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企业去年10月份预收了一年的租金6万元,请问此笔租金收入需要一次性计入到当年度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是一次性收取的,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金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2、听说,今年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又放宽了,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今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即可以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3、我企业是福利企业,工资可以加计扣除,请问如果想享受这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
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如果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100%加计扣除。
4、我是核定征收企业,是按照收入额来核定的,请问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我是外贸出口企业,请问收到的出口退税款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6、我是供暖企业,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优惠
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供暖企业对居民供暖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但所得税方面没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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