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划驼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反腐评论

反腐评论

来源:划驼旅游


济南规定局级领导干部必须创作编发1条廉政短信

2009年06月09日 10:28 来源:济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天(8日),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修身养德短信征集活动,并明确要求全市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

此次活动目的是利用现代通讯手段,用短信倡廉政、说廉政,充分发挥手机短信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的特点,传播廉政文化,使廉政文化更广泛深入地在广大社会公众中传播、渗透、弘扬、彰显,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范围,在全社会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通过动员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激励大家从自身做起,从加强人格锻造党性修养入手,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作品要以修身养德,倡廉颂洁为主题。要求立意新颖、构思巧妙、语言精练、寓意深远,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主要内容包括:宣传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歌颂正面典型;弘扬清风正气,倡导廉洁从政;深刻阐述的危害性,警示广大干部洁身自好;进行人格锻造教育和党性党风教育,促进干部自警、自省、自尊、自爱、自重。

市纪委、监察局确定济南廉政网作为此次活动的平台,要求全市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征集时间是2009年6月9日至2009年10月1日。本次活动设有一、二、三等奖、组织奖、参与奖,颁发证书和奖品。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将对优秀短信结集出版。(记者 季耀昆)

“自编廉政短信”为难人

2009年06月10日 16:08 来源:钱江晚报

6月8日,山东济南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修身养德短信征集活动,并要求全市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这大概是想让副局级以上干部自我教育吧?

在济南市有关领导眼里,这一活动的意义非比寻常,是“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使廉政文化更广泛深入地在广大社会公众中传播,在全社会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看看,意义有多么深远,济南的副局级干部们可别掉以轻心啊!

一条短信真的有那么大的功效?我看不然。按济南市有关领导的说法,创作一条廉政短信,就能够“营造氛围、筑牢防线、增强意识”,简直就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由此及彼,我们许多工作都可以通过短信这个方式来推动了。群众能信吗?人们嘴上不说,心里肯定笑话。过去乡下人生病,因受医疗条件,往往要搬来神婆,挥动桃木剑,在病人面前手舞足蹈,咱纪检部门担当维护党的肌体健康重任,可别迷信廉政短信的神奇作用,“短信一写,清官遍野;短信一发,贪官下马”,那是万万不可能的。反对干部的教育必不可少,但教育只是一种辅助方式,关键一要完善制度反腐,在制度设计上减少堵塞漏洞,强化监督和制约;二要加大对分分子的查处力度,以铁的手腕扼制现象的蔓延

一个人从人民公仆堕落成贪官,不是他们平时接受不到警示教育,而实为信仰丧失的结果。不少贪官落马前,每逢大小会议,做起反腐报告,必慷慨陈词,可谁能想到,收受贿赂已十分丰厚,当他们落马时,群众往往难以置信。这几年,我们反的力度不小,被查处的贪也不少,这些反面典型对我们的干部是再好不过的警示教育了。但“前腐后继”者仍然不断。于是有网民议论说,济南要求副局级干部创作编发短信,难保没有这样的干部:一手收受不义之财,另一手在创作编发短信呢。把大批干部都卷入一场短信创作编发“运动”,我看过了头。这些干部有自己的工作,让他们创作 “立意新颖、构思巧妙、语言精练、寓意深远,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的短信,太为难人,要反腐,想点更有效的办法吧。

检察日报:“编发廉政短信”为何被网友哂笑

2009年06月10日 09:5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济南市纪委、监察局日前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修身养德短信征集活动,并明确要求全市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6月9日《济南日报》)。

按照济南有关方面的解释,这次活动是为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用短信倡廉政、说廉政”,“使廉政文化更广泛深入地在广大社会公众中传播、渗透、弘扬、彰显,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范围,在全社会营造廉荣贪耻的舆

论氛围。”这样的初衷不能说不好,但却在网友当中引起了和“小沈阳”的表演相类似的效果———“建议先给活动发起人颁发‘创意奖’,哈哈!”“法律管不了的干部们这回用短信治。有才,太有才了!”“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啊!”———总的来看,赞成者寡,哂笑者众。

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友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网民的态度如此,说明主流并不看好这种“廉政短信”活动,这对活动策划者、组织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初衷不错的活动,为什么会在网民中遭遇冷嘲热讽?

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有两条:

其一,是煞有介事的“廉政短信”和的官场现实构成了巨大反差。笔者在网上信手一搜,就搜出了不少和目前官场有关的新闻,诸如“串标牟利”、“卫生索贿受贿”、“环保大发黑财”、“药监稽查贪赃枉法”、“法官勒索二十九万”、“四名蛀虫吞噬国税”等等,甚至发生过身为市常委会主任的段义和指使人把柳海萍炸死在大街上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的面前,编发“廉政短信”能起到多大效果,令人生疑。

其二,是目前各种预防、惩治的制度,往往是一种牛栏关猫的状态,这个时候,最要紧的完善制度,执行制度,靠制度来提升公众对防治的信心。但有关方面在这一点上着墨不多,却指望靠“立意新颖、构思巧妙、语言精练、寓意深远,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的手机短信,来“进行人格锻造教育和党性党风教育,促进干部自警、自省、自尊、自爱、自重”,就不能不给人以一种避重就轻,做表面文章的感觉了,引起嗤笑也就是必然的了。

从根本上说,防治,确实需要教育和制度并重,双管齐下才能奏效。但在这两者之间,制度无疑又更具有根本性,教育、感化的功效,只有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才能体现出来。

防治,应少一点哗众取宠之心,多一点实事求是之意———这也许就是我们能够从用“廉政短信”反遭到哂笑的事件中所获得的最大教训。邬凤英

南方日报:漂亮语句无助廉政建设

2009年06月10日 09:25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回顾:济南规定局级领导干部必须创作编发1条廉政短信

济南市纪委、监察局决定从前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修身养德短信征集活动,并明确要求全市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不用说,这是该地廉政建设的一个举措,看看大家的认识,营造廉政的氛围。

然而,廉政云云,不在于如何“说得好”,而在于如何“做得好”。“说得好”的,我们已经听得太多,听觉疲劳了。朱熹老夫子当年留下的那句话太绝“:(有一种人)叫他说廉,直是会说廉;叫他说义,直是会说义,及到做来,只是不仁不义”。他说的这种人,今天我们名之曰“两面人”,他那时叫他们“能言鹦鹉”。所以,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在明确告诉我们,“说得好”与“做得好”不仅没有等式可画,而且一味“说得好”,很可能会产生不小的蒙蔽作用。

按照济南有关方面的要求,廉政短信作品要以修身养德、倡廉颂洁为主题,“立意新颖、构思巧妙、语言精练、寓意深远,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倘若如此,似不必要另起炉灶编一套新的,径可以古为今用。古人关于这方面的句子实在太多了,完全符合今天的标准。“历代参差,万理同异”嘛。比如,“士大夫若爱一文,不值一文”;“士大夫清廉,便是七分人了”;“一丝一粒,民之脂膏也。故廉是居官分内事”,诸如此类。年初以寻找县官后裔而名噪一时的河南内江县,他们那个留存下来的县衙,有一副对联也写得很漂亮“得一官莫荣:,失一官莫辱,莫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老百姓饭,穿老百姓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济南“副局级领导干部”即便文字功底个个十分了得,也未必能这样精辟地概括吧。而且,运用“运动式”思维,像要求必须发表多少篇论文一样下硬指标,难免赶鸭子上架,接着催生一批梁上君子。不幸如此,可谓又添新恨了。

再搬出一位古人,也是宋朝的,叫罗大经。他有一番关于作诗的高论:“其胸中之不淳不正,必有不能掩者矣。虽贪者赋廉诗,仕者赋隐逸诗,亦岂能逃识者之眼哉!”此番见解,今天显然已经落伍了。贪官现形之后,人们习惯于翻出他之前的言论,以其言论与其行为进行对比,抖出许多笑话。但当他们在台上高谈阔论的时候,往往绝对看不出有什么不妥———对不熟悉他的人来说。今天我们进行廉政建设,还需要漂亮的句子吗?

燕赵晚报:玩廉政短信,“五毒”肯定拿奖

2009年06月10日 09:23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天,济南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修身养德短信征集活动,并明确要求全市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本次活动设一、二、三等奖、组织奖、参与奖,颁发证书和奖品。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将对优秀短信结集出版。(6月9日《济南日报》) 应该说,副局级领导干部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并不难,完成这项“廉政任务”应该挺容易。动员,征集,下任务,评奖,再结集出版,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也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过程。要求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寓教育于创作之中,进而增强干部的廉政意识,可谓用心良苦。但效果如何实在难说。

同一天,还有一条新闻:“五毒”、原天门张二江,在狱中著书立说,先后撰写了《白话兵经——孙子兵法译注》等四本书,因此两次获立功减刑。(6月9日新华网)原来,张二江“很有才”,只是入狱前“太忙了”,光毒瘾发作了,没时间“创作”。征集廉政短信,如果允许张二江参加的话,肯定拿大奖。

张二江为官时就具备了“素质”与“才能”,可是,他把它们用在贪污上,用在女人身上。要说,他“蜕变”过程中没有进行过廉政教育,没有受到过廉政文化的熏陶,那是“幽默”。在反腐倡廉制度不健全、防腐拒变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他的所有知识与智慧都会浸入“毒素”。

征集廉政短信搞廉政文化建设,这个“可以有”,也应该有,但功效千万不能高估。反腐倡廉,重在制度创新、机制完善,尤其是实质性、关键性制度的突破。比如,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虽在一些地方破题,但阻力很大,弄虚作假现象也大量存在。如果能在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上多出点子、想办法,“征集”建言,群策群力,集中智慧,促其早日诞生生效,这比玩一些廉政花活强得多。(巢江淮)

法制日报:廉政短信最终沦为\"奈何明月照沟渠\"?

2009年06月10日 09:2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回顾:济南规定局级领导干部必须创作编发1条廉政短信

按照“存在即合理”的逻辑,廉政短信备受热捧,自然有其合乎理性之处。比之于“廉政娃娃”等创意,借助短信在公职人员中搞廉政教育,不管药方开得对不对,起码患者没弄错,总是一大进步。6月9日《济南日报》有

消息说:近日,济南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修身养德短信征集活动,并明确要求全市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本次活动还设有各色奖项,颁发证书和奖品,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将对优秀短信结集出版。

把廉政短信搞到发奖出书的份上,我以为这是一件好事,不少城市也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如果廉政教育老是道德来道德去,虽引入短信平台,做的还是穿新鞋走老路的事情,无趣得很。现在,有了奖励,还有付梓可能,在此激励之下,说不定还真能引发一波又一波的廉政短信热潮。

然而,仔细琢磨一下,这“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的做法似乎又颇为可疑:一者,廉政短信属于文化创作,要认真写的话,难度还不小,基于不少领导干部的职务性讲话都靠秘书代笔的明规则,如何保证廉政短信不会被“热心”的秘书所代劳?二者,即便领导干部亲力亲为地创作完了廉政短信,“发给谁”还真是个不小的问题。毕竟,这廉政短信不比拜年短信,机关部门发送可谓名正言顺,属于“组织提醒”。但是,个人来传发就麻烦多多:发给上司或同事吧,人家肯定以为你在暗示什么,凭什么要你来教育我,收到者定然心生不爽;如果发给家人吧,显然浪费了良苦用心,不执掌公权,何来廉政之需?就算这些都不是问题,还绕不开一个常识性的疑问:对于莫名其妙动辄抒情的短信,我们往往看到抬头几个字就有了删除的冲动,激情洋溢的廉政短信会不会被惯性删除、最终沦为“奈何明月照沟渠”?

廉政是对公职人员最底线的要求,好比要求医生不能杀人、教师不能猥亵学生一样。廉政有风风火火的短信大赛,那么,公共财政会为“医生拒绝红包短信大赛”、“教师为人师表短信大赛”等提供全程赞助吗?廉政与否虽有文化上的动因,主要还取决于制度兜底有效与否。至于廉政教育的目的,固然有治病救人之心,更重要的还是捍卫公共利益,降低公权寻租机率。又是发奖又是出书,投入成本大小不说,收益率几何?程序正义否?

当然,我深信在有关部门的积极组织下,廉政短信迟早会和“超女”、“快男”一样,风靡大江南北,引领文化潮流。但是,我还是衷心希望谆谆教诲的廉政短信不要轻易骚扰广大市民。你用心良苦,不等于我必须接受———实在要广为流传也不是不可以,譬如可以跟在免费天气预报或便民资讯后面,权且当做买一赠一吧。

廉政账户“重出江湖”http://finance.QQ.com 2006年07月05日03:53 成都日报

从7月份开始,全国卫生系统将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其中重要的一项是——针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接受生产流通企业的回扣、提成行为,各地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建立回扣账户,医务人员若主动上交回扣到廉政账户里,就可以减轻或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业内人士评价说,颇具争议的廉政账户在消亡了一段时间后,又“悄悄”地把阵地转向了商业贿赂领域。尤其在今年这场从席卷地方的反商业贿赂风暴中,廉政账户似乎成了不少省市砍向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利剑”。

质疑

成为犯罪避风港?

●廉政账户意味着对其他同类罪犯的不公

●廉政账户会引起法律和行政关系的混乱

●分子可以利用廉政账户作秀

此次卫生系统大张旗鼓地将廉政账户“请回来”,引发了对廉政账户的又一轮讨论。

支持者们则认为,“廉政账户已经对一部分人产生了触动,激活了他们心中尚存的改邪归正意愿,并为他们提供了一种主动免罪的机会”,而且现在确实有这样一种需求——有些人愿意上缴收受的现金,又不想以实名上缴。

质疑者的观点更为尖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屈学武认为,廉政账户对刑罚震慑功能和刑法公正性都有无形的损害,廉政账户的开设,意味着对其他同类罪犯的不公,甚至“可能成为一些犯罪的避风港”。

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认为,这样的一个廉政账户,会对医疗反腐起到负作用。王琳说,本来很多贿赂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但此时却有一纸通报,用行政规定最后期限的方式“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不仅引起法律和行政关系的混乱,也会让人们对“违法必究”的原则感到深深怀疑。

有人形象地说,因为有廉政账户的存在,分子大不了在风声吃紧、行将败露之时往账户里一塞了事。或者利用廉政账户作秀,明明收受了几百万,却只拿出几十万的零头入账,还装出一副“廉洁”面孔。

建议将其纳入法律轨道

●用法律法规形式确立相应程序和制约规范

●上交账户之后责任如何追究要有明确规定

●成立监督委员会以防运作过程中暗箱操作

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我国特定的廉政账户措施应该得到肯定,可以鼓励收礼受贿人员通过这个渠道拯救自己。还有专家认为:设立廉政账户,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它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呈互补态势。从微观上来说,廉政账户的设立,也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这样一个非常细微的心理影响,会有助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提出,是否可将廉政账户纳入法律轨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对进入到账户的钱和物,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廉政账户可以有,但是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杨建顺说,要成立监督委员会,“这么多的钱财,如果是在运作过程中发现暗箱操作,可能危害更大”。“设了账户之后,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也要有规范。这些人交了这些钱之后应有什么状态?接下来有没有责任追究?这些问题都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程序和制约规范来解决。”杨建顺说。廉政账户为何几建几撤

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率先设立了“581”廉政账户,用来收存干部收受的无法或不便拒收的礼金。这个账户设立后,很多宁波当地以及外地的干部都曾经把自己收到但无法退还的财物以邮寄或其他形式送到了那里。

随后,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举措,由宁波到全省,由浙江到全国,迅速普及开来。

轰轰烈烈之后,事情有了戏剧性变化。黑龙江在开设不久之后撤销了廉政账户,甘肃两次建立又两次撤销,福建也撤销了全省所有的廉政账户。

黑龙江省纪检委党风廉政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向媒体透露了背后的隐情。

这位负责人说,现行的法律没有廉政账户这一说。“比如说某人被纪检部门调查,该人可能收受过多次贿赂,而此刻该人就会拿出一张在廉政账户存款的存单辩解说自己已经将收到的款项上缴,但是其实该人所存入的款项并不是正在被调查案件的涉案赃款,这样一来,纪检部门往往要重新开始寻找证据进行调查。”

此外,廉政账户刚设立的时候,考虑到这些人是主动上缴款项,一直没有强调实名存款。因此有些人就会在被查办的时候,与曾经向廉政账户内存过款的人串通,采用借存单或者干脆故意把别人上缴的款项说成是自己上缴等一系列手段,达到干扰调查视线的目的。

第三种情况是可能造成错案的发生,有人确实收到了贿赂,但是他已经上缴给廉政账户了,但因为使用了假名字或化名而无法证实。但是行贿者会因为事情没有得到解决而揭发检举,结果当纪检部门调查时,由于被调查者无法证明自己是否真的已向廉政账户内存款,而无法向纪检部门解释清楚。

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及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廉政账户渐渐销声匿迹了。

廉政账户不该要

王雪松

由地方党政纪检部门颁布的这一指令,五年来一直与现行法律有着显著冲突,这不仅导致统一的法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而且大大降低了、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权威;个别地区根据执行的特别做法,使得特定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法律适用上的例外,这无疑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81”廉政账户是宁波市纪委早在2000年就推行的反腐举措。日前,宁波市纪委为进一步规范“581”廉政专用账户管理作出的新规定。除了对上缴时限作了“一个月”的新规定外,亦制订了填写廉政账户缴款单的多款规定。这种做法与在2002年5月就断然叫停“581”的福建省纪委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581”廉政账户从设立之初就遭到众多专家、学者的非议,它是否为一项好,是否该存续抑或完善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项是好是坏,评价它的标准是什么?是人心向背、民主与公正,还是经济增减、效率优先?不同领域的问题,不同的政治对策所运用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并不统一。然而,无论何种决策,它必须符合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合法,遵循一个最普遍的规则———法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581”廉政账户从诞生至今近五年,仍遭质疑,首要原因便是这一缺乏必要的合法性:

从实体法的规定来看:第一,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581”廉政账户的由党的纪检部门制定,内容涉及对行贿与受贿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与现行实体法律相违背,与规范相冲突。

第二,立法法第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而在我国法律的制定权只能由全国及全国常委会行使。“581”制定主体是党政部门,内容却涉及犯罪与刑罚,不合性法律。

第三,我国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581”廉政账户的突破这一,只鼓励缴款,鼓励实名,但保护匿名,不合规。

第四,根据“581”廉政账户的规定,收礼人在规定期限(如宁波规定一个月)内主动上缴财物,就被视为拒礼拒贿,超过一个月的期间,则视实际情况认定性质。由此推之,收礼人在收受贿赂后只要将财产上缴,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不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受贿罪;送礼人的名字也可不公开,未能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可不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认定为行贿罪,这样的结论显然与刑法的规定相违背。

而从程序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并未规定纪检部门可以先行对受贿行为做处理,更未规定在一定期间内,收礼人履行了上缴手续,持有缴款回执就直接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对其做“除罪”处理。

因此,起初由地方党政纪检部门颁布的这一指令,五年来一直与现行法律有着显著冲突,这不仅导致统一的法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而且大大降低了、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权威;个别地区根据执行的特别做法,使得特定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法律适用上的例外,这无疑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如果我们的法不能使贪污受到应有的制裁,一再因为文件或精神的不当使用造成对违法分子的姑息迁就,我们的法的力量何在,我们的民权从何保护,我们的法治从何而谈?对一部分分子的纵容必将增大反的成本,降低社会效益,导致更深层更具破坏性的,从而动摇整个社会的法治基础。试问反腐倡廉并非依法而行,那么从何反起呢?如此,我们该说,“581”廉政账户真是不该要了!

拿什么拯救你,廉政账户

作者: 魏雁飞 发布时间: 2006-07-05 16:14:56

据中国普法网报道,从7月份开始,全国卫生系统将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其中重要的一项规定是,如果医务人员主动把收受的回扣上缴到廉政账户,就可以减轻或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廉政账户此次高调进入医药卫生领域,引发社会各界对廉政账户是设立还是撤销的强烈争议 。

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的廉政账户在其前进的路途上可谓步履维艰,一波三折,在某些省市甚至经历了先设立后撤销,撤销后再设立的变动和反复,这恐怕是廉政账户设立者始料未及的。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廉政账户或设立或撤销的争论仍不绝于耳,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无论社会各界对廉政账户持何种态度,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一定是预防和反对、促进和维护廉洁。也就是说,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一定是美好的。但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局面,一方面说明廉政账户的制度设计确实存在不周延、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更说明情形十分复杂,反腐任务十分艰巨。这些都说明,廉政账户的制度设计与其要承担的职责和使命相比似乎显得稚嫩和苍白了些。

散见于媒体的案例中不乏这种情形,一个廉洁者,或者说是一个在内心世界愿意守护自身品德操守的廉洁者,可能会在自己无法及时预知行贿行为,并无法有效阻却该行为的情形下,导致贿款悄悄地进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比如日常交往中在极为寻常礼物中夹藏着数额不菲的贿赂款项,这种行贿行为就常常使人防不胜防。更麻烦的事情还在于,即使要退还款项有时也未必会那么容易,当其中夹杂着各种人情世故、权力从属关系,尤其当行贿者利用各种影响刻意施压的情形下更是如此。如果直接强行退款给行贿者,可能会使退款者日后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陷入难以应付的复杂人际旋涡,使其疲惫于各种关系带来的压力之中,甚至职务升迁和发展前途皆可能因此成为泡影。

日前有位因受贿被捕后,在解释受贿理由时说,“县委都收了,我不收,怕连都没得做。”这位固然有夸大其词以减轻自己罪责的嫌疑,但话语中所透出的拒贿后难以与县委以及其他“和睦共处”的担忧,细细揣摩之下也并不是全无道理,尽管这根本不能成为受贿的理由。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也是要有衣食住行之人,而且大多也不是圣人,其职责还要求他们要冷静理智的应对甚至周旋于各种复杂局面之中,特别是常常成为各类糖衣炮弹攻击的对象,要做到“既在河边走,又能不湿鞋”,除了极高的党性修养之外,在实践中也需一些应付糖衣炮弹攻击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其实,要避免陷入类似于那位的不利境地,廉政账户就是一个可资选择的方式,但新的尴尬和困惑却会接踵而来——在做人要中庸、行事要低调的文化传统有很深影响的中国,以实名将贿款上缴于廉政账户,除了要承担被人诟病为作秀、自我标榜等这些带来的压力之外,还可能带来其他一些意想不到的连锁反应——比如可能将与上缴人同一部门身份地位权力相同或相似之人、甚至同一部门的其他人置于社会的中心甚至纪检部门的检查之中,因为行贿者的糖衣炮弹要攻击的往往是手握某项权力的一类人,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特别是当该项权力握于多人之手的情况下。但手握该项权力的其他人在事实上未必就一定受贿了,一旦将其置于社会的中心或者纪检部门的检查之中,如果事实上人家确实没有受贿之事,势必将会迁怒于该实名上缴贿款之人。故此,实名上缴通常不会成为上缴者选用的方式。这样,匿名或者假名上缴贿款于廉政账户就成为可供选择的方式,但是这样上缴的后果很可能是无法充分证明上缴者的真实身分,日后一旦行贿者发难,上缴者可能会陷身窘境甚至险境。所以,目前的制度设计下,廉政账户常常将人置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可见,当前争议廉政账户是设立还是撤销不是没有道理的。

一言以蔽之,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和纷繁复杂的行贿受贿情形远非三言两语所能详尽的,但不可否认廉政账户始终不失为一种预防和反对的方式,不过仅仅热衷于争论设立还是撤销似乎远远不够。在目前这种情势之下,与其纠缠于争论廉政账户是设立还是撤销,还不如先冷静反思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通过修正和完善各种机制,查漏补缺,尽可能“拯救”廉政账户,使其步入原本设想的运行轨道之中,发挥其应有的反腐倡廉功效。如果有一

天,专家学者们确实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廉政账户制度确实是弊大于利,确实是无法矫治和完善,那时再撤销也为时不晚。毕竟,撤销一项制度要比完善一项制度容易的多,但完善一项制度显然要比撤销一项制度有意义得多。

来源: 中国网

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11月30日撤销在全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设立的“581”廉政账户。今后,各级领导干部对确实拒收不了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纪检监察机关。(11月24日《中国青年报》)

红网

自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纪委首倡并开设“581”(意为“我不要”)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相继在银行开设了诸如“981”、“510”、“5981”等类似的“廉政账户”。据报道,山东济南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一直保持着平均日进1万元的速度;沈阳“慕马案”被查处后的2001年8月至10月两个月时间里,其廉政账户猛然进账400万元;黑龙江自2001年2月至今,5年时间全省、市(地)廉政账户也收到存款上千万元!

然而,对廉政账户的质疑和争议却始终没有停息。反对者认为设立“廉政账户”的法规法纪依据不足,降低了干部的自律标准,容易被少数公职人员当作“挡箭牌”,助长他们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他们依据的事实是,一段时间以来,某些借着“廉政账户”做“秀”:反腐风声急,就小来小去入账“意思意思”;无法鲸吞的“黑色收入”,则进账“公示公示”,摆出廉政姿态图谋蒙骗过关,避过风头则悠哉乐哉,我行我素。正因为如此,浙江、辽宁等地已陆续撤销了廉政账户,并赢来了一片叫好之声。

诚然,“廉政账户”是一项事后补救制度,不是反腐的治本之策,但在当今特定时期,它作为一种特殊措施的存在是必要的,切勿一“撤”了之,也请慢为其“撤”喝彩!

首先,“廉政帐户”打消了某些贿款上交者的顾虑情绪,为那些想悔过自新的干部提供了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特别是为那些长期担任要职,贪欲不是很强,但由于种种原因,积少成多形成巨额“灰色收入”的干部,提供了一

条化解“灰色收入”的最佳出路,解决了他们愿意上交但又不想以实名上交组织的难题,使一些可能被受贿者据为已有或挥霍的钱回到人民手中。

其次,当事人主动、直接把钱交到账户里,或让一部分藏在暗处的分子主动“走出来”退赃,可大大降低检察机关追赃及查处的工作量,减少反成本。

第三,“廉政账户”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凸现了一种人文关怀。这与我们倡导的“教育感化为先,法律制裁殿后”的反腐思路可谓异曲同工。因为人性总是有弱点的,任何人犯错误是必然的,不犯错误是偶然的。犯了错误之后,如果能主动采取一种行动来改正自己的错误,那么,作为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对这种行为应该是欢迎,而不应该是拒绝!

目前,一些地方设立廉政账户效果不太理想,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和防止资金外逃等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有关,也与社会对这一制度过于倚重、期望值过高有关。当务之急,不应该在“撤销”二字上做文章,而应该在怎样完善上动脑筋,诸如在存入廉政账户的时间与取得违法所得的时间之间,规定一定的时间期限;取得的违法所得要与一次性存入廉政账户的数额相同,否则视为规避纪律,有占有故意,要予以追究责任等等。

反腐没有灵丹妙药,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廉政账户”还是且慢撤销为好。只有正视“廉政账户”的先天性不足,并及时弥补它的“缺陷”,方能使之成为真正的反腐利器。

(一)对“原罪”的“赦免”是以“藐视”现行法律为基本特点的。 如果“让所有主动交出赃款的分子,能够得到‘赦免’,以消除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笔‘呆账’”的“设立全国退赃公开账号”所谓“特别行动”能成立的话,那么,其他人也一定会搞出一个“让所有主动交出赃款的‘小偷’,能够得到‘赦免’,以消除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笔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呆账’”的“特别行动”提案来,我想,这类“特别行动”提案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既然能对分子能这样,对“小偷”(接下去还有“走私犯”、“贩毒犯”等一大堆“人”等着呢)为什么就不能?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触犯了法律的“分子”的“原罪”能“赦免”,难道“小偷”、“走私犯”、“贩毒犯”的“原罪”就不能“赦免”?!然而如果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赦免”的话,那么,法律就谈不上法律了,也就没有什么尊严了,社会也肯定会大乱了。所以,对王明高先

生的“反特别行动”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者,“无论职级高低和问题大小,无论问题将来是否暴露,一律不给任何处分,一切待遇不变”,我们找不出任何一点的法律依据,也看不出有任何先进的法理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所谓的“特别行动”的提案,是以“藐视”现行法律为其基本特点的,因为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所谓的“特别行动”的提案还这样“暗示”:现行法律对问题是解决不了的,因而必须另搞一套,重起“炉灶”,只有对“原罪”进行“赦免”才能解决现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所谓的“特别行动”的提案还显示着我们社会存在的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原罪”可以“赦免”,了的干部可以享有“法外豁免权”。

(二)历史的经验证明,光靠“一纸通告”来反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类似于“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对策研究”的“锦囊妙计”——“反腐特别行动”,是不是没有人想过呢?不是的。早在19年已经高法和高检察就发布过一个《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凡在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的分子“一律从宽处理”。但是,效果如何呢?不能说一点没有,在“一段时间內”也曾出现过一些“自首坦白分子”,然而,进入九十年代没有多久,就迎来了直至今天的中国的高峰期,这类“通告”式的“制度规定”没有真正遏止犯罪的继续发展与泛滥。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反专家提出这样的“反腐锦囊妙计”?关键原因在于这样的“反腐制度”是建立在的“人性善”的“道德良知论”的基础的:即这些分子的道德尚未冺灭,因而只要一看“一纸通告”就会心甘情愿地、自觉地将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贪赃吐出来……想通过一个“特别行动”就能将关系到国家和党的生死存亡的斗争解决了,愿望是不错的,但我是不相信的,这太将反斗争看作是儿戏了,将反腐斗争看得未免太简单了,实质上这是现代东郭先生的“乌托帮”!

(三)“反腐特别行动”提案的“软肋”究竟在哪里?那么,“反腐特别行动”提案的软肋在哪儿呢?我想,主要是这一理论对当今发展、泛滥的成因(或特点)不甚了解或是了解甚少。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的主要特征是“权力资本”,这类的主要特点是:个案少,集团多;被动的少,主动的多;“官商结合”的多;金额一般都是天文数字式的巨大;“出生率”大于“死亡率”,“前赴后继”现象尤为突出……的这种“生死同盟性”的“既得利益集团”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不可能也不会因为有了你这个“反腐特别行动”而进行“个人式”的“”。其实,这个“反腐特别行动”的提案亦不是什么

新鲜的东西,浙江省宁波市早在2000年初“廉政账户”,因原许运鸿等多名主要因被查处后,为了“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干部”而在该市首开了“581”(“我不要”)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让领导干部通过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自身廉洁自律。此后,全国有不少城市的纪委先后仿效,有的叫“981”(“就不要”),有的叫“510”(“我要廉”)等等,试图以此解决了中国的问题,效果如何?不能说一点都没有,如缴到在浙江、江苏、安徽、、辽宁、宁夏六省(区)以及宁波、深圳、珠海、济南、长沙等20多个市廉政账号的不同退赃账号的资金达上亿元。但是,与现实中的天文数字数字相比,这个数字几乎是“微不足道”的。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弊大于利,因而福建省纪委发出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消已设立的廉政账户的通知。

(四)怎么解决的“呆账”?谁都对严重的“呆账”着急,谁都恨不得立即解决的“呆账”,然而谁都不能寄希望毕功于一役的方式解决严重的“呆账”。因为反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因为在现阶段还有它滋生的气候、土壤和条件,因而王明高先生的这个“反腐特别行动”的“一二三工程”就有急功近利之嫌。“一个全国退赃的公开账号”、“实行两项特别决定”和“采取三条配套措施”就能解决严重的“呆账”?我说得不好听一点的话,就有点异想天开的了。 反有一个反什么和怎么反的问题,对此,我也有“一二三工程”,所谓“一”,指的是一个指导思想——“三个代表”,离了它,中国的反决不可能成功;所谓“二”,指的是用“一只手”来反位高权重的“权力”(“大”),用“另一只手”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身边”(“小”);所谓“三”,就是中纪委提出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三位一体”,所以,它必定是长期的,解决当今中国严重的“呆账”问题,肯定没有“特效药”。王明高先生将反用“捕鱼理论”来比喻,不是不可以,然而总感到缺乏一点科学性,我想无论多大、多好的网,这个“鱼”总是不能“一网打尽”的。

(五)不要将“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与“预防资金外逃”等具度的研究与“反特别行动”混在一起。“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与“预防资金外逃”等等都是一个个的具度,在预防上都有一定的作用,不仅湖南的同志在研究,其他研究反的同志也在研究,我想,对诸如此类的“研究”亦肯定会“高层的重视和关注”,但是,对这些研究的“重视和关注”决不等同于对课题核心价值的“反特别行动”的“重视和关注”,而且对课题的“重视和关注”,也不等同于“高层”对它本身的认可和赞同,所以。作为一个“探索性的研究”完全不必引用这些“话”来提高自己观点的分量,引起人们的“错觉”。总之,不要将“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与“预防资金外逃”等具度的研究与“反特别行动”混在

一起。

什么是反?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就是“秋后算帐”,在这个问题上始毫含糊不得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同意其他一些学者对这一“反特别行动”的批评:这是一个“馊主意”!(稿源:人民网)(作者:邵道生)

“小眼睛盯大眼睛”隐忧太多

马振水

让未成年人“盯住”父母,要“从娃娃抓起”抓廉政建设,这实在有点荒唐。广州聘请干部子女当监督员,监督父母。偏偏看准了孩子,有作秀之嫌,实在堪忧。

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6月16日)报道,4月27日,“小眼睛盯大眼睛”系列活动在广州市芳村区启动,该活动由芳村区教育局、团区委和区

纪委共同主办。启动仪式上,12名中小学生接到了廉政监督员的聘书。这个活动有从5月至9月的具体方案,而且还要对表现好的学生进行表彰。这个以“圣洁的父母——平安的家”为主题的活动,已经远远背离了亲情,对孩子有百害而无一益,对反腐倡廉工作更无探索意义,实实在在是个表面文章。

干部的廉洁勤政,责任大致在三个方面:第一在队伍自身建设上,这是党的要求,是纪律、法律的要求;第二在的职能部门;第三在社会监督。但是,对社会监督而言不应包括未成年的孩子,如果把他们强加到这个监督的范畴之内,是对孩子的不尊重,是对亲情的亵渎,是对家庭的“离间”。

童年是快乐的,孩子没有监督父母生活的社会责任。特别是监督父母的“八小时之外”,更不应该让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盯”父母。孩子的心理和承受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等等都不太强,况且廉政是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工程”,仅仅依靠孩子的监督,这又何足为凭呢?一旦发现父母有贪污行为,他们又能做出什么?他们与父母会不会“反目成仇”?对他们将来的成长又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他们幼小的臂膀,难以承受这责任与心灵之重。不要把想当然的事,拿孩子来试验。 广州市芳村区聘请的12名廉政监督员里,有3个是高中生,3个是初中生,

6个是小学生,最小的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他们的“小眼睛”里,是父母的亲情,是小朋友的友情,是社会的真、善、美。让他们“盯”父母,这绝不是反腐工作探求的与方向解决办法。2003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已经把“见义勇为”的规定进行了修定,体现了尊重青少年生命权,体现了以人为本。最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一切都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广州聘请未成年人当廉政监督员的做法,对于未成年的孩子们、对于家庭、对社会都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搞这种以名字吸引人的活动,根本与廉政建设没什么“瓜葛”,对“大眼睛”恐也无妨吧,对于“小眼睛”更无益,还有许多隐忧。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大的影响者,他们在孩子面前应该以一个正面形象出现。如果孩子们被“练就”了一双挑刺的“小眼睛”,主动去发掘父母的违规乱纪行为,经常性地接触负面信息,他们会产生无所适从的失落感,也会让孩子承受负面的心理影响,对他们的成长是不利的。我不是说父母干了坏事不应被发现,但这项工作不应由孩子来做。反映出制度不健全自由职业者刘先生:说到底,依靠人为的监督、举报进行反腐倡廉都不是根本之道,反腐倡廉需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让孩子来监督父母看起来是通过亲情感化,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劝诫、制止一个人贪污受贿是需要有很强的技巧的,一个十来岁的孩子根本做不到这些。做不好,不仅达不到效果还会伤害到亲情。反腐倡廉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去做,这样的重任不应当落到一个未成年人头上,这会让人觉得相关制度不健全。

专家观点反腐倡廉重任不该由孩子来承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系主任陆玉林:觉得事情很可笑,很弱智,而且很荒唐。虽然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它没有认清楚到底该谁来承担反腐倡廉这个重任?首先是干部,尤其是干部,然后是党的各级监督机关和我们的新闻媒体,以及我们的成年群众,这是一个社会整体责任。但孩子没有任何义务来承担这个责任。违背发展规律难免失败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心理学博士宋振韶:我觉得这件事情从心理发展学上看,它首先违背了最基本的儿童发展规律。虽然人们的出发点往往是好的,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因为小孩子他本身的价值判断及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这就像一个闹剧,没有任何的作用。而且大家兴师动众在一起,开会,发聘书,耗费这么大的人力财力,这不是浪费吗?所以即使它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也没有造成什么不良后果,但最终还是一个失败的活动。(都市快报)

“反腐扑克”真能反腐么2007年01月29日13: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网-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广州日报报道

宁夏某县近日将1万副“预防职务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扑克赠送给该县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让他们在春节来临之际对各种各样的诱惑保持高度警惕。

“反腐扑克”能反腐?恐怕不能,倒有可能用反腐扑克搞别的名堂,一是可以玩赌钱,让领导赢钱;二是可以用反腐扑克的盒子,内里装上贵重物品。

假使反腐扑克反而成为的载体,反腐作用恐怕便要大打折扣。

据介绍,这种“反腐扑克”的成本每副仅1.5元,特意把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罪等几十种职务犯罪用漫画结合文字的形式印制在扑克牌上,让国家工作人员在休闲娱乐的时候能够自查自省。

春节期间是现象的高发期,作为检察机关,想一些办法,制止,当然应该,但我认为,要想,就应该想一些实在的办法,比如可以加大群众举报的奖励力度等。用实际的行动,发动群众力量,加强监督,加强震慑,这才是最好的办法。至于发反腐扑克、反腐挂历、反腐春联的做法,实在是反腐秀罢了。

五花八门的反腐怪招

《 人民论坛 》(2010年第31期)

近期,广东龙门县推出“廉洁自律保健操”,龙门县有关领导称,“廉洁操”对心灵还是有一定触动,“如果真正按照方案,一步一步实际操练下去,是有感觉的,已经有部分干部反映有感觉了”。近年来,随着反形势的日益严峻,各地千奇百怪的反腐怪招一个接一个地新鲜出笼,可效果仍旧有限,这里面到底根源何在?

家庭篇 “小眼睛盯大眼睛”、“ 家庭纪委”、“忠于配偶 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在打领导干部配偶和孩子的主意,希望把她们和他们动员起来,成为反腐倡廉的一支中坚力量。比如有些地方让在中小学学习的干部子女履行一项特殊的使命,那就是监督自己做干部的父母,“通过孩子们天真的眼睛对父母进行监督,用他们无邪的天性来感化父母,防止家长贪污行为的出现”。并赋予这项活动一个让人心动的名字:“小眼睛”盯“大眼睛”。 同时,聘贤内助的活动方兴未艾,涉及、、各部门,据说目的是要筑起一道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火墙。 更

有甚者,江苏省某县在对干部的考核中加入了个人品德考核,其中一项为“忠于配偶”。考核结果将存入本人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但问题不在于某些不够“忠于配偶”,而在于他们不够“忠于人民”——现有制度安排还不足以充分实现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衡,确保必须“忠于人民”。

技术篇 短信反腐、网游反腐、扑克反腐 为了提高反腐效率,一些地方“与时俱进”依靠科技进行反腐创新。有地方为了反腐开展修身养德短信征集活动,并明确要求全市副局级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创作编发一条廉政短信。并对所有短信进行评选,最后对优秀作品结集出版;某街道党工委等花费不薄资金,推出公益性免费网游《清廉战士》,将严肃的廉政建设和娱乐性很强的网络游戏结合起来,结果沦为连孩子们都不感兴趣的“游戏”;某县人民特意把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罪等几十种职务犯罪用漫画结合文字的形式,印制了1万副“预防职务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反腐扑克”,赠送给全县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让他们在“娱乐”中增强反腐意识。 然而在这些绝招面前,天天忙得嘴发晕、头发胀的那些们,有多少人会在这区区几十个字短信面前幡然醒悟?然而反腐也并非随意可玩的“扑克牌”和“网游”啊。

养廉篇 荣休金、廉政保证金一些人认为,从金钱入手才能养廉。有专家指出,为鼓励长期为机关服务和褒奖勤政、廉政工作的公务员,在其依法退休时,据其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荣休金。专家称,荣休金有利于强化公务员退休后的预期收益意识,减少后顾之忧,解决“五十九岁”现象。为反腐倡廉,某县想出新招:从2007年始,所有副科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年都要按标准交点钱,补贴点,组成“廉政保证金”,存入“个人廉政专户”,领导干部任期内,因贪污受贿、卖淫嫖娼、参与、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等受到处罚,要视情况扣除保证金,勤政守纪没犯错的就可全额提取保证金。看过种种的反腐创新,我们知道反腐靠“心灵的自我对话”是靠不住的,也不是几条短信、一个网游所能遏制的,这是被无数“前腐后继”的事实所证明的。只有构筑起制度的堡垒和完善的监督,才能形成长效和全程的反腐机制,切实“将权力关进笼子”。

国内的“反腐怪招”与国外的“反腐创新”

任建明 《 人民论坛 》(2010年第31期)

近年来,各地创新反工作的新闻报道不时见诸报端。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并致力于反机制创新固然是好事,但是新闻过后,许多措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也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反腐效果,在社会上引起质疑和批评。那

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这些反腐怪招?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伴随深刻转型的背景下,也会自我演化出新的形态。在新的反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与新矛盾,要求反机构及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发展需要、针对的社会根源与具体形式,创造性地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新时期的反工作必须要鼓励创新,没有创新反就没有出路。

国际反腐经验也包括许多创新之处,除了完善的立法、有效的反腐机构以及领导者的反腐决心等共识性的经验以外,各国或地区还会针对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创新反腐策略与机制:“邻里监视”制度曾经在许多地方得到应用。中国廉政公署坚持对所有举报展开调查,以此鼓励整个社会关注并举报涉嫌的可疑行为。

玻利维亚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艰难地建立了管理和控制行为的法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共部门问责制,最终的目标是要在民主制与反之间得到融合;乌干达通过分权运动授权平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最终推动了其政治改革,而新西兰一些私人部门组织起来监督不同行业中垄断以及权力滥用;“廉政宣誓”也被广泛运用。坦桑尼亚在1995年的一次反研讨会上号召所有行政岗位竞选人签署廉政保证书,向社会承诺尽全力抵制。

“高压反腐”反映了社会对打击的急迫情绪,新加坡以和严厉的惩戒措施而闻名于世;“制度反腐”的努力试图寻找更为根本的反策略,塞拉利昂曾经大量逮捕分子的努力并没有消除,后来全国临时执行委员会把反注意力从人转向制度,其中一些做法颇有新意,比如规定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大扫除日”,要求所有公民都在上午清扫自己所在的区域,以此在全民中树立规则意识,抵制权力滥用及。中国也在反努力的早期就制定了包括调查、预防和教育在内的长期反腐策略,这些针对制度本身的反腐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概括起来,国际社会关于反创新方面的共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制定系统性的反策略,致力于从源头根治;二是重视制度的执行,通过实施兑现反腐承诺,而不是一再失信于民;三是确立可持续性的反策略,更好地融合、激励公众参与,以便不断地帮助改善其行为。四是强调领导者的政治意志、反腐决心以及领导艺术对反的重要价值。

可以看到,反领域一部分创新做法帮助有效地遏制了,并成为国家廉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有些

创新仅仅在推出的时候产生了一点效应,却对于反进程没有任何实质性贡献。所以,反成败的关键不在于具体“招术”是否新颖,而是要看是否把反的基础性工作落到了实处。反没有捷径,不可能通过某一项具体的机制创新一招制敌、彻底根除,相反,在反的举措和机制上一味追求标新立异不利于反工作的可持续性推进。总之,如果是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基础上作出的创新决策,严格执行并最终取得实际效果,那么这些“反腐怪招”就是管用的“绝招”;如果只是哗众取宠、借助媒体炒作,那么这些所谓“创新”只会贻笑大方、再次挫伤民众对反斗争的信心。(作者为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