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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来源:划驼旅游
天津农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03年7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开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一、

管理

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验实习科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及采购供应工作;各院(系、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二、计划与供应

1.危险化学品的计划、采购、供应、储存,统一由实验实习科办理。

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与天津市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3.各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较大数量的危险化学品,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实验实习科审核、批准。

4.危险化学品含化学药品、试剂和高压气体,包括:毒害物品、遇湿燃烧物品、氧化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液体、腐蚀性物品等八类;高压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乙炔气、高纯氧气、高纯氮气、普通氮气、高纯氖气、氦气、液氮、压缩空气、二氧化碳等。三、

使用与贮存

1.储存、供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做到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领取、安全使用。

2.对危险化学品实行集中管理,由实验实习科危险品库负责储存、供应工作,各单位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私设危险化学品库。

3.危险化学品要限量供应,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用量。4.领取氢、氧气体,必须装置气瓶安全帽。

5.危险品库房应严格执行三专、三严、四双、六对头制度。三专就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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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三严就是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四双就是双锁、双人管、双本帐、双人用。六对头出、销毁与账目对头。

6.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和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

7.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四、事故处理

1、凡属本院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因主动抢救国家财产或制止事故蔓延造成有关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可按工伤事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必要时可进行摄影、绘图,做好详细记录并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

3、休息一月以内的轻伤事故,由肇事单位与原主管部门组织分析事故经过及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将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人事处、保卫处并存档备案。

4、重伤、死亡、火警、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保卫处与院主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

5、对一切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应分清情况,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6、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档案。

7、教职工因工伤亡,按国家有关劳保规定处理。六、附则

校办企业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实习科、保卫处负责解释。

就是购进、库存、领用、退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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