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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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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相关系列之

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

适用部门: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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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XXXXX

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制度

一、受理。受理审查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一份, 并在申请表封面建设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3)拟建项目位置以及周边50米范围内的1:1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二份(含电子档一份, 用铅笔在纸质图上画出拟建项目位置), 使用市城市坐标系;

(4)出示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并提供复印件一份;(未取得用地证的, 不需提供)

(5)扩、改建的项目, 须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6)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图件, 如(管委会)等部门的会议纪要等。

(7)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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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业审查, 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核查必须报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如不全, 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齐;

(2)确认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

(3)对照拟建项目位置, 查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

(4)确认申请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现场进行勘察, 现场勘察包含以下内容:

(1)核查提供的地形图是否与现状相符(如有较大出入, 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修测, 修测的标准应符合市地理信息中心的入库标准);

(2)核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土地权属及临界单位、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建筑现状、道路交通等情况;

(3)勘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地形地貌, 确认是否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需要保护;

(4)核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地上、地下各类管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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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内业审查及现场查勘情况, 按照规划成果要求及时提出初步意见, 报分局业务例会研究。

根据分局例会意见, 上报市局例会研究。 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完成审批手续。 六核发规划条件, 档案转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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