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2.2 陈述及担保不实后果
如果在本合同签订日,一方上述陈述与担保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该方重大违约。
2.3 合同期限
2.3.1本合同期限详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附录1
2.3.2甲乙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合同,未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2.4商标许可
2.4.1 乙方同意在许可地授权品牌店销售经营的产品须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定购所有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辅料、汤料统一供货清单)等作为乙方获取甲方许可商标的前提。
2.4.2 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在许可地内在其品牌店名称或生产的产品以及宣传销售活动中使用许可商标,该许可为普通许可。
2.4.3乙方确认甲方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保证尊重和维护这一所有权,在许可商标使用中乙方保证不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乙方理解并同意:除本合同规定的许可商标的使用权外,本合同为授权乙方任何别的权利、资格和利益。 2.4.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由甲方向乙方交付一套完整的许可商标图样。 2.4.5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本合同许可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
2.4.6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对商标标志管理的规定进行许可商标标识印刷、标注和使用,不得任意改变许可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4.7商标使用方式:单店普通许可。即乙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后,凭租赁合同向甲方备案,甲方根据租赁合同单独向该店铺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甲方授权的商标仅用于门店店招作经营标识及企业形象VI应用部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许可商标从事网络让利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团购、返利、电子优惠券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授权,且乙方应赔偿甲方不低于50万(RMB500,000)元的违约金。
2.5产品质量及使用监控
2.5.1许可商标产品在初次投放市场或初次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许可商标的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的品样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的样本送交甲方认可。
2.5.2乙方应保证许可商标使用产品的质量,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质量。乙方应在使用许可商标时加上一个说明,说明本许可商标是甲方授予的许可。
2.5.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旦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许可商标产品及其宣传广告样品或样本。如果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甲方的规格和标准,甲方可行使其否定权,被许可方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的产品,停止使用这种被否定的广告,乙方必须克服产品和广告的缺点,并再次取得甲方的认可,才能重新开始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广告。
2.5.4乙方不得实施任何对许可商标有侵犯、模仿、非法使用、滥用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不得实施企图注册与许可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或者阻碍许可商标的行为。
2.6 财务及费用
2.6.1本合同商标许可使用费详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附录1》。
2.6.2以上费用在本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延时支付上述各项费用,三十天内(含三十天)需交纳合同费用总额10%的滞纳金,如延时支付三十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缴纳部分不予退还。
2.6.3甲方因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商标,或因根据本合同约定而向乙方收取的任何费用,均未包含因商标许可行为而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甲方住所地相关部门缴纳的税费,双方同意上述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2.6.4乙方同意若非甲方重大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一次性商标许可使用费甲方不予退还。
2.7第三方侵权
2.7.1乙方在了解到有任何侵犯、模仿、非法使用、滥用许可商标或企图注册与许可商标相冲突的标识的情况,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在自获取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汇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的知识产权争议。
2.7.2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若决定对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甲方可以单独实施或授权乙方实施,乙方不单独享有因第三人针对本合同许可商标的侵权的诉讼权利和赔偿收益。
2.7.3若乙方所标注有许可商标的产品发生质量侵权,或者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商标许可导致的除外),该侵权责任由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而涉及诉讼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3条 合同终止
3.1本合同于合同期限届满日终止。
3.2本合同于合同期限届满日前,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随时终止本合同。 3.3本合同于合同期限届满日前,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
1)如果乙方被清算或通过了有效的清算办法; 2)如果指定有受托人或接受人接管了乙方的资产; 3)如果乙方破产、被强制兼并或分立; 4)如果乙方存在本合同义务的重大违约;
5)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某一重要义务,且未对甲方规定的补救办法期内对违约予以补救;
3.4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授予的许可立即终止。
3.5本合同终止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自费撤销本合同所有许可商标及其标记。 3.6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许可商标或任何形式易于产生混淆的类似商标的名义宣传或生产销售任何产品、宣传或提供任何服务、保留采用任何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活动、
3.7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许可商标,向甲方交还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拆除并销毁带有商标标识的全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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