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并在总局网站公布备案收货人名单。总局授权直属局负责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将对直属局的受理和审核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存在问题,将收回对直属局的审核授权。直属局应及时受理和审核备案资料,并组织对收货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正式向总局上报辖区内拟新增、取消和变更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
获得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资格的企业还应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和《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要求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证明(复印件),如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如实施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则可采用三证合一的证照;
(三)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五)《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企业、分支局、直属局各执一份)。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二)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局;
(四)总局公布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三、备案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三) 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部分局建议删除)
(六)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七)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八)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九)因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附表2: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变更申请 □重新申请 企业类型 □自营进口 □外贸代理
申请单位 主管直属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备案表编号: 收货人中文名称 收货人英文名称 工商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子邮箱 食品安全员姓名 电子邮箱 前次备案批准日期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传 真 是否曾开展进口肉类业务 取消备案 原因 注册资金: 报检单位登记号: 前次取消备案日期 营业执照范围 (营业范围中应注明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生产、经销或代理业务) 其他需补充说明事项 (包括受奖励或处罚、经营资格变动等情况) 1、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2、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 3、服从主管部门对进出口食品行业的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申 请人声明 以上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签字: 4、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本备案资质及其他文件。 (申请单位盖章) 日 期: 收货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填写 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签字: 日 期: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日 期: (直属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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