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看望慰问对象及事宜:住院治疗的本办干部职工、退休人员,各区县开发办主任和与本办有重大关系人员;本办干部职工、退休人员及配偶父母去世;本办干部职工、退休人员子女婚嫁或被一本大学录取。
第二条 看望慰问主要采取精神慰问为主、物质慰问为辅的方式进行,一般住院物质慰问为1000元,一年一人限于慰问一次;其他物质慰问为1000元。
第三条 看望慰问工作由工会负责牵头,综合科负责组织、联系,在家的全体领导参加。凡重大节日看望退休人员,原则上一把手带队看望。
第四条 个人看望慰问,单位一律不得组织。 第五条 此制度2015年元月起执行,工会和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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