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税收规定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混合贷款等资产。
目前,银行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分类项目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中包含委托贷款,由于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风险资产减值准备时,不应包括放贷款和垫款中的委托贷款。
例:甲金融企业科目余额表2008年末拆出资金余额为120亿元,短期贷款余额56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200亿元,委托贷款180亿元,进出口押汇560亿元,信用垫款60亿元,贴现90亿元。2009年末拆出资金余额为150亿元,短期贷款余额65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2800亿元,委托贷款210亿元,进出口押汇620亿元,信用垫款80亿元,贴现110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类风险资产余额)。2009年初风险资产余额为120+560+2200+560+60+90=3590(亿元),180亿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其中。2009年末风险资产余额为150+650+2800+620+80+110=4410(亿元),210亿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其中。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4410×1%-3590×1%=8.2(亿元)。
目前,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否属于贷款类风险资产在税法中还没有明确。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即,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包括买入返售票据、证券、贷款等。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金融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应按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财税〔2009〕号文件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属于税法口径的风险资产,而贷款则属于税法口径的风险资产。只有符合贷款特征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
金融企业风险资产减值准备还包括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减值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金融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99号文件时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划分标准应执行税法规定。
财税〔2009〕99号文件中规定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统计的农
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的划分、统计口径和税法口径基本相同。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但是实际工作中,金融企业发放贷款时,信贷评审部门一般会按照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认对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该统计口径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一般分为:销售额3亿元以下,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所以,上述两者的统计口径不统一。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口径进行调整,否则会增加税前扣除基数,影响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2)一项贷款既符合涉农贷款标准又符合中小企业贷款标准的处理。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金融企业会出现向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而该贷款既符合涉农贷款标准又符合中小企业贷款标准。由于这两种贷款类型所适用的税收相同,因此,可以按照总额控制的方法,将该项贷款确认到其中的一类,或者在两类贷款类型中分别确认,然后减去其中的重复部分,避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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