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与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长沙市黄土岭路368号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颁发的《物业管理体例》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物业管理法规,经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四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结合的,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二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由街道、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由业主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 本会设委员会9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六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已当选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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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管理服务、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4、与物业服务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的预算、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规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工作,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服务目标的实现;
5、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三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委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业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或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业委会主任或会议支持人在自己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业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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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社区、、派出所等)出席会议,开发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的会议。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定权,业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业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报告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或业委会可自行管理并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以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房地局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制定代理主任。 第十 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法规,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9人。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士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免任、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能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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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三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从事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5、已不是业主;
6、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
7、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接受调查的; 8、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9、发生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的; 10、担任委员期间无作为,贪图私利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5天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等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产物品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服务法规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定,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5、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协调工作。
五 本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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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由本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决定。
六 附 则
第二十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终止与解散: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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