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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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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

——艰难的触摸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引入世界范围内的宗教活动问题以及宗教对社会的影响,继而引申到当代中国的宗教发展问题,其举步维艰的原因在于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律来为宗教信仰问题服务,进而广大的宗教信仰得不到合法的保障,也就更没有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更不可能有和谐的因素。文中列举美国对宗教发展的态度,我认为可以从中有所借鉴。

最终解决中国宗教发展问题为在修改的前提下,加快中国的宗教立法。

This article uses the world religion movement and the religion influence to society, then talk about the further of religion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law problem, It made the religion problem work hard in China. So Most of the religion can’t get ensure in law, there doesn’t have droit and incumbency, also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he article gives the program of US religion, I think we can use for reference.

Finally, to make out the Chinese religion problem, we must amend the constitution, and made a law of religion.

关键词:宗教立法; 政教分离;歧视;宗教信仰自由;和谐;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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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子 3~4 页

正文

1 欧洲宗教发展 4~5

2 中国问题 5

3 现实领域的应用 5

3.1 加快宗教立法,构建和谐社会 6

3.2 国外的借鉴与国内最近的结果 6

3.3 中国的对比 8

4 尾声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2

~6 ~8 ~10 ~11 2

引子:

柏格森说:“回忆是灵魂与物质的交点。”这虽然只是一句空话,但在作为人类的我的眼中却是极真的。

我在三岁的时候曾经读过这样一篇寓言故事: 客有为齐王画者,齐王问曰:“画孰最难者?” 曰:“犬马最难。” “孰最易者?” 曰:“鬼魅最易。夫犬马,人所知也,旦暮罄于前,不可类之,故难。鬼魅无形者,不罄于前,故易之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遂一度曾不齿于怪力乱神。

而四岁的时候,我受洗成为了徒,圣经中有一段给我的印象很深: 那是约翰福音二十章29节:

Jesus said to Thomas: “Have you believed because you have seen me? Blessed are those who have not seen and yet have come to believe.”

随着年龄的增长,当我觉得自己长大了,有了可以思考的头脑,不再轻易听信人言,什么事都要问个为什么的时候,我便开始远离圣经的教诲,并一度沉迷于哲学,认知自我,然而在思考背后,我觉得自己讨厌这一个过程,因为它使我开始怀疑并有了自己的想法,就如同曾经在伊甸园的我一下子吃了分辨善恶之树的果子一样。在此时刻我觉得自己能体会到了一丝上帝的伤感,(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因为吃了禁果而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我觉得我一下子变得孤立了,因为一切都好像变得若即若离,这感觉当我看到那本短小的人类历史的时候变得尤为深刻,{J.Barnes《10又1/2卷人的历史》(A History of the World in 10+1/2 Chapters)}我觉得一切都是错的,我想批判一切。但这更令我感到空虚和不安。

之后我好像开始对禅及佛(《禅的生命》——铃目大拙 是我的启蒙之书)开始感兴趣。在阅读及领悟中,我感到了平静。很有意思的是,我似乎感觉到了一些宗教之间的互补。

仿佛就在一个很短暂的时期内,我开始认真地去考虑宗教的问题,我开始发现每一个宗教都有其相通之处,就像上面那段教,在佛教里也有“一次窥见,永不再见”这一与其相近的说法。即使在原教旨中也有如此。

到底我们要通过宗教得到什么?这是一个盘踞在我脑海中久久不去的问题。 《奥义书》说:“追寻瞬息的人,深入黑暗地带。追寻永恒的人,深入更深邃的黑暗地带。”

科学担心诗人是否神志清醒,它不能容忍以无限为有限的奇异思想。

我不想辩驳,只想说,这种思想比任何人都年迈,它深伏于生命的根底。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Word, and the was with God, and the Word was God. ——John 1:1)

如果不明白,那很正常。

要知道,Sin给与了我们人类极为有限的头脑。

繁星的韵律可以在教室里用图表阐释,而繁星的诗歌只在心灵与心灵相晤的沉寂里,在光明与黑暗的交汇处,在那里,无限在有限的额头印下了它的亲吻。

我无法去洞悉《Bible》、《奥义书》、《金刚经》或是《古兰经》。因为他们是天启宗教。我只能更多的追忆过往的历史,并从已逝的历史中追寻圣者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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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给出动机,那么这样一句话是再合适不过的了:“要想感知上帝的存在,就如同感知火的热度一样,你先要接近他,才能感受到。”

到如今我依然怀念小时候那单单仰望的日子,没有更多的为什么,没有复杂的论证,直到我明白为什么耶稣说:“人若不变成小孩子,就不能到我这里来”的时候,理性却早已经左右了我的生活,虽然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人生。

所以我并不完全相信理性。因为我们这个联系的世界不是专横的。 最后,我想引用沃尔特·惠特曼的诗作为这简短陈述的结束。

当我恭听那博学的天文学家,

当证据、数据在我面前排列成行, 当我观看图表和图解,学习加减和测量,

当我端坐在讲堂里,在阵阵掌声中,恭听天文学家的演讲, 不知为何,我立刻变得多么疲乏和厌倦, 知道我站起来,悄悄溜走,信步闲游, 在神秘而潮湿的夜空下,

不时在绝对的静寂里,凝望繁星。

正文:

1. 欧洲宗教的发展

欧洲的宗教及社会发展史,其中多以教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为主,我觉得这样的论述最能直接的说明宗教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

欧洲的历史是一个漫长发展的道路,他经历了中世纪宗教与国家的紧密结合、近代其政教分离的各种形式、直至当代又有各种各样的合作方式。在今日欧洲,就其典型类型集中而论,政教之间的法律关系存有相互对立的各种类型。

“国家教会”:某种宗教乃作为官方宗教,或者,他必须是国家元首的宗教。这种类型于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和希腊。

教会与国家的严格分离:如根据1904年的法律而要求的法国。

根据与罗马教皇签订的条约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与圣座的条约而确定。

根据条款或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国内条约而规定:前者如魏玛帝国的教会条款,已并入基本法之内;后者如在新的联邦(德国)各州前不久刚签订的条约。

无论怎样,宗教的工作领域和重点适中没有离开三个领域: 第一:神学、教会、宗教 第二:文化与精神科学 第三:社会与政治

宗教对于社会的贡献,其重要的一点一可以说是社会稳定剂。在历史中这一点得到了充分的论证。

世纪之交,教会面临着世俗化、宗教个性化以及宗教多元化的冲突。西方教会的现存根本问题是,教会希望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同它的周围的现代社会及其原则划清界限吗?或者教会希望通过融入到现代社会,以协调宗教与各项现代文化准则的关系吗?未来将会怎样,这取决于教会的实践。

社会发展到了这样一个程度,它已经不再是一个默默的承受者,它渐渐的有了自己的选择。社会的自由发展加上现代科学的成就,促成了西方高度的社会文明,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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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这个世界所代来的并不全部都是好东西。

有科学,但却没有一种智慧能防止科学研究的滥用。(为什么不也在日本关注那些出自人体物质的工业产品);

有技术,却没有一种精神能源能控制靠效率的重大工程技术带来的、事先无法预料的危机。(为什么不也在印度与巴基斯坦研究原子弹,而去对大众贫困作斗争)

有工业,却没有一种生态学能战胜不断膨胀的经济结构(为什么不在巴西以平方公里的方式砍伐热带森林)

有民主,却没有一种道德能抵制不同的掌权者与权利集团巨大的权力欲(面对哥伦比亚的贩毒联盟,印度国会党内的糟糕情况,人们又能干些什么呢?)

欧洲的宗教伦理建面对世界展开新的一页,它要更加的具有普世性。

2. 中国问题

一战以后,在西方影响下的中国开始变革,在此之前,中国一直在默默的发展,让我们从世界历史来看:

自巴别塔(The tower of Babel) 之后,世界四大文明开始了各自的发展。 公元前900年,西欧进入希腊诗人荷马时代,而中国正直西周时代的中期。 罗马建城(公元前700 年),中国的春秋时期,犬戎追杀幽王与骊山。 释迦牟尼创建佛教时(公元前557年)中国为战国七雄时代。 亚历山大大帝征服欧洲的时候,中国正处鼎盛的秦朝。 耶稣诞生,中国处在王莽改制时期。

十字军东征时期,中国则处在北宋鼎盛时期。

不难看出,即使是战火烧遍了整个欧洲,也和中国没有半点关系,中国这种封建模式自己自由自在的默默发展,一直到一战开始,战火依然没有烧到中国,只是牵动了外国的在华利益而已。

然而随炮舰一起敲开中国国门的是西方的宗教思想,它对中国的改革者们提供了精神上的依靠。然而中国却不敢发动像样的宗教运动(孙中山不敢借教的旗号是怕重蹈太平天国的覆辙)

直至现在,中国社会的问题是根本没有一个可以让民众依靠的精神寄托。(如果有人还在呐喊主义的话)

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是可怕的,因为他什么也不怕。

中国的宗教事务条例并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是为了强化国家的控制。(立法的无知基于知识的匮乏)

如此,中国势必需要制定一套相应的法律,以真正面对宗教问题。

3. 现实领域的应用

3.1 加快宗教立法,构建和谐社会

自1991年明确提出加快宗教立法以来,已近15年了。在此期间,和各省市自治区相继颁布了有关宗教问题的行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但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还不适应处理现实生活中涉及宗教方面的各种复杂问题的需要,特别是对于宗教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说,还没有一部较为系统详细的基本法。与我国其他领域的法制建设相比,宗教立法没有像其他社会、经济问题那样,成为包括、宗教界、艺术界、立法、司法部门等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尽管我国拥有一亿以上的信仰者,各宗教都在不断发展,但无论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角度,还是从宗教信仰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宗教立法作为我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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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一部分,其进展总的来说是相当落后的。宗教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也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广泛的讨论。以至于在信息爆炸、信息过剩的今天,国内各种公共媒体上有关宗教立法的文章、报道以及相关的出版物,少之又少。如果仅从媒体报道与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看,今天的中国似乎根本不存在宗教立法的问题,即使在一些专业刊物上偶有宗教立法的文章,大多数也是谈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必要性,而对于我国有没有一部可以供社会各个方面处理宗教、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研究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等等,却鲜有提及。庞大的信教人数,复杂敏感的宗教问题与相对滞后的宗教立法以及近乎沉默的宗教立法讨论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生活需要法律,社会呼唤法制,宗教立法理应成为我们法制建设的一部分。但其进展何以如此缓慢、艰辛?有关宗教立法的声音何以如此微弱?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来认真思索。

3.1.1 为谁立法——宗教立法的着眼点

任何一部法律或者一套法律体系都是为了解决某个方面、某个领域或某个问题而制定的,都有明确的目的性与针对性。宗教方面的立法也不例外。宗教立法的首要问题是:立法的宗旨是什么,着眼点是什么?

围绕宗教立法的宗旨,始终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认识。

一种看法认为,宗教立法旨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即用法律的形式,把中规定的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具体的落到实处。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不能仅仅是一种理念、一种抽象的表达,而应有制度上、程序上、措施上的切实有效的保证,这是现代文明国家尊重和保护的体现。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宗教立法的宗旨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包括“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又包括“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这种看法貌似公允,既说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说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好像很全面,但其着眼点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旗号下进行“宗教事务管理”。

对于宗教方面的立法,其着眼点应该而且只能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对于宗教信仰者处于少数的中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尤为重要。在宗教立法方面,除之外,迄今为止,没有一部全国通过的、通行全国的法律公开申明,全面系统的保护宗教信仰者与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宗教要不要立法,要立一个什么样的法,要维护公民权利,还是一立法为名强化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应该是显而易见的。说得直白点,大家都不反对宗教立法,但这部法应该是《宗教信仰自由保》,还是《宗教事务管理法》,是要解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能不能得到保护,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还是要解决宗教管理干部对于宗教事务能不能管,如何管理的问题,则是一个根本的分歧。

应该承认,这两种分歧反映的是不同利益群体对自身利益的强调。双发在根本利益上的对立与不妥协,导致了十几年来,我国宗教法的制定条件一直都“很不成熟”,社会各界要在此达成共识,还需要相当的过程。 3.2 国外的借鉴与国内最近的结果 3.2.1 美国处理宗教问题的模式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宗教性最强、宗教在社会上影响最为广泛的国家。1988年著名的美国调查机构乔治·盖洛普公司发现,在10个美国人中,有9人说他们从不怀疑上帝的存在。1977年至1995年,美国无宗教信仰者在全国的比例只有7~9%。美国现有30多万个以上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人均拥有量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多。世界上各种主要的宗教都可以在美国找到其身。美国人在20世纪90年代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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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献给宗教事业的捐款为500亿美元,而花在棒球、篮球、橄榄球上的费用不到50亿美元。今天美国有1200多家宗教广播电视台播放宗教节目,宗教报刊杂志有5000多种。正如美国著名神学家尼布尔所说的那样,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

宗教在美国蓬勃发展,不仅没有带来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反而发挥着“公民道德孵化器”的作用。承担这大量社会服务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与美国处理宗教问题的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3.2.2 美国的原则——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

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他的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军营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然而,美国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根本的法律基石。

1791年通过的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是:“国徽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只有联邦最高在对这两个分句 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的发言权。美国最高在贯彻“宗教自由”的规定时所遵循的标准是:宗教信仰自由是绝对的,不得用法律加以:基于宗教信仰的宗教活动各行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宗教的“自由实践”的条件是不能违道德准则,为“保护社会”,可以采取行动。

联邦修正案有关个利、宗教自由等方面的法律被推广到了各州,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各州在司法方面保障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成为可能,也在法律制度上是美国联邦对各州在宗教问题上的立法和行政行为可以进行监督。 3.2.3 处理宗教问题的手段:诉诸法律

美国政治的基本框架式三权分立,联邦最高的司法权使它对原则的诠释即在许多问题上的裁决具有最高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等同于法律。因此,在美专门的宗教法、只有第六条和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有关宗教问题的案例裁决以及其确立的裁决原则就不仅是司法解释问题,而是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在多年的裁决中,最高逐步确立了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的两个分局的解释原则:即立法的世俗性(意图)、不偏不倚性(效果)和纠缠测试(一项立法不得引起与宗教、教派或教会之间过多地纠缠)。同时又做了两项重要的裁决原则:第一、任何宗教行为都不得违反公共法律,但专门针对宗教、教派或教会的法律将是违宪的;第二、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只要这种是中立的,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而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实践的。

最高的裁决维持了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平衡,这正是理解美国政教关系的关键所在:第一,法律不承认宗教的特殊性。宗教信仰者同非宗教信仰者一样,宗教团体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要遵守国家法律。同时队宗教也不具领导、指导或评判的权威。宗教团体享有非宗教团体同样的权利,宗教内部的各派页享有同等权利。正因为如此,宗教问题对美国才不成其为:“问题”。第二少数派和个人宗教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二百多年来,美国对宗教问题的处理基本上是成功的。尽管宗教信仰者人数众多、教派组织十分复杂,又有不同宗教背景的移民源源不断地涌入,但美国国内没有因为宗教为题出现过大的冲突和社会动荡,也没有因为处理宗教问题受到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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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责和批评。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是可行的,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将继续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指导与调节作用。 3.3 中国的对比

3.3.1 关于《宗教事务条例》的批判:

2004年12月18日,新华社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据新华社说,制定这部《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这当然应该是一件好事,是国家在宗教事务领域里价钱法制建设的一种努力。我国现在正在大力推行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如果没有正式的法律,至少应该有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讲,有这样一个条例似乎应该比没有强。

但如果我们认真看一下这个《条例》,就会发现知青并非如此。这个条例只是把1994年颁布的有关宗教的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宗教的地方法规集合在了一起,经过包装上升为比较系统的宗教条例,在具体内容上不仅毫无新意,而且严重背离了新华社所说的制定本《条例》的宗旨。

《条例》到底是更好的“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还是强化了国家对宗教的控制?是“维护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还是加剧了信教公民以及宗教团体与宗教事务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民主立法”,促进了民主与法制建设,还是部门立法,了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让我们看几条具体问题:

一: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是什么,这里没有任何说明。这就为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贯彻本项规定埋下了由于理解不同而产生严重冲突的可能性。

对于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现实生活中始终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所谓“信仰”,只存在于人的头脑活思想中,属于意识形态或思想精神活动的范畴。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公民内心对宗教相信与否的自由。另一种理解认为,公民不仅在思想上、精神上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且有为了保持其信仰,进行外在的、有形的、有组织的、群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

基于这两种不同那个理解基础上的法律,对于保护公民在宗教信仰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大不相同的。为了避免误解,真正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基本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表述中有了“宗教自由”而不是“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一些国家的虽然使用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但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定义,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包括内心信仰自由,而且包括了卡展宗教实践活动的自由。在中使用“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又不明确概念定义的国家,为数极少。

二: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此项规定的关键在于一切宗教活动首先必须是正常的,才能受国家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教派有不同的教义、不同的特点,宗教活动千差万别。某种宗教或教派的正常活动,对其他宗教、教派或非宗教信仰者来说,很可能是不正常的,甚至是完全错误、无法接受的。事实上,就宗教本身而言,根本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普通适用的“正常”标准。

国家如果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就首先要有衡量各种宗教与教派的宗教活动是否“正常的”标准,然后才能对符合“正常标准”的宗教活动实施保护。这就意味着国家必须是所有宗教活动的仲裁者,所有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正常”标准。既然如此,国家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宗教活动进行鉴别,然后进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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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或打击。我们要问,国家有无权利扮演“宗教裁判所”的角色?有无可能对所有的宗教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如何保证在对某种宗教活动进行鉴别时,不会将自己的政治需求置于首位?如果国家是“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标准为一的制定者和解释者,这项规定的实质是否意味着国家可以以“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为由,对各种宗教活动任意处置?

显然,这项规定完全不符合现代文明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这一立法的根本宗旨。从立法的角度上说:这项规定的表达式不严肃的;从执法的角度上说:这项规定的操作具有太大的随意性,赋予了太多的人意干预宗教活动的权利。

三:不应该成为宗教团体的行政领导

《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什么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什么不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本《条例》和国家的其他任课法律并没有从名称、内容、时间、人数、场所、规模、范围等各个方面进行明确定义。因此,一项宗教事务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变成了另一个可以任意解释的不确定概念。这项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以“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宗教事务任意进行行政管理的无限权利。那么中国一切宗教团体的事务实际上就会变成工作的一部分。对于一个号称实行政教分离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国之本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四:条例存在歧视条款:

《条例》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社会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守法是法制社会中每个公民的义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过动场所个非信教公民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纯强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守法义务,是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明显歧视。

《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形式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防碍国脚教育制度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都是违法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宗教并不是唯一可以被人利用进行违法活动的形势。为何单单强调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这是否说明比起其他形式来,宗教更危险,更可怕、更容易被别人利用?如果不是,此规定显然是对宗教和信教公民的明显歧视。

《条例》第四条:各宗教坚持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主权的国家,中国境内的一切团体、场所和事物都不收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家法律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中国事物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是一项普遍原则,适用于中国的一切公民和团体。既然如此,为何要在《条例》中强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显然这是针对宗教和信教民众的明显歧视。

等等„„

以上每一条都是明显的歧视条款。并且说明制定法律的人员对于宗教知之甚少,还有将宗教和迷信混为一谈的可能。

综上,我们知道,现代国家立法的本意应该是加强法制建设、消除人治和无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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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的弊病,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借此剥夺、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更不应该把某个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包上法律法规的神圣外衣,以国家的名义强加给社会。如果一项法律或法规的宗旨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能解决社会中的矛盾与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那么这项法律法规对促进法制建设、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有可能是一种倒退。

尾声:

纲举才能目张——宗教立法必须修宪。

宗教立法要在专门法、基本法的层面有一个相对的系统、完整的《宗教法》,以弥补宗教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空缺。如果制定一个这样的《宗教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不再是一项原则,而是有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国家法律来体现。

但是,36条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内容,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宗教的一种防范,做出这些规定的政治背景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世纪50年代,其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近现代史。这在今天的中国显得不合时宜。

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已经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如歧视条款等。另外,对我国政教关系是否应以政教分离为原则并无说明,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上明确表明该国政教关系的做法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这是有关宗教问题条款的另一大缺憾。

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如果中涉及宗教条款存在问题,势必影响有关宗教的各项法律、法规。因此宗教立法不仅要建立健全宗教法律体系,弥补我国在法律层面的缺失,而且更要从源头上进行完善,剔出那些不能反映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利于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容,使其更好的体现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修改后36条应该简明扼要,突出原则。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及实践其信仰的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其他恩悌可以由《宗教法》和其他专门法进行规定。

为加快和谐社会的进程,必须加快宗教立法。 中国必须直面宗教问题,不能逃避。

宗教立法,归根结底是要对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宗教团体与、宗教团体于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进行规范。换句话说,保障公民信教自由与调节政教关系是宗教立法的两大核心。这两个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与宗教立法的宗旨是一致的。离开了这两个核心,宗教法就失去了意义。

宗教立法处理一些宗教上的难点在于国家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泛化,不能成为某些行政部门谋取自己利益的借口。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此前提下,如何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教关系的模式,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对宗教立法的重大考验。宗教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必然会面对各种复杂的矛盾与难题,但无论多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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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多大,回避都不是一种解决办法。解决宗教问题要依靠法治,靠各方面的努力,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新问题、新情况,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和加快我国宗教立法的步伐,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Dragon K

参考文献:

月映万川——宗教、社会与人生 历史的轨迹 ——三千年教会史 By B.K Kuiper 世界伦理构想 沙漏 俗世中的上帝 君主论 失乐园

何光沪 著

李林静芝 译瑞士:汉斯·昆著 周艺 译梅特克林 田智 译德:摩尔特曼著 曾念粤 译马基雅维利 弥尔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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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回忆录 费正清

教与近代中西文化 罗秉祥 赵敦华 《宗教事务条例》

China: Tradition and Transformation John King Fairbank Holy Bible

The History if Europe 德尼兹·贾亚尔著 蔡鸿宾 译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Religions John Bowker Faith and Society 王晓朝 杨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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