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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薪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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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管理及薪金分配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尽心尽力的完成本职工作及工作站下达的任务。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联系自己所负责业务的同时,也应为工作站的其它业务做宣传,并且及时将信息提供给负责该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人员基本工资为每月600元,逢节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工作站将给予发放金额不等的过节费(过节费不计入其费用中);奖金200元,视完成任务情况发放。

第四条 工作人员联系业务,依据以下奖励:

(1)《党建》发行利益分配严格按照《党建》杂志的整体要求及若干规定执行,原则上按照15%给予奖励;

(2)《学习活页文选》的发行奖励同(1);

(3)《党建》及《党建·河南专刊》的广告业务,按照指定价格联系的,给予25%奖励;成功联系各专刊、分刊的,则按纯利润的30%给予奖励;

(4)联系企业或个人给予单位赞助且不要求回报的,给予40%奖励;

(5)联系建设“党建网·河南频道”(河南党建网)及“党建干部培训班”业务,按照所得效益的2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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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系建立《党建》通讯发行站及通讯联系服务点,根据建立情况,给予奖励;(具体见“《党建》河南通讯发行站、点管理办法”)

(7)各部门可从其下属机构或工作人员的业务奖励总额中提取5%作为部门管理基金;

(8)奖励中的“纯利润”是指扣除工作人员办公电话、差旅、招待、车辆使用及过路过桥等业务费用之后的利润总额。

第五条 工作人员年终核算时若未完成任务的,根据未完成比例从年终奖金中做相应扣除。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业绩每三个月考核一次,按实际完成额提成,其所支出的费用超出部分将从其薪金、提成中扣除。

第七条 工作人员需要出差时需填写出差计划表,并写明出差天数,经部门负责人签阅后,方可出差;若有特殊情况未按计划天数返回的,则需提前向业务负责人声明,否则考勤时将按旷工论处。

第 需要借支差旅费的业务人员,经部门负责人与主管站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上借支,每次借款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回单位一周内报销其出差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出差总结表、客户资料表、客户跟踪表,到财务上复核签字,站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填写客户时,要按工作站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内要求分别填写清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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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空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逾期未报者,出差费用将不予以报销,借款将从其工资或提成中扣除。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签订合同,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将从其税后利润中扣除。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签订合同,预付款要在50%以上;特殊情况可留5%在项目结束验收合格后即付清全额。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所经手的款项,按合同签订付款日到期后一个月之内收回全部款项:

(一)无外在原因的情况下,收款期超过一个月的,未收回的余款将按以下规定从工作人员提成中扣除余款利息:

1.超过一个月时,按0.5%利率收取;

2.超过二个月时,按1%利率收取;

3.超过三个月时,按1.5%利率收取;

4.超过四个月时,按2%利率收取;

5.超过五个月以上时将不予以提成,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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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业务欠款超过5000元以上时,须经分管站长或部门责任人审批;欠款超出2万元以上时,须经站长审批。

(三)业务欠款的业务联系人必须按承诺回款的期限收回款项。每超过承诺期限1个月,降低其业务奖励比例2%依次类推;如欠款超过承诺期限5个月,该业务交由工作站处理,个人不再享受奖励。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欠款不能收回的,业务联系人必须补偿相应的损失。

(四)对于恶意参与甚至破坏他人正在洽谈或已经洽谈好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由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工作站予以处罚。处罚标准为:所涉及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罚款500元;所涉及费用在1000元-5000元的,降低其奖励比例10%;所涉及费用在5000元-1万元的,降低其奖励比例15%;所涉及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无业务奖励,并予以除名。

(五)对于私自截留业务费用或挪作它用或多收少交甚至不交者,所涉及业务不再享受奖励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将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予以罚款直至除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年度内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实行业务特别奖励制度。年终由部门提名,编委会通过,站长办公会议批准,在优先取得评先资格的同时,享受特别奖励:

(一)对于年度累计业务创超出80万者,奖励免费港澳游;

(二)对于年度累计业务创收超出100万元者,奖励免费新马泰游;(三)对于年度累计业务创收超过150万元者,奖励微型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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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年度累计业务创收超过200万元者,奖励桑塔纳轿车一辆;

(五)对于年度累计业务创收超过500万元者,奖励四室二厅住房(限郑州地区)一套。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宣部《党建》杂志社

河南工作站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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