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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岗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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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岗检查制度

第一篇:夜岗检查制度

夜间品质检查工作制度目的为规范夜间检查行为,保证夜间检查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程。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品质部对各项目部的夜间检查工作。职责

不定时的临时性突击检查,通常每周至少一次,由项目管理部临时决定检查范围、查岗人员和查岗时间及组织安排。

4、夜间检查项目包括:(详见夜间质检标准) 1、公共秩序员工作、执勤、备勤、就寝状况; 2、维修、公共秩序通讯设备使用情况; 3、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4、维修值班人员值班状况; 5、消防系统; 5夜间检查的管理

对于夜间检查的结果,检查人员须详细记录,与第二天发至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篇:夜查房制度

护理夜查房制度

为了保证夜间护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我院的护理质量,及时解决临床各科室护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护理部组织全院护士 长参加夜查房,负责全院夜间护理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岗位职 责的执行情况,使护理指挥系统发挥连续管理作用。特制定以下制度。1.由全院护士长不定期的对夜间护士值班情况巡查。

2.掌握全院病危、急诊、新入、手术后等病人的病情及护理,解决夜间护理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3.督促检查夜班护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4.检查夜间的治疗准备工作及技术操作规程,并了解熟练程度。5.了解全院各科护理工作量及各科护士长工作管理和安排情况。6.通过提问了解各科护士的基础理论,基本操作能力及无菌观念。7.检查夜

间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病区环境、抢救物品及特殊药品的准备,陪护及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8.检查各病区的安全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护理部 2017.12.15

第三篇:瓦岗一中作业检查评价制度

瓦岗一中作业检查评价制度

1、建立健全各科作业,充分利用好基础训练。每学期检查2—3次作业。

2、检查内容包括作业本数量、批改次数、页数、批改质量、综合评定。

3、作业检查实行等级制:A+、A、B+、B四个等级。

4、评价采取10分制:A+为10分;A为9.5分;B+为8分;B为7分。担任多科者按平均

分计算。

5、检查时无故不交者按0分计算。

6、每学期开展一次优秀作业展,未按时完成者每科扣一分。 7、音美体老师作业按照学校规定以学生评教为基准:A为1分;B为0.8分;C为0.6分;

D为0分。

8、九年级后半学期以登记老师批改试卷为准。 第四篇:夜不归宿检查条例

生化与地学系夜不归宿检查条例

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的人生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证同学们的睡眠时间,我系将加大对夜不归宿的检查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检查办法

检查方法:采取集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检查时间:每周二、周四必查,其余时间抽查,特殊情况除外。 二、检查要求

1、所有同学必须在22:10前做好各自的事情,方便工作人员进

行检查,在检查进行之后,一旦发现不在自己宿舍则视为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者需向辅导员请假假条交于寝室长,待工作人员检查时由寝室长向工作人员出示请假条)

2、不得辱骂,随意顶撞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者将上报其名单交与相应的辅导员。

3、工作人员检查时,帮助或冒名顶替他人的情况一经发现,则其本人同样视为夜不归宿来处理。

4、拒绝开门或多次叫门没有回应的寝室将视为全体夜不归宿来处理。

5、学生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且不得把钥匙借与他人。 6、未经允许,同学之间不得随意调换床位。 三、检查须知

1、检查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工作证,态度语言要委婉,一旦发现夜不归宿者必须如实上报不得谎报瞒报,隐瞒不上报者将严肃处理。

2、核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

3、团将会突击抽查,检查有无包庇违纪现象。 4、检查结果将即时上报给我系辅导员。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使用语言:

1、不好意思打扰一下,学生会检查夜不归宿,请开下门好吗? 2、请问……?(询问不在同学去向) 3、临走时:不好意思打扰了,并将门关上。

五、夜不归宿的同学将被严肃处理,将作为评选评优的重要依据。希望大家予以监督和配合,共同致力于创建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学习环境。 第五篇:检查制度

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专业:2010级中外政治制度学号:201002020202姓名:罗静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册府元龟》在关于监察制度是这样描述:“古之王者建邦立制,设都鄙官府之治,分班爵品职之序,创刑典以话暴慢,修礼范而别等威,

百职并分,万邦承式,乃设纠督之任以专察举之事,刺检凶蕙,抨正违谬,然后内外之政允,离奸究之萌自塞者也”①。中国监察制度萌芽于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纷纷大规模推行郡县制,以代替分封制,建立了集权的政治制度。当时的政治背景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制衡机构,齐、秦、赵、韩、魏各国皆设臵了御史一官,出现了监察制度的雏形。秦汉时期,设臵了御史大夫一职,作为最监察官,同时也是垂相的副手。自汉代以后,监察机构始终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机构而存在,历朝都设臵了规模不等的监察机构。魏晋以后,监察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飞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的监察制度,同时为适应废除垂相制度和建立绝对皇权的需要,将我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推向了顶峰。明代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明代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同传统的监察制度有着极强的继承关系,同时它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形成了封建监察制度极其完备的形态,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监察体系完备,形成了从到地方的严密的监察网络 在,明朝设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 史,正二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和司狱司,分别为经历和都事、司务、照磨和检校、司狱,品级正六品到从九品不等。此外,明朝在六部还设六科给事中,每科设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品②。都察院和六科不相统属,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各司其职,并且还可以互相纠劾,以弥补监察机关无人监察的空缺。在地方,洪武初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正三品)作为省一级的监察官,履行监察职能,下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洪武十四年臵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臵全国府州县按察分司。各分司由按察司佐官副使、佥事派出巡察,将府州县皆纳入了按察使司的监察系统③。

明朝在地方监察上还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这十三道分别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山西、

湖广和云南,监察御史在所任职道中履行监察职能。在地方监察中,明朝还不时派出巡抚、巡按、总督等监察对地方进行巡视。此外,南京还有一套完整的监察系统,这是其他朝代所没有的奇特现象。永乐年间,明朝首都北迁,但南京仍臵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1人。亦有十三道御史之设,每道2或3人。另臵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担任,掌上下江防之事④。这一时期,异化型监察也获得空前发展。以厂卫特务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异化型监察无孔不入,人人谈之而色变,他们与明朝设臵的众多的监察机构一起,编织了一张从到地方的严密的、覆盖全国的监察大网。

二、监察立法趋于成熟

明朝的监察立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洪武年间曾制定了《宪纲》四十条,后经宣宗、英宗两朝的修订,制成《出巡相见礼仪》四条、《巡历事例》三十六条、《刷卷条格》六条、《奏请点差》等条例⑤。正统四年,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共十条,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可谓是事无巨细,使其成为一部“所定宪例甚备”的监察法规。此后,历朝陆续有所增补。弘治时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之后《大明会典》历经正德时校修,嘉靖时重修,万历时再修,万历十五年正式成书。全书共228卷,体例以六部九衙署为纲。其中监察法规列入209至213卷。明代监察法规在《大明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率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从体系上集两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在明朝的监察立法中,凸显了对监察官犯罪的加重处罚。《明史》载:“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1769”而作为国家根本法典的《大明律》,也明文规定了对监察犯罪要从重处罚。如《大明律》的《受赃律》专列“风宪官吏犯赃”一条,规定“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三等”⑥。甚至对迎来送往的这种小事,都决不宽纵,弄不好还要被杖责。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一点也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如宣宗年间,浙江按察司王铉受贿白银,按例“应

纳米赎罪复职”,结果却“罢为民,仍追夺诰命⑦”。监察御史沈润“受土豪黄金五两白银百两,文绮十匹,出其杀人罪。”按律只应廷杖,结果“其免杖,发戍辽东边卫”⑧。就这样,在短短的七年半时间里,监察御史降黜竟达一百三十名左右,不可谓不严厉。

三、监察官人数大大增加,职权得到空前加强

明朝的监察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为历朝所罕见。在,都察院坐院官人数一般为6人,其属吏人数为7人;六科给事中,吏科4人,户科8人,礼科6人,兵科10人,刑科8人,工科4人,共计40人⑨;十三道监察御史,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山西、湖广各8人,云南11人,总数为110人,再加上南京方面的监察官和各省常设的监察官,明朝监察的总人数浮动在200~300人之间,这还不包括诸如巡抚、巡按和总督之类的监察人数。明朝监察官的职权更加广泛。

综观明朝近三百年的历史,监察这个官僚群体屡屡遭受到当权者的打击,史书上亦是大书特书,极力渲染,虽然其中不免有夸大的成分,但是整个明朝历史上监察遭受的打击之重、之惨烈确是不争的事实,这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上亦是极为罕见,堪称奇谈。这一时期监察遭受的打击,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皇帝。有明一朝,皇帝对监察的倚重可谓是绝无仅有,其他任何朝代都无法相比,而对监察的打击也真可谓是空前绝后,其他朝代都望尘莫及,甘拜下风。明代(尤其是中后期)皇帝,多为猜忌多疑、刚愎自用且品德失范之辈,常常对不肯俯首之监察官进行压制与,一意孤行者还会招致杀身之祸,使得监察官的境遇远不如其他朝代。明朝皇帝对监察

官的残酷打击,在嘉靖年间达到了顶峰,其行为简直骇人听闻。嘉靖三年,在“大礼议”中,百官伏左顺门哭谏,皇帝大怒,将为首者下诏狱,其余一律杖责,结果给事中。

参考文献

①《册府儿龟〃宪官部〃总序》

②唐克军.不平衡的治理——明代运行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4.328-335

③吴琦.明代地方监察体系与荒政例[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30

④刘泽华.中华文化通志.制度文化典(职官制)[M]王超撰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310

⑤李怀孔,中国行政制度史[M],上海,上海复旦大学,2006 ⑥曾丽玮.明代监察制度的特色及其现代启示[J].求索,2004(10):235-239

⑦李景隆,姚广孝,夏原吉,等.明实录[M].台北: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⑧栾洋.明代仁宣时期的监察制度建设[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24-29

⑨张创新.中国政治制度史[M].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8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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