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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来源:划驼旅游
姓名:王家云 学号:20090140802 班级: 2009级司法三班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抵押权在《物权法》第179条中作了规定,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第106条中明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该条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同时进一步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物权,为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留下了余地。

抵押权作为他物权,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抵押权引起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为合理地处理该类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为交易安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符合社会价值取向。在抵押财产中又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动产财产抵押,只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即可成立,登记只是一个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不动产抵押则实行登记生效制度。由于两者抵押权设立的方式不同,因而,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就有所区别。

抵押权善意取得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无处分权人以他人的财产设立抵押权,如抵押权人受让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对抵押权人行使抗辩权。

物权的变动,动产以占有为公示的方法,动产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现实生活中,占有人以自己无权处分的占有物与善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屡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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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家云 学号:20090140802 班级: 2009级司法三班

生。对财产设定抵押权也是一种处分行为,抵押人占有其设立抵押的财产,而动产又是以占有为公示要件,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财产由抵押人所有从而在该财产上设立了抵押权,相对人没有义务去查实该动产到底为谁所有,现实生活中也很难做到,即便可以做到,将会导致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交易不安全,在这样的经济社会里,严重阻碍了社会商品经济的流通和发展,不能发挥物尽其用的价值。因此对于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抵押权人赋予其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就尤其重要。

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登记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但无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多么、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况且我国的登记制度相当不完善,因而存在不动产无权处分的可能。例如,共有财产在登记簿上只记载一个权利人,但是该不动产被登记人设立了抵押权;又或是因登记人员的失误,错登,少登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后,该不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在这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获得的抵押权是否受到保护?原权利人对该抵押物是否能行使追及权?而无处分权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因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纠纷而诉诸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例如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了一方的名下,名义方私自以其与共有的房屋对外设定抵押并登记,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共有人对此可向名义方提起相关诉讼,但名义方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并未记载共有人为共同权利人,当相对方与名义方订立抵押合同时尽到了善意第三人应注意的义务时,该抵押合同应为有效而且抵押权已经设立。因此,根据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的规定以及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理应当认定不动产抵押权也适用善意取得。 从而保护抵押权人获得的抵押权,也有利保护交易安全,对于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共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因为抵押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抵押物是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抵押权人主观上具有善意且无过错,并且该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属善意取得,抵押合同有效。依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占有为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抵押权人有理由相信公示的物权状态而进行交易。在进行抵押的法律行为中,如果抵押权人对所提供担保的财产都要去调查该财产的物权状态,去确认抵押人对该财产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不仅增加交易成本、对抵押权人极不公平,而且也妨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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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家云 学号:20090140802 班级: 2009级司法三班

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还有权利凭证等等,适用善意取得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还有其他物权。因此抵押权人的获得的抵押权,无论对于动产抵押权还是不动产抵押权,只要符合抵押权的成立要件以及同时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应当承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样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运行。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目的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制度。从法律的正义而言,对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应当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因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理应当得到承认和适用。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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