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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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第四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区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 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 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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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和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并签定雇用合同。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每一雇用期不超过三年,可连续雇用。
第十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区情况,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量,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兼任居委会成员的,不享受居委会成员补贴。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事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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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被考核者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和自评;社区工作站写出评语;事处在充分征求社区居见的基础上予以评定。 社区工作站站长、站长助理的任命和考核由事处负责,对站长和站长助理的任命结果应报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和奖惩的依据。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五章 办公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区和事处应统筹解决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区工作站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分设时,各区应对原居委会的资产进行产权清理,属国有资产的,产权划归区所有,其中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可交付社区工作站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将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经费、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补贴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各区可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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