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等诉农海霞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 【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1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英艳黄秀谭志 【审理法官】冯英艳黄秀谭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明权;农海霞
【当事人】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梁明权农海霞 【当事人-个人】梁明权农海霞
【当事人-公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建功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许福天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卢凯忠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建功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许福天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卢凯忠广西宁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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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建功许福天卢凯忠
【代理律所】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 【被告】梁明权;农海霞 【权责关键词】合同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林福大新分公司、汉林福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明权、农海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上诉目的已经实现,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决定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汉林福大新分公司、汉林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明权、农海霞达成和解协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上诉人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 【更新时间】2021-11-01 04:22:57
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等诉农海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
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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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6927881251。 负责人:陈广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广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功,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明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海霞。 2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天,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凯忠,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以下简称汉林福大新分公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林福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明权、农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新县人民(2020)桂142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林福大新分公司、汉林福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明权、农海霞已 3 / 4
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上诉目的已经实现,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
诉申请,决定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汉林福大新分公司、汉林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明权、农海霞达成和解协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上诉人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分公司、广西汉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
审 判 长 冯英艳 审 判 员 黄 秀 审 判 员 谭 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贤文 书 记 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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