公司章程自治边界是平衡各种当事人利益的途径,使公司向着健康、正常、有序的方向不断前进。 2.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划分标准 2.1从公司类型分类界定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公司的类型主要有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的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不同,拥有的自治权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自治权。主要从两个方面解释,一方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比较庞大,股东人数较多,更多体现“资合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具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缺一不可,这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条件;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却没有这么严格,有限责任公司人数具有上限,更多体现“人合性”,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比较宽松,并不是所有公司都设置监事会。在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由一名或两名监事执行监事会职责。因此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空间大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空间。另一方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多,中小股东无法完全知道公司的运营情况,小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阻碍,需要强制性规范为保障。③一些股东只是为了投资成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较少,很少关心公司章程内容,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性比较强,公司章程任意被制定、修改,侵犯小股东权利的现象会显而易见,因此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加以强制性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人数少,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因此从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方面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范围大于股份有限公司。 2.2从公司事务的内外性质界定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公司事务性质主要分为两种,外部性事务和内部性事务。外部性事务和内部性事务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有差异。公司内部性事务主要涉及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公司内部性事务由内部规范规定,内部规范是公司当时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即一种契约,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自治意思的基础上,公司当事人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制度,比较了解自己的利益追求,公司法不应对公司章程内部事务做过多的和权利的剥夺,国家不能过多的干预公司内部事务,公司自治权,否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有碍经济社会的稳定。④公司外部性事务是指公司与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关系,外部性事务由外部规范加以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很难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中,一般也很难掌握公司章程内容,他们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对涉及第三人、债权人的条款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法做出强制性规定,规范公司的外部事务。 综上所述,公司的内部事务更多涉及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公司外部事务更多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公司和股东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商业活动中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需要法律强制力介入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⑤ 3.结语 公司章程自治性是我国当前社会整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作用的体现。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其最大的亮点就是是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不仅有利于股东权益的充分维护,也有利于法制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公司章程自治必须处理好边界的问题。⑥通过本文对于公司章程自治性内容浅析的论述与研究,总结当前公司章程自治性的边界划分,希望能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注释: ①张汉槎.公司原理与实务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②江平.民商法学大辞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③张民安.公司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16. ④蔡立东.公司自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⑤陈桂华:关于公司章程边界的思考[J].理论探索,2008 ,(5). ⑥汤欣: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J].中外法学, 2011(2). 参考文献: [1]张汉槎.公司原理与实务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江平.民商法学大辞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张民安.公司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16. [4]蔡立东.公司自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陈桂华:关于公司章程边界的思考[J].理论探索,2008 ,(5). [6]汤欣: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J].中外法学, 2011(2). 作者简介:李由(1993—),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上海海事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硕士。 农家科技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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