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一)
1、中心资产管理实行中心及机房和仓库双重管理制度 2、中心建立资产总帐、总卡由中心副主任(护士长)负责各机房建立分帐、分卡由机房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员做到中心和机房帐帐相对卡卡相对机房管理员做到帐、卡、物相对照
3、机房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对每台设备建立卡片登记制度每次该设备维修或变更后机房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都要分别在该设备的卡片上予以登记并附上维修报告单、设备报废单等以备以后对机房进行资产核查
4、仓库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要分别建立仓库出入帐每季对照出库单和入库单对仓库进行一次盘点报盘点报告两份报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并签字分别由仓库保管员和资产管理员留存以备核查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
第六条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章软件开发立项
第七条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第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
第九条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项并于可立项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部(基建司)
第十条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软件审定
第十三条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
第十四条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 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
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3、测试报告; 4、用户报告;
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
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 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 4、技术文档齐全
第十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四章软件的登录
第十九条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登录在案的软件扩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应经过相应的审定并及时通报原软件登录部门
第二十一条软件登录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本行业内各单位通告新登录的软件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等情况对于已无实用价值并登录在案
的软件登录部门有权宣布自然淘汰终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登录的软件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软件管理主管机构对审定合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优秀软件可申报参加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鉴定通过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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