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人力资源部积极为公司员工争取国家规定应该享受的各项福利,前期江北店与碑店员工参加保险种类不一致,碑店员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经区域人力资源部努力争取,公司同意为碑店新增医疗保险,最终于2007年2月为碑店员工申报参加了医疗保险。
重庆区域公司、江北店及碑店员工享受的各项保险福利说明如下: 一、保险种类
1、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 3、工伤保险; 4、生育保险; 5、医疗保险。
二、保险缴纳比例
1、保险缴费基数
(1)操作层、职员及主管级保险缴纳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2006年为832元; (2)理级保险缴纳基数为:1050元; (3)高层领导:1800元。 2、保险缴费比例
保险种类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三、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累计15年,到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养老保险金;
2、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累计1年以上,符合非自愿离职原因,即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3、工伤保险:员工在上班时间发生事故,即可申报工伤;
4、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累计6个月,第7个月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保局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假生活补贴;
5、医疗保险:参保的第二个月(即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关于医疗保险问答:
公司缴费比例 20% 2% 0.5% 0.7% 8%+1%(大额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比例 8% 1% 2%+2(大额医疗保险) 1、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答: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
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缴费年限不足有什么影响,怎么解决?
答: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年限不足30周年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怎样支付?
答: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担: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 45岁以下 (含) 起付标准以上至5千元(含) 5千元至175% 万元(含) 1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4、实施医保后,工伤、生育费用怎么报销?
答:按照规定,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及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工伤、生育费用的报销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 5、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
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
80% 85% 95% 20% 15% 5% 80% 90% 25% 20% 10% 70% 75% 85% 30% 25% 15% 下 (含) 在职 45岁以上退休 45岁以个人支付比例 在职 45岁以上退休 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特别行政区以及地区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住院的结算期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跨年度住院的病人如何结算?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以365天为一个结算期。参
保人员一次住院治疗不超过365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含跨年度住院);超过365天的,每365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后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视为重新住院的医疗费用。
对于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12月31日前的统筹基金支付额计入当年度,12月31
日后的统筹基金支付额计入新年度。
对跨年度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异地医院申请办理年终费用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应将本人的医保证交定点医疗机构核验,以便院方按照医保的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比如开药按照医保药品目录来开等等。参保职工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需交纳预付金,预付金主要是用来支付住院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个人帐户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直接划帐到医院,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医院从交的预付金中扣,多退少补。在计算机网络和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可立即结清费用。 7、什么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基本医疗保险确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即参保人员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达到了规定的起付线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额度叫最高支付限额。即一年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给参保人员医疗费的封顶线。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帐户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按比例分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解决。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就医的医院等级确定,即: 一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二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三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一年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4倍确定。 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的12月31日(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一年)之间的时间不足7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到当年的12月31日,时间达7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2年、第3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各为3000元;以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10周年以上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8、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按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一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只
计算一次(含一人患多种特殊病种的),但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规定另行计算。
9、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需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
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低1%。每次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达到了起付标准以上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按比例支付。
10、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哪些范围?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以下统称“统筹区”)。
参保登记后,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职工按本人工资总
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由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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