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汇编
(房屋建筑工程)
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部(yangmin)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目 录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 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 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1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1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2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
2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
2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26、《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2010 2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2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3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版) 3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3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3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35、《建筑装修内部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2005 3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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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3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
3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9、《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01-2010 40、《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42、《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4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44、《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45、《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4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
47、《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 4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 4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50、《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5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5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5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5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57、《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
5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5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6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61、《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6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6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
65、《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 6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6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68、《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69、《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 7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71、《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
7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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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74、《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
7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76、《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
77、《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7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7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80、《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范》JGJ196-2010 8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8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8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84、《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85、《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86、《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23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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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5.3.43 国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2 境界线的转角处,不得有间断,并应在转角上绘出点或曲折线。
7.1.7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下井调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
7.5.6 当需要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确保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2、《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
4.1.4 永久性锚杆的锚固段不得设置在未经处理的有机质土层、液限ωL大于50%的土层或相对密实度Dr小于0.3的土层中。
4.5.3 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应采用Ⅰ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非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应采用Ⅱ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
12.1.19 工程锚杆必须进行验收试验。其中占锚杆总量5%且不少于3根的锚杆应进行多循环张拉验收试验。占锚杆总量95%的锚杆应进行单循环张拉验收试验。
13.1.1 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的监测与维护应贯穿工程施工阶段和工程使用阶段的全过程,应定期对永久性锚固工程或安全等级为Ⅰ级的临时性锚固工程的锚杆预加力值、锚头及被锚固结构物的变形进行监测。
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
3.5.10 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5.1.3 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6.1.14 核辐射式仪表安装前应编制具体的安装方案,安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在安装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识。 6.5.1 节流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 流件必须在管道吹洗后安装。
7.1.6 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65℃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当线路附近有火源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7.1.15 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部件断开。 8.1.4 仪表管道埋地敷设时,必须经试压合格和防腐处理后再埋入。直接埋地的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焊接,并应在穿过道路、沟道及进出地面处设置保护套管。
8.2.8 低温管及合金管下料切断后,必须移植原有标识。薄壁管、低温管及钛管,严禁使用钢印做标识。
8.6.2 当仪表管道引入安装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物质环境的仪表盘、柜、箱时,其管道引入孔处应密封。
8.7.8 测量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仪表管道,必须进行管道压力试验和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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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试验。
8.7.10 当采用气体压力试验时,试验温度严禁接近管道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9.1.7 脱脂合格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应封闭保存,并应加设标识;安装时严禁被油污染。
9.2.5 采用擦洗法脱脂时,应使用不易脱落纤维的布或丝绸,不得使用棉纱。脱脂后,脱脂件上严禁附着纤维。
10.1.2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其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防爆设备必须有铭牌和防爆标识,并应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0.1.5 当电缆桥架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
10.1.6 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导管应符合下列要求:当电缆导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电缆导管和电缆之间、电缆导管和分隔间壁之间应做充填密封。
10.1.7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条、第10.1.5条和10.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其型号、规格的替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本质安全电路的分支接线应设在增安型防爆接线箱(盒)内。
10.1.8 当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线路进行连接时,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防爆接线箱内接线。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良好,并应有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10.1.9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或阻燃材料制品,电缆和电缆桥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品。
10.2.1 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
12.1.5 仪表工程在系统投用前应进行回路试验。
12.1.10 设计文件规定禁油和脱脂的仪表在校准和试验时,必须按其规定进行。
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防水 等级 一级 标 准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2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湿渍总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2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m; 2 其他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任意100m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3 22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其中,隧道工程还要求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05L/(m﹒二级 5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三级 四级 d),任意100m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不大于0.15L/(m﹒d) 2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任意100m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不超过7处,单2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m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22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d),任意l00m 防水面积上的平均漏水量 2不大于4L/(m·d) 223.2.2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表3.2.2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防水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适用范围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地铁车站 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要的战备工程 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一般战备工程 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 4.1.22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塌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26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在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 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在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3.1.3 含有六价铬盐、亚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 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 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 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3.1.6 含有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 含有亚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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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3.1.2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1.5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渣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3.3.2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3.3.3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2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3 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3.3.4 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有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
3.3.5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络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3.6 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1 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2 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3 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3.3.10 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3.3.11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炮后15min内能把工作面的炮烟排出;
2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3; 3 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Sm/s;
4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必须在炮烟全部排出后方可停止运转。 3.3.12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 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简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简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l0m的硬质风筒;
3 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l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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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4 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6.2.1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能可靠地承载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新产生的荷载; 3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4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5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 6.2.2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2.5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后,方可拆除; 2 底模,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表6.2.5规定后,方可拆除。 表6.2.5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结构类型 板 结构跨度(m) ≤2 2~8 >8 梁、拱、壳 ≤8 >8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50 75 100 75 100 6.2.6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6.3.1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6.3.2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可采用下式计算求得: As1·f y1·γd1= As2·f y2·γd2 式中 As1、f y1、γd1——分别为原设计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mm2)、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As2、f y2、γd2——分别为拟代换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mm2)、强度设计值(N/(mm2)、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γd可按表6.3.2选用。 表6.3.2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γd 钢筋种类 HPB 235级 HRB 335级 HRB400级、RRB 400级 8
综合调整系数γd 1.50 1.35 1.20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2 钢筋代换后,应满足设计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3 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6.3.3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6.3.4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 225级钢筋末端需做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 HRB335级和HRB 400级、RRB400级钢筋末端需做90°或135°弯折,HRB 335级钢筋的弯曲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HRB 400级、RRB 400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3 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6.3.6 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2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2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不限; 3 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6.3.7 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2 受拉区域内,HPB 235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HRB 335级和HRB 400级、RRB 400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3 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HPB 235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4 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5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钢筋类型 HPB235级钢筋 HRB335级钢筋 月牙纹 HRB400级钢筋 RRB 400级钢筋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35d 45d 55d C25 30d 40d 50d 高于C25 25d 35d 45d 注:1 当HRB335级和HRB 400级、RRB 400级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 2 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减少5d。 3 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9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4 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直径计算。 6.3.8 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的1.3倍区段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受拉区不得超过25%;受压区不得超过50%。在绑扎接头区段内,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6.3.9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在正常环境下,不宜小于25mm;在高湿度环境下,不宜小于45mm。 6.3.10 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 项 目 钢筋网的长度、宽度 焊 接 网眼尺寸 绑 扎 骨架的宽度、高度 骨架的长度 间 距 受力钢筋 排 距 焊 接 箍筋、构造筋间距 绑 扎 中心线位置 焊接预埋件 水平高差 梁、柱 受力钢筋保护层 墙、板(拱) 允许偏差(mm) ±10 ±10 ±20 ±50 ±10 ±10 ±5 ±10 ±20 5 +3,0 ±5 ±3 6.4.1 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做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4.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施工条件、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6.4.5 泵送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输送混凝土泵能连续工作; 2 输送管线宜直,转弯宜缓,接头应严密; 3 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当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min或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时,应立即用压力水或其他方法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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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泵送过程中,受料斗内应有足够的混凝土,防止吸入空气产生阻塞。
6.4.10 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应合理分段分层进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匀上升;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
注:混凝土浇筑温度系指混凝土振捣后,在混凝土50~l00mm深处的温度。
6.4.11 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6.4.12 浇筑混凝土时,应按下列规定制作试块: 1 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 2 每浇筑l00m3混凝土应制作一组试块;
3 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制作试块;
4 防水混凝土应制作抗渗试块。
6.4.13 坑道、地道采用先墙后拱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侧墙时,两边侧墙应同时分段分层进行; 2 浇筑顶拱时,应从两侧拱脚向上对称进行; 3 超挖部分在浇筑前,应采用毛石回填密实。
6.4.14 采用先拱后墙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顶拱时,拱架标高应提高20—40mm;拱脚超挖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回填密实;
2 顶拱浇筑后,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方可开挖侧墙; 3 浇筑侧墙时,必须消除拱脚处浮碴和杂物。 6.4.16 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
2 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当侧墙上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
3 当采用先墙后拱法时,水平施工缝宜设在起拱线以下300~500mm处;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时,水平施工缝可设在起拱线处,但必须采取防水措施; 4 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
6.5.1混凝土应振捣密实。按梁、柱的件数和墙、板、拱有代表性的房间应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处。当每个检查件有蜂窝、孔洞、主筋露筋、缝隙夹渣层时,其蜂窝、孔洞面积、主筋露筋长度和缝隙夹渣层长度、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1000cm2,累计不大于2000cm2;孔洞面积不大于40 cm2,累计不大于80cm2;主筋露筋长度不大于10cm,累计不大于20cm;缝隙夹渣层长度和深度均不大于5cm。
2 墙、板、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2000cm2,累计不大于4000cm2;孔洞面积不大于100cm2,累计不大于200cm2;主筋露筋长度不大于20cm,累计不大于40cm;缝隙夹渣层长度不大于20cm,深度不大于5cm,且不多于2处。 6.5.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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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表6.5.2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 项 目 轴线位置 标 高 截面尺寸 层 高 全 高 柱、梁 墙、板(拱) 柱、墙垂直度 表面平整度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预埋螺栓中心线位置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电梯井 井筒长、宽对中心线 井筒全高垂直度 允许偏差(mm) 10 ±10 ±30 ±5 +8,-5 5 8 5 5 15 +25, 0 H/1000且不大于30 9.1.1 门框墙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框墙应连续浇筑,振捣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蜂窝; 2 预埋件应除锈并涂防腐油漆,其安装的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 3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钢筋的表面应保持清洁。 9.1.3 门框墙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每道门框墙的任何一处麻面面积不得大于门框墙总面积的0.5%,且应修整完好。 9.2.1 门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上下铰页受力均匀,门扇与门框贴合严密,门扇关闭后密封条压缩量均匀,严密不漏气; 2 门扇启闭比较灵活,闭锁活动比较灵敏,门扇外表面标有闭锁开关方向; 3 门扇能自由开到终止位置; 4 门扇的零部件齐全,无锈蚀,无损坏。 9.3.1防爆波悬摆活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与胶板粘贴应牢固、平整,其剥离强度不应小于0.5Mpa; 2 悬板关闭后底座胶垫贴合应严密; 3 悬板应启闭灵活,能自动开启到限位座; 4 闭锁定位机构应灵活可靠o 9.3.2 胶管活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门门框与胶板粘贴牢固、平整,其剥离强度不应小于0.5Mpa; 2 门扇关闭后与门框贴合严密; 3 胶管、卡箍应配套保管,直立放置; 4 胶管应密封保存。 9.3.3 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门开启方向必须朝向排风方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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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穿墙管法兰和在轴线视线上的杠杆均必须铅直;
3 活门在设计超压下能自动启闭,关闭后阀盘与密封圈贴合严密。
9.4.1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应坚持安全可靠、就地取材、加工和安装快速简便的原则。
9.4.3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埋件的材质、规格、型号、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除锈,涂防腐漆并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
9.6.1门扇、门框墙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1的规定。
表9.6.1 门扇、门框墙制作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项 目 门扇宽度 门扇高度 门扇厚度 门扇内表面平整度 门扇扭曲 门扇弧长 铰页同轴度 闭锁位置偏移 门框两对角线相差 门框墙垂直度 混凝土圆拱门、门框墙 门孔宽≤5000 ±3 ±5 3 ―― ±3 ±4 1 ±2 5 6 门孔宽>5000 ±5 ±8 5 ―― ±5 ±6 1 ±3 7 8 混凝土平板门 门框墙 ±5 ±5 5 3 ―― ―― 1 ±3 5 5 钢结构门 门框墙 ±3 ±3 3 2 ―― ―― 1 ±2 5 5 9.6.2 钢筋混凝土门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2的规定。 表9.6.2钢筋混凝土门扇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目 L≤2000 门扇与门框 贴合 2000<L≤3000 3000<L≤5000 L>5000 注:L为门孔长边尺寸(mm)。 允许偏差(mm) 2.5 3 4 5 9.6.3 钢结构门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3的规定。 表9.6.3 钢结构门扇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目 L≤2000 门扇与门框 贴合 2000<L≤3000 3000<L≤5000 L>5000 允许偏差(mm) 2 2.5 3 4 9.6.4 防爆波悬摆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4的规定。 表9.6.4 防爆波悬摆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的允许偏差 13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项 目 坐 标 防爆波悬摆活门 标 高 框正、侧面垂直度 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自动排气活门 坐 标 标 高 平衡锤连杆垂直度 允许偏差(mm) 10 ±5 5 10 ±5 5 10.1.1 当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10.1.2 给水管、压力排水管、电缆电线等的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壁厚大于3mm的钢管。 10.1.3 通风管的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厚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 10.1.4 密闭翼环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钢板制作。钢板应平整,其翼高宜为30~50mm。密闭翼环与密闭穿墙短管的结合部位应满焊。 10.1.5 密闭翼环应位于墙体厚度的中间,并应与周围结构钢筋焊牢。密闭穿墙短管的轴线应与所在墙面垂直,管端面应平整。 10.1.6 密闭穿墙短管两端伸出墙面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电线穿墙短管宜为30~50mm; 2 给水排水穿墙短管应大于40mm; 3 通风穿墙短管应大于l00mm。 10.1.7 密闭穿墙短管作套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套管与管道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填充密实,并应在管口两端进行密闭处理。填料长度应为管径的3—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2 管道在套管内不得有接口; 3 套管内径应比管道外径大30~40mm。 10.1.8 密闭穿墙短管应在朝向核爆冲击波端加装防护抗力片。抗力片宜采用厚度大于6mm的钢板制作。抗力片上槽口宽度应与所穿越的管线外径相同;两块抗力片的槽口必须对插。 10.1.9 当同一处有多根管线需作穿墙密闭处理时,可在密闭穿墙短管两端各焊上一块密闭翼环。两块密闭翼环均应与所在墙体的钢筋焊牢,且不得露出墙面。 10.2.1 在第一道密闭阀门至工程口部的管道与配件,应采用厚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 10.2.2 染毒区的通风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通风管道与密闭阀门应采用带密封槽的法兰连接,其接触应平整;法兰垫圈应采用整圈无接口橡胶密封圈。 10.2.3 主体工程内通风管与配件的钢板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钢板厚度应大于0.75mm。 10.2.4 工程测压管在防护密闭门外的一端应设有向下的弯头;另一端宜设在通风机房或控制室,并应安装球阀。通过防毒通道的测压管,其接口应采用焊接。 14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10.2.5 通风管的测定孔、洗消取样管应与管同时制作。测定孔和洗消取样管应封堵。 10.2.6 通风管内气流方向、阀门启闭方向及开启度,应标示清晰、准确。 10.3.3 防爆清扫口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防护盖板时,盖板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镀锌或镀铬钢板制作;其表面应光洁,安装应严密; 2 清扫口安装高度应低于周围地面3~5mm。 10.3.4 与工程外部相连的管道的控制阀门,应安装在工程内靠近防护墙处,并应便于操作,启闭灵活,有明显的标志。控制阀门的工作压力应大于1MPa。控制阀门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10.3.5 各种阀门启闭方向和管道内介质流向,应标示清晰、准确。 10.4.1 电缆、电线在穿越密闭穿墙短管时,应清除管内积水、杂物。在管内两端应采用密封材料充填,填料应捣固密实。 10.4.2 电缆、电线暗配管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或密闭隔墙时,应在墙两侧设置过线盒,盒内不得有接线头。过线盒穿线后应密封,并加盖板。 10.5.3 排烟管应沿轴线方向设置热胀补偿器。单向套管伸缩节应与前后排烟管同心。柴油机排烟管与排烟总管的连接段应有缓冲设施。 10.5.4 排烟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应大子0.5%,放水阀应设在最低处; 2 清扫孔堵板应有耐热垫层,并固定严密; 3 当排烟管穿越隔墙时,其周围空隙应采用石棉绳填充密实; 4 排烟管与排烟道连接处,应预埋带有法兰及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11.1.1 基础表面应光滑、平整,并应设有坡向四周的坡度。 11.1.2 基础混凝土养护14d后,方可安装设备;二次浇筑混凝土养护28d后,设备方可运转。 11.1.3 混凝土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混凝土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坐标位置(纵横轴线) 不同平面的标高 平面外形尺寸 平面水平度 垂直度 预埋地脚螺栓 预留地脚螺栓孔 15 允许偏差(mm) 20 0,-20 ±20 每lm 全长 每1m 全高 顶部标高 中心距 中心线位置 深度 5 10 5 10 +20,0 ±2 10 +20,0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垂直度 10 11.2.1 通风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试运转时,叶轮旋转方向正确,经不少于2h运转后,滑动轴承温升不超过35℃,最高温度不超过70℃;滚动轴承温升不超过40℃,最高温度不超过80℃。 2 离心风机与减振台座接触紧密,螺栓拧紧,并有防松装置; 3 管道风机采用减振吊架安装时,风机与减振吊架连接紧密,牢固可靠;采用支、托架安装时,风机与减振器及支架、托架连接紧密,稳固可靠。 11.2.4 过滤器、纸除尘器、过滤吸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设备的型号、规格、额定风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的安装方向必须正确; 3 设备与管路连接时,宜采用整体性的橡皮软管接头,并不得漏气;固定支架应平正、稳定; 4 过滤器的安装应固定牢固,过滤器与框架、框架与维护结构之间无明显缝隙; 5 纸除尘器和过滤吸收器的安装,应固定牢固,位置准确,连接严密。 11.2.5 消声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声器框架必须牢固,共振腔的隔板尺寸正确,隔板与壁板结合处贴紧,外壳严密不漏; 2 消声器安装方向必须正确,并单独设置支(吊)架; 3 消声片单体安装后固端必须牢固,片距均匀; 4 消声片状材料粘贴牢固、平整,散状材料充填均匀、无明显下沉; 5 消声复面材料顺气流方向拼接,无损坏;穿孔板无毛刺,孔距排列均匀。 11.2.6 密闭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其密闭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 安装时,阀门上箭头标志方向应与冲击波的方向一致; 3 开关指示针的位置与阀门板的实际开关位置应相同,启闭手柄的操作位置应准确; 4 阀门应用吊钩或支架固定,吊钩不得吊在手柄及锁紧装置上。 11.2.7 密闭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7的规定。 11.2.7 密闭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坐标 标高 允许偏差(mm) 3 ±3 11.2.8 测压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压管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满焊、不漏气; 2 管路阀门与配件连接应严密; 3 测压板应做防腐处理和用膨胀螺丝固定; 4 测压仪器应保持水平安置。 11.3.1 口部冲洗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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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暗装管道时,冲洗阀不应突出墙面; 2 明装管道时,冲洗阀应与墙面平行; 3 冲洗阀配用的冲洗水管和水应就近设置。
11.3.3 自备水源井必须设置井盖;在地下水位高于工程底板或有压力水区域,必须加设密闭盖板。
11.3.4 防爆波闸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闸阀宜在防爆波井浇筑前安装;
2 闸阀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闸阀的阀杆应朝上,两端法兰盘应对称紧固; 3 闸阀应启闭灵活,严密不漏;
4 闸阀开启方向应标示清晰,止回阀安装方向应正确。 11.3.5 防爆防毒化粪池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水管应选用给水铸铁管;铸铁管应无裂纹、铸疤等缺陷; 2 三通管应固定牢固、平直,其上部应用密闭盖板封堵。 11.3.6 排水水封井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封井盖板应严密,并易于开启;
2 进、出水管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头应严密牢固; 3 进、出水管的弯头应伸入水封面以下300mm. 11.4.8 电气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用作自然接地体的钢筋网应焊接成整体;
2 当采用自然接地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工程内渗水井、水库、污水池中放置镀锌钢板作人工接地体,并不得损坏防水层;
3 不宜采用外引式的人工接地体。当采用外引接地时,应从不同口部或不同方向引进接地干线。接地干线穿越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应做防护密闭处理。 11.5.5 设备安装时,严禁采用明火施工。 11.5.6 配电箱、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11.5.7 发热器件必须进行防火隔热处理,严禁直接安装在建筑装修层上。
11.5.9 处于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缆、电线应穿管敷设,导线接头不得设在易爆场所。
11.5.10 在顶棚内的电缆、电线必须穿管敷设,导线接头应采用密封金属接线盒。 11.6.1 通风系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毒密闭管路及密闭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充气加压5.06×104Pa,保持5min不漏气; 2 过滤吸收器的气密性试验,充气加压1.06×104Pa后5min内下降值不大于660Pa; 3 过滤式通风工程的超压试验,超压值应为30~50Pa;
4 清洁式、过滤式和隔绝式通风方式相互转换运行,各种通风方式的进风、送风、排风及回风的风量和风压,满足设计要求;
5 各主要房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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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给水排水设备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配件及附件的规格、数量、标高等符合设计要求;各种阀门安装位置及方向正确,启闭灵活;
2 管道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3 给水管、压力排水管、供、自流排水管系统无漏水;
4 给水排水机械设备及卫生器具的规格、型号、安装位置、标高等符合设计要求; 5 地漏、检查口、清扫口的数量、规格、位置、标高等符合设计要求; 6 防爆波闸阀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闸阀启闭灵活,指示明显、正确; 7 防爆防毒化粪池、水封井密封性能良好,管道畅通; 8 防爆波密闭堵板密封良好。
11.6.3 给水排水系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洁式通风时,水泵的供水量符合设计要求; 2 过滤式通风时,洗消用水量、饮用水量符合设计要求;
3 柴油发电机组、空调机冷却设备的进、出水温度、供水量等符合设计要求; 4 水库或油库,当贮满水或油时,在24h内液位无明显下降,在规定时间内能将水或油排净;
5 渗水井的渗水量符合设计要求o 11.6.4 电气系统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电源切换的可靠性和切换时间; 2 测定设备运行总负荷;
3 检查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电源的可靠性; 4 测定主要房间的照度;
5 检查用电设备远控、自控系统的联动效果;
6 测定各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置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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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标高、尺寸等进行复核。 3.2.8 通过返修货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1.4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7.3.12 排水下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用抓斗取土时,沉井内严禁站人;对于有底梁或支撑梁的沉井,严禁人员在底梁下穿越。
8.1.6 施工完毕的储水调蓄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2011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4.0.4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8.1.10 保护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8.1.12 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PE)。
10.2.4 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10.2.7 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11.2.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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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在潮湿环镜中严禁带电进行设备检修工作。
1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4.1.8 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5.1.12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在起爆。
5.2.10 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进入现场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5.4.8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件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1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性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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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问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问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4.1.2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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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4.4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l75等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 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螺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应力)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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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一级 Ⅱ B级 100% Ⅱ AB级 100% 二级 Ⅲ B级 20% Ⅲ AB级 20%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米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表11.3.5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允许偏差 (H/2500+10.0),且不应大于50.0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建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4.2.12 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建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3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5.2.7 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6.2.1 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2.2 进场各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6.2.11 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7.1.4 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1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查单位进行检测。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 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1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低于设计厚度的90%。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 采用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畅通。
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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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1.11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6.1.12 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7.1.12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1.1.12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1.0.3 用于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材料没有国家现行标准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4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材料检测报告。 2 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 3 复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1.0.5 需要现场配置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试验确定,其配合比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1.0.6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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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强度必须进行检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地下水渗漏、不均匀沉陷。不得有起砂、脱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
3.1.3 基层必须干燥,在深度为20mm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6%;当采用湿固化型材料时,含水率可不受上述,但表面不得有渗水、浮水及积水;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1.4 基层坡度必须进行检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mm。
3.1.8 基层表面必须洁净。施工前,基层表面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手工或动力工具打磨时,表面应无水泥渣及疏松的附着物。 2 当采用喷砂或抛丸时,应使基层表面形成均匀粗糙面。 3 当采用研磨机械打磨时,表面应清洁、平整。
当正式施工时,必须使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工业吸尘器,将基层表面清理干净。 3.1.13 经过养护的找平层表面严禁出现开裂、起砂、脱层、蜂窝麻面等缺陷。
4.2.3 块材的结合层及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不得有疏松、裂缝和起鼓现象。灰缝的表面应平整,结合层和灰缝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5.1.3 水玻璃应防止受冻。受冻的水玻璃必须加热并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 5.1.4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在施工及养护期间,严禁与水或水蒸气接触,并应防止早期过快脱水。
5.2.6 钠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钠水玻璃胶泥的质量,应符合表5.2.6的规定,其浸酸安定性应符合附表B中合格的规定。
表5.2.6 钠水玻璃胶泥的质量 项目 初凝时间(min) 终凝时间(h) 抗拉强度(MPa) 指标 ≥45 ≤12 ≥2.5 项目 与耐酸砖粘接强度(MPa) 吸水率(%) 指标 ≥1.0 ≤15 2 普通型钠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MPa;普通型钠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
度,不应小于20MPa。密实型钠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0MPa;密实型钠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MPa;抗渗标号不应小于1.2MPa。浸酸安定性均应合格。 5.2.8 钾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钾水玻璃制成品的质量
项目 初凝时间(min) 终凝时间(h) 抗压强度(MPa) 抗拉强度(MPa) 与耐酸性砖粘结强度(MPa) 26
密实型 胶泥 ≥45 ≤15 — ≥3 ≥1.2 砂浆 — — ≥25 ≥3 ≥1.2 混凝土 — — ≥25 — — 胶泥 ≥45 ≤15 — ≥1.2 ≥1.2 普通型 砂浆 — — ≥20 ≥1.2 ≥1.2 混凝土 — — ≥20 — —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抗渗等级(MPa) 吸水率(%) 浸酸安定性 耐热极限温度(℃) 100~300 300~900 ≥1.2 ≥1.2 — 合格 — — ≥1.2 — ≤10 — — — 合格 合格 合格 注:1 表中砂浆抗拉强度和粘结强度,仅用于最大粒径1.25nm的钾水玻璃砂浆。 2 表中耐热极限温度,仅用于有耐热要求的防腐蚀工程。 5.2.6 拌制好的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水玻璃混凝土内严禁加入任何物料,并必须在初凝前用完。
5.6.2 钠水玻璃混凝土内的铁件必须除锈,并应涂刷防腐蚀涂料。 6.2.15 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6.2.15的规定。
表6.2.15 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
项目 抗拉强度(MPa) 抗拉强度(MPa) 胶泥粘度强度(MPa) 胶泥 砂浆 胶泥 砂浆 玻璃钢 与耐酸砖 环氧乙烯基不饱和聚酯树脂 呋喃酚醛树脂 酯树脂 双酚A型 二甲苯型 间苯型 邻苯型 树脂 树脂 ≥80 ≥70 ≥9 ≥7 ≥80 ≥70 ≥9 ≥7 ≥70 ≥70 ≥9 ≥7 ≥100 ≥2.5 ≥80 ≥70 ≥9 ≥7 ≥100 ≥3 ≥80 ≥70 ≥9 ≥7 ≥90 ≥1.5 ≥80 ≥70 ≥9 ≥7 ≥90 ≥1.5 ≥70 ≥70 ≥60 ≥6 ≥6 ≥6 ≥100 ≥100 ≥3 ≥2.5 ≥80 ≥60 ≥1.5 ≥1 6.2.16 玻璃鳞片胶泥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6.2.16的规定。
表6.2.16 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制成品的质量
项目 粘结强度(MPa) 水泥基层 钢材基础 乙烯基酯树脂 ≥1.5 ≥2.0 ≥1.5 环氧树脂 ≥2.0 ≥1.0 ≥1.5 不抱和聚酯树脂 ≥1.5 ≥2.0 ≥1.5 抗渗透性(MPa) 6.7.1 常温下,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期,应符合表6.7.1的规定。
表6.7.1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天数 树脂类型 环氧树脂 乙烯基酯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呋喃树脂 酚醛树脂 树脂玻璃鳞片胶泥 养护期(d) 胶泥或砂浆 ≥10 ≥10 ≥10 ≥15 ≥20 ≥10 表8.2.7 聚合物水泥砂浆制成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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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钢 ≥15 ≥15 ≥15 ≥20 ≥25 8.2.7 聚合物水泥砂浆制成品经过养护后的质量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项目 抗压强度(MPa) 抗折强度(MPa) 与水泥砂浆粘结强度(MPa) 抗渗等级(MPa) 吸水率(%) 初凝时间(min) 终凝时间(h)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 ≥30 ≥3.0 ≥1.2 ≥1.6 ≤4.0 ﹥45 <12 聚丙烯酸酯乳液水泥砂浆 ≥30 ≥4.5 ≥1.2 ≥1.5 ≤5.5 9.1.3 涂料供应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涂料施工使用指南。当没有国家现行标准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9.1.4 涂料施工使用指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腐蚀涂层的施工工艺。 3 防腐蚀涂层的检测手段。
9.1.7 当施工环境通风较差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9.1.8 钢结构涂装时,钢材表面温度必须高于露点温度3℃方可施工
9.1.9 防腐蚀涂料和稀释剂在运输、贮存、施工及养护过程中,不得与酸、碱等化学介质接触。严禁明火,并应防尘、防曝晒。
9.1.12 当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大于40%时,不得用作建筑防腐蚀涂装。 10.1.7 从事聚氯乙烯塑料板焊接作业的焊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件。 11.0.2 参加防腐蚀工程的施工操作和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11.0.3 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不得堆放在施工现场,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并设有专人管理。施工现场和库房,必须设置消防器材。
11.0.4 施工现场应有通风排气设备。现场有害气体、粉尘不得超过最该允许浓度,其值应符合表11.0.4的规定。
表11.0.4 施工现场有害气体、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物质名称 二甲苯 甲苯 苯乙烯 乙醇 环己酮 最高允许浓度(mg/m) 100 100 40 1500 50 3物质名称 丙酮 溶剂汽油 含50%~8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最高允许浓度(mg/m) 400 300 1.5 1 311.0.5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时,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11.0.6 进入油库、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沟阴井等密闭处时,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产生火花、静电的物品,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工作服。
11.0.7 临时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经认真检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用电设备必须进行接地;在防爆区域内施工,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开关,其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灯。 11.0.8 高处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吊架、靠梯和安全带等,必须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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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11.0.9 加热沥青的锅灶应设置在通风处,上方不得有架空电线。并必须采取防雨水、防火措施。
11.0.10 当进行防腐蚀施工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
22、《建筑防腐蚀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
3.2.6 通过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2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试验,符合国家《生活应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蓄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在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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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4.2.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6.2.2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应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2.3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说位置可靠地防静电接地装置。
3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 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拉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7.2.10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7.2.11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外露的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 电加热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3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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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查阅测试记录。 8.2.6 燃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查阅试验记录。 8.2.7 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2 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5k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3 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 检测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查阅压力试验与无损检测报告。
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3.2.7 喷头的现场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O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6.0.1 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8.0.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6、《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2010
2.1.10 制冷剂充罐和制冷机组试运转过程中,严禁向周围环境排放制冷剂。 3.1.4 空气分离设备的脱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氧或富氧介质接触的设备、管路、阀门和各忌油设备均应进行脱脂处理; 3.1.9 氧气管道中的切断阀,严禁使用闸阀;
3.1.10 氧气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每对法兰或螺纹连接间的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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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导线跨接;
3.13.5 低温液体储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 液氧容器安置在室外时,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和防雷击装置。
2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检测数量:电动机、电加热器全数检查,电动执行机构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工具拧紧检查。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检查。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接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接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护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检查数量:第1款全数检查,第2款和第3款按每个检验批的梯架或托盘或槽盒的连接点数量各抽查10%,且各不得少于2个点。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检查。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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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检查数量:明敷的全数检查,暗敷的按每个检验批抽查20%,且不得少于2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13.1.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的配线总回路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回路。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荷载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检查数量:第1款按每检验批的灯具数量抽查5%,且不得少于1套;第2款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施工或强度试验时观察检查,查阅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灯具数量抽查5%,且不得少于1套。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工具拧紧和测量检查。
19.1.1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灯具数量抽查5%,且不得少于1套。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工具拧紧和测量检查。 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22.1.3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4 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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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插座型号各抽查5%,且均不得少于1套。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专用测试工具检查。 24.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2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3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版)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ⅠRa) 34
限量 ≤1.0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外照射指数(Ⅰ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ⅠRa) 外照射指数(Ⅰγ) 限量 A ≤1.0 ≤1.3 B ≤1.3 ≤1.9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 Bq/m3,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大于0.05 Bq/(m3﹒s)且小于0.1 Bq/(m3﹒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 Bq/m3,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 Bq/(m3﹒s)且小于0.3 Bq/(m3﹒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 Bq/(m3﹒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主体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建筑装修采用的花岗岩、瓷质砖、磷石膏制品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要求。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 35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 染 物 氡(Bq/m) 甲醛(mg/m) 苯(mg/m) 氨(mg/m) TVOC(mg/m) 33333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200 ≤0.08 ≤0.09 ≤0.2 ≤0.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400 ≤0.1 ≤0.09 ≤0.2 ≤0.6 注: 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3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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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10.1.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3.1.3 建筑边坡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2 锚杆锗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 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 18.4.1 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19.1.1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3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12.0.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播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22.0.4 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3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防水等级 Ⅰ级 Ⅱ级 建筑类别 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 一般建筑 设防要求 两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表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防水等级 防 水 做 法 卷材防水层和卷材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和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 Ⅰ级 Ⅱ级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mm) 防水等级 37
合成高分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防水卷材 Ⅰ级 Ⅱ级 1.2 1.5 聚酯胎、纤维胎、聚乙烯胎 3.0 4.0 自粘聚酯胎 2.0 3.0 自粘无胎 1.5 2.0 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表4.5.6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mm) 防水等级 Ⅰ级 Ⅱ级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1.5 2.0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膜 1.5 2.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 2.0 3.0 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表4.5.7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mm)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1.2+1.5 1.0+1.0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无胎)+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1.5+1.5 1.2+1.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 3.0+2.0 3.0+1.2 聚乙烯丙纶卷材+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结材料 (0.7+1.3)×2 0.7+1.3 防水等级 Ⅰ级 Ⅱ级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防水等级 防 水 做 法 瓦+防水层 瓦+防水垫层 Ⅰ级 Ⅱ级 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表4.9.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防水等级 防 水 做 法 压型金属板+防水垫层 压型金属板、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Ⅰ级 Ⅱ级 注:1 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
2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方式;
3 在Ⅰ级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的规定。
0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2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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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35、《建筑装修内部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2005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
2.0.8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3.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2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4.0.4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能。
5.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3检验燃烧性能。 6.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4m检验燃烧性能。 8.0.2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有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8.0.6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
2
3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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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 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热桥措施。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数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3室内温度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利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4温度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和分室(区)温度、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10.2.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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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小于15%。 11.2.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能实现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11.2.11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1 2 3 4 5 6 室内温度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得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低于1℃ 0.9~1.2 ≤0.5% ≥0.92 ≤20% ≥10% 12.2.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验。每芯导体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²) 41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0.5 0.75 1.0 1.5 2.5 4 6 10 16 25 35 50 70 95 120 150 185 240 300 36.0 24.5 18.1 12.1 7.41 4.61 3.08 1.83 1.15 0.727 0.524 0.387 0.268 0.193 0.153 0.124 0.0991 0.07 0.0601 13.2.5通风与空调检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善;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3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 4.2.2 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的水泥进场时应检查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相关规定。 5.3.1 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和支架应进行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验算,并应根据大体积混凝土采用的养护方法进行保温构造设计。 3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2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11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12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9、《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01-2010
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5.1.1 引下线安装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6 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6.1.1 接闪器安装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40、《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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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4.0.1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的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它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7.1 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6.1.1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于评定的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8.1.8 抽样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评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2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3 除本条第5款情况外抽样检验焊缝数的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4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 检验发现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再检查出裂纹时,该批验收不合格;检验发现多于1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全数进行检查。
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4.1.2 对模板及支架,应进行设计。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
4.4.7 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的立杆时,支架搭设应完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和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立杆上应每步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应与立杆扣接; 3 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
5.1.3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 或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6.2.2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预应力筋需要代换时,应进行专门计算,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6.4.10 预应力筋张拉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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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7.2.3 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骨料宜选用Ⅱ区中砂。当选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应保持足够的胶凝材料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工作性要求;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 2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 2) 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3 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 的规定; 4 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 的有关规定。 7.2.9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拌制和养护。 7.6.3 原材料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及其他必要指标进行检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检验批; 7.6.4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8.1.4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42、《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 采取防滑措施; 3 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4 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5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措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表10.2.1-2的规定: 表10.2.1-1单层防水卷材厚度(mm) 防水卷材名称 高分子防水卷材 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防水卷材名 45
一级防水厚度 ≧1.5 ≧5 长边、短边搭接方式 表10.2.1-2单层防水卷材搭接宽度(mm) 二级防水厚度 ≧1.2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称 满粘法 热风焊接 无覆盖机械固定垫片 高分子防水卷材 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00 ≧80 ≧80且有效焊缝宽度≧25 ≧80且有效焊缝宽度≧40 机械固定法 搭接胶带 无覆盖机械固定垫片 ≧120且有效有覆盖机械固定垫片 ≧300且有效粘结宽度≧150 - 有覆盖机械固定垫片 ≧120且有效焊缝宽度≧25 粘结宽度≧75 ≧120且有效焊缝宽度≧40 4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 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lO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 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 级应为 A 级。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 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 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 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 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 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1000m<面积≦5000m 面积>5000m 46
222每支水最小流量(L/s) 5 5 1 10 15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6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10000m<体积≦30000m 体积>30000m 333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1 2 15 20 每支水最小流量(L/s) 5 5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9的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24m<建筑高度≦50m或33 30000m<体积≦50000m建筑高度>50m或 3体积>50000m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1 1 10 15 每支水最小流量(L/s) 5 5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 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 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 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44、《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11.2.4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11.2.6 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45、《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2.1 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7.2.2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4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 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7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6.2.4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裂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8.3.5 挡土墙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泄水孔,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在挡土墙的竖向和水平方向均匀设置,在挡土墙每高度范围内设置的泄水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2;
2 泄水孔直径不应小于50mm;
3 泄水孔与土体间应设置长度不小于300mm、厚度不小于200mm的卵石或碎石疏水层。
47、《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
3.0.7 防静电工程施工不得损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12.1.3 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场地严禁易燃易爆物进入。
12.1.4 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装置。
12.1.5 放射性静电消除装置的放射物质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铅罐内,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13.2.4 涉及人身安全的防静电接地必须采取软接地措施。
4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
5.5.8 预制桩在施工现场运输、吊装过程中,严禁采用拖拉取桩方法。
5.11.4 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固提供压桩力时,施工期间最大压桩力不应大于基础底板或承台设计允许拉力的80%。
6.1.3 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6.9.8 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4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γ0Sd≤Rd (3.8.1-1)
地震设计状况 Sd≤Rd/γRE (3.8.1-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
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 —构件承载力搞震调整系数。
3.9.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
48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表3.9.3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 剪力墙结构 高度(m) 框 架 剪力墙 高度(m) 剪力墙 烈 度 6度 三 ≤60 >60 四 三 ≤80 >80 四 四 三 二 三 二 三 ≤35 >35 三 二 二 二 ≤35 二 二 三 三 二 ≤80 三 三 二 二 二 二 二 >35 二 一 三 ≤60 三 二 >80 二 二 一 一 7度 二 >60 二 8度 一 ≤60 二 一 ≤80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一 ≤35 一 二 >35 一 一 ── 一 一 一 ── ── >80 一 >60 一 9度 一 ≤50 一 一 ≤60 一 部分框非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支剪力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 墙结构 框支框架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板柱—剪力墙结构 高度 框架、板柱及柱上板带 剪力墙 框架 核心筒 内筒 外筒 筒体结构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 表3.9.4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 剪力墙 49 烈度 6度 框架 剪力墙 剪力墙 二 二 二 7度 一 一 一 8度 一 特一 一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非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部分框支剪力墙 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框支框架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框架 筒体 外筒 内筒 二 一 一 二 二 二 二 一 一 特一 一 一 一 一 一 特一 特一 一 特一 特一 特一 注: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4.3.2 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下,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3.12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2)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 λ──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3.12规定的值;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N──结构计算总层数。 表4.3.12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 别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 50
6度 0.008 7度 8度 9度 0.0 0.016(0.024) 0.032(0.048) 0.006 0.012(0.018) 0.024(0.036) 0.048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0s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2 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
2 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5.4.4-2)
5.6.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d=γGSGK+γLΨQγQSQK+ΨWγWSWK (5.6.1) 式中: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γQ──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γL──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0,
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取1.1;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QK──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ΨQ、ΨW──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效
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0.7和0.0;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5.6.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应取1.0。
2 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γQ:一般情况下应取1.4。 3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γW应取1.4。
5.6.3 地震设计状况下,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d=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 (5.6.3)
5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式中:Sd──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向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调整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2。 5.6.4 地震设计状况下,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的γG不应大于1.0。 表5.6.4 地震设计状况时荷载和作用的分项系数 参与组合的荷载和作用 重力荷载及水平地震作用 重力荷载及竖向地震作用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及竖向地震作用 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γG γEh γEv 1.2 1.3 — 1.2 — 1.3 1.2 1.3 0.5 1.2 1.3 — γw — — — 说明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均应考虑 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1.4 60m以上的高层建筑考虑 60m以上的高层建筑,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水1.2 1.3 0.5 1.4 平长悬臂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8度、9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竖向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7度(0.15g)、1.2 0.5 1.3 1.4 8度、9度抗震设计时考虑。 注:1 g为重力加速度;
2 “—”表示组合中不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值,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ρmin(%),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和45ft/fy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数值。
表6.3.2-1 梁纵向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 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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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支座(取较大值) 一级 二级 三、四级 0.40和80ft/fy 0.30和65ft/fy 0.25和55ft/fy 跨中(取较大值) 0.30和65ft/fy 0.25和55ft/fy 0.20和45ft/fy 3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4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表6.3.2-2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一 二 三 四 加密区长度(取较大值)箍筋最大间距(取最小值)(mm) (mm) 2.0hb,500 1.5 hb,500 1.5 hb,500 1.5 hb,500 hb/4,6d,100 hb/4,8d,100 hb/4,8d,150 hb/4,8d,150 箍筋最小直径(mm) 10 8 8 6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2 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当箍筋直径大于12mm、肢数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箍筋加密区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50mm。 6.4.3 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 表6.4.3-1 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柱类型 中柱、边柱 角柱 框支柱 抗震等级 一级 1.1 1.1 二级 0.9 0.9 三级 0.8 — 四级 0.7 — 0.9(1.0) 0.7(0.8) 0.6(0.7) 0.5(0.6) 非抗震 0.5 0.5 0.7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框架结构; 2 采用335Mpa级、400Mpa级纵向受力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数值增加0.1和0.05采用; 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应增加0.1采用。 2 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 表6.4.3-2 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抗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箍筋最大间距(mm) 6d和100的较小值 8d和100的较小值 8d和150(柱根100)的较小值 8d和150(柱根100)的较小值 箍筋最小直径(mm) 10 8 8 6(柱根8) 注:1 d为柱纵向钢筋直径(mm); 2 柱根指框架柱底部嵌固部位。 53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7.2.17 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
8.1.5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9.2.3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0.1.2 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2.7 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转换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
2 离柱边1.5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梁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9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 ft/fyv、1.2 ft/fyv和1.1 ft/fyv。
3 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10.2.10 转换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4.3条中框支柱的规定;
2 抗震设计时,转换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并应沿柱全高加密,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
3 抗震设计时,转换柱的箍筋配箍特征值应比普通框架柱要求的数值增加0.02采用,且箍筋骨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10.2.9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10.3.3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框架柱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3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核心筒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0.4.4 抗震设计时,错层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 2 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的应允许不再提高。 10.5.2 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6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件相连的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在连接件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应允许不再提高; 2 与连接体相连的框架柱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箍筋应全柱段加密配置,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框架柱的数值减少0.05采用; 3 与连接件相连的剪力墙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1.1.4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高层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混合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4确定。 表11.1.4 钢-凝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6度 ≤150 >150 一 二 二 >180 一 二 二 抗震设防烈度 7度 8度 ≤130 >130 ≤100 >100 一 二 二 特一 一 一 一 一 一 ≤120 一 一 一 特一 特一 一 >120 特一 特一 一 9度 ≤70 特一 特一 一 ≤90 特一 特一 一 房屋高度(m) 钢框架-钢筋混钢筋混凝土二 凝土核心筒 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二 型钢(钢管)混核心筒 凝土框架-钢筋型钢(钢管)混凝土核心筒 三 混凝土框架 房屋高度(m) ≤18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 二 二 三 ≤150 >150 一 二 二 特一 一 一 50、《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3.0.2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和地基变形计算。对建造在 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55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3.0.3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 供依据。
6.1.7 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C30;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5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3.0.6 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 焊条、焊丝、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准焊接生产。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三个接头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1) 3个试件均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2) 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注: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验:
1) 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应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2) 1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 3个试件均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进行复验。当3个试件中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作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有4个或4个以上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或2个以下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伙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5 可焊接余热处理钢筋RRB400W焊接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应符合同级别热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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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带肋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0MPa的规定。 6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若有一个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5.1.7的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批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表5.1.7 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抗拉强度规定值 钢筋牌号 HPB300 HRB335、HRBF335 HRB400、HRBF400 HRB500、HRBF500 RRB400W 抗拉强度规定值(MPa) 400 435 520 610 520 5.1.8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从每一个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度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 接头弯曲试验指标 钢筋牌号 HPB235 HRB335、HRBF335 HRB400、HRBF400、RRB400W HRB500、HRBF500 弯心直径 2d 4d 5d 7d 弯曲角(°) 90 90 90 90 注: 1 d为钢筋直径(mm) 2 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焊接接头,弯心直径应增加1倍钢筋直径。 弯曲试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 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2 当有2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进行复验。 3 当3个试件发生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不合格。 4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复验结果,当不超过2个试件发生达到0.5mm的裂纹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复验合格。 6.0.1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钢筋焊工考试合格证,并按照合格证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7.0.4 焊接作业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作业区和焊机周围6m以内,严禁堆放装饰材料、油料、木材、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2 除必须在施工工作面焊接外,钢筋应在专门搭设的防雨、防潮、防晒的工房内焊接;工房的屋顶应有安全防护和排水设施,地面应干燥,应有防止飞溅的金属火花伤人的设施;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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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空作业的下方和焊接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4 焊接作业区应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如水池、沙箱、水龙带、消火栓、手提灭火器。
5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器、起重量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器和限位器代替操作机构。
4.1.14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 拖式铲运机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 强夯机械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23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2.7 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锁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0.3.1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2.1.4 焊接机械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9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5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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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懂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撞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着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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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直接控制1台及1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懂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 对混疆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桩、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l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皂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干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恻,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
5.0.3 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5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3.0.5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 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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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5.4.2 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2.5 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2 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10 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3.11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荷载试验、其它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7.1.2 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7.1.3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荷载试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荷载试验。
7.3.2 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7.3.6 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8.4.4 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荷载试验检验。
10.2.7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12.4.5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3.9 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3.3.9 石灰桩施工中的冲孔(放炮)现象应引起重视,其主要原因在于孔内进水或存水使生石灰与水迅速反应,其温度高达200
~300℃,空气遇热膨胀,不易夯实,桩身孔隙大,孔隙内空气在高温下迅速膨胀,将上部夯实的桩料冲出孔口。应采取减少掺合料含水量,排于孔内积水或降水,加强夯实等措施,确保安全。)
13.4.3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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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5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2.1 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4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2.3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6.4.1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2 未经专项设计的临时设施上,不得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
3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且其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 8.1.2 当需采用平网进行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57、《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
3.1.7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4.3.1 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6.1.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6.2.6 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及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焊接飞溅、无毛刺、无油污。经处理后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在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螺纹损伤及沾染赃物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不得用高强度螺栓兼作临时螺栓。
6.4.8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严禁强行穿入。当不能自由穿入时,该孔应用铰刀修整,修整后孔的最大直径不应大于1.2倍螺栓直径,且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修孔前应将四周螺栓全部拧紧,使板佚密贴后再进行铰孔。严禁气割扩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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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5.1.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1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110%时,起重量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3.2 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 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0.2 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 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5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1.3 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 建筑桩基;
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kR (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kmax1.2R (5.2.1-2) 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Ek1.25R (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63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NEkmax1.5R (5.2.1-4) 式中 N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N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NEk——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NEk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表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的沉降差 (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桩基的沉降量(mm)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24Hg60 60Hg100 Hg100 允许值 0.002 0.002l0 0.0007l0 0.005l0 120 0.004 0.003 0.004 0.003 0.0025 0.002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350 250 150 Hg24 高耸结构桩基的整体倾斜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50Hg100 Hg20 20Hg50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100Hg200 200Hg250 Hg100 体型简单的剪力墙结构 — 200 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mm) 注:l0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Hg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5.9.6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 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5.9.15 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6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γ0S≤R (5.1.6-1)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SE≤R/γRE (5.1.6-2) 式中 S—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抗力设计值;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应取不小于1.0;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3 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df≤df,lim (5.1.6-3) 式中 df—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或永久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设计值f2,f2应取0.01N/mm2。 6.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和双侧加劲部位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5.1.8的要求: 表5.1.8 横梁截面宽厚比b0/t限值 截面部位 65
铝型材 6063-T5 6063A-T5 6063-T6 6061-T6 Q235 钢型材 Q345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6060-T4 自由挑出 双侧加劲 17 50 15 45 6063A-T6 13 40 12 35 15 40 12 33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的公称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 当高层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应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61、《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 o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以上建筑外开窗。 6.2.8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6.2.19 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 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1.2 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62、《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66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 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6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3.0.5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极限抗拉强度必须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接头极限抗拉强度 接头等级 oⅠ级 fmst≥fstk 钢筋拉断 o或fmst≥1.10fstk 连接件破坏 oⅡ级 fmst≥fuk oⅢ级 fmst≥1.25fyk 抗拉强度 注:1 钢筋拉断指断于钢筋母材、套筒外钢筋丝头和钢筋镦粗过渡段;
2 连接件破坏指断于套筒、套筒纵向开裂或钢筋从套筒中拔出以及其他连接组件破坏。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7.3.15 喷射井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射井点过滤器的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7.3.14条第1款的规定;喷射器混合室直径可取14mm,喷嘴直径可取6.5mm;
2 喷射井点的井孔直径宜取400mm~600mm,井孔应比滤管底部深1m以上; 3 孔壁与井管之间填充滤料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7.3.14条第3款的规定; 4 工作水泵可采用多级泵,水泵压力宜大于2MPa。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65、《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
4.0.4 外墙饰面砖伸缩缝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嵌缝。
4.0.4 窗台、檐口、装饰线等墙面凹凸部位应采用防水和排水构造。
5.1.4 现场粘贴外墙饰面砖所用材料和施工工艺必须与施工前粘结强度检验合格的饰面砖样板相同。
6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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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7.3.4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 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6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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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置。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68、《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3.2.2 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3.5.2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3.5.3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4.2.3 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300(l 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
4.2.4 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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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ωk=βgzμZμSωo (5.2.3)
式中 ωk—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gz—阵风系数,可取2.25;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竖直幕墙外表面可按±1.5 采用,斜幕墙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幕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 ωo—基本风压(kN/m2),应根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
5.5.2 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 度、7 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m,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m2。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4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2 条的规定。
5.6.6 横梁应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不得小于4mm,每处连接螺钉数量不应少于3个,螺栓不应少于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一定的相对位移能力。
5.7.2 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mm 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结。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5.7.11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连接螺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进行承载力计算。立柱与角码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6.1.3 用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以上3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上、且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钢销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销的孔位应根据石板的大小而定。孔位距离边端不得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也不得大于180mm;钢销间距不宜大于600mm;边长不大于1.0m 时每边应设两个钢销,边长大于1.0m 时应采用复合连接;
2 石板的钢销孔的深度宜为22~33mm,孔的直径宜为7mm 或8mm,钢销直径宜为5mm 或6mm,钢销长度宜为20~30mm;
3 石板的钢销孔处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孔径内应光滑、洁净。
6.5.1 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 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7.2.4 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7.3.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 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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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3 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 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7.3.10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 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 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 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 幕墙的封口安装。 69、《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 3.0.2 龄期为28d 以毛截面积计算的多孔砖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0.2采用当砖的孔洞率大于30%时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9 表3.0.2 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砖强度等级 MU30 MU25 MU20 MU15 MU10 砂浆强度等级 M15 3.90 3.56 3.19 2.76 - M10 3.23 2.95 2. 2.29 1.87 M7.5 2.91 2.65 2.37 2.05 1.68 M5 2.57 2.34 2.10 1.82 1.48 砂浆强度 M2.5 2.24 2.04 1.83 1.58 1.29 0 1.14 1.04 0.94 0.81 0.66 注:表中砂浆强度为零时的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仅适用于施工阶段新砌多孔砖砌体的强度验算。
4.4.1 跨度大于6m 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 的梁其支承面下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4.5.1 采用多孔砖砌筑住宅宿舍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当墙厚为190mm且层数在4层及以下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墙厚大于190m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当层数超过4层时除顶层必须设置圈梁外宜层层设置。 4.5.2 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圈梁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且宜连续地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4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5.1.2 多孔砖多层砖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5.1.4 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m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及层数不应超过表5.1.4的规定医院学校等横墙较少的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4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表5.1.4 房屋总高度(m)及层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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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最小墙厚 (mm) 240 190 高度 21 21 6度 层数 7 7 高度 21 18 7度 层数 7 6 高度 18 15 8度 层数 6 5 高度 12 - 9度 层数 4 - 注:房屋总高度指自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宜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较好的半地下室可从室外地面算起。 5.3.1 多孔砖房屋构造柱设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构造柱设置 6度 4、5 6、7 (5、6) 房屋层数 7度 8度 3、4 2、3 9度 外墙四角较大洞 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设置部位 7 8 度的楼电梯间的四角每隔15m 左右的横墙与外墙交接处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的楼电梯间四角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7 9 度时楼梯间四角9 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5 4 2 6、7 (6) 5、6 (4、5) 3 注:1 房屋层数中有带括号和不带括号一栏中不带括号是墙厚不小于240mm 多孔砖房屋带括号是墙厚为190mm 多孔砖房屋。 2 较大洞口指宽度大于2.1m 的洞口。 5.3.4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根6的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区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5.3.5 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房屋横墙承重时各类墙的圈梁设置应按表5.3.5的规定执行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边沿应加2根12的加强钢筋并应与相应构造柱可靠连接。 表5.3.5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 墙类 外墙及内纵墙 内横墙 6度和7度 屋盖及每层楼盖处 同上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 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15m;构造拄对应部位 8度 屋盖及每层楼盖处 同上屋盖处沿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构造柱对应部位 9度 屋盖及每层楼盖处 同上各层所有横墙 5.3.6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当本规范5.3.5 条第一款要求的圈梁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在板缝中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带替代圈梁。 表5.3.6圈梁配筋 72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配筋 最小纵筋 最小箍筋 6度和7度 4Ø10 Ø6间距250mm 8度 4Ø10 Ø6间距200mm 9度 4Ø12 Ø6间距150mm 5.3.7 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宜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伸入190mm厚墙体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板在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接;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区房屋的屋盖和9度区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10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8度和9度区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根6的通长钢筋; 4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7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4.0.2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4.0.5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8 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10 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750 N/50mn,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50%。 5.0.11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2.7 现场取样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 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6.3.2 无网现浇系统EPS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6.4.3 有网现浇系统EPS钢丝网架板厚度、每平方米腹丝数量和表面荷载值应通过试验确定。EPS钢丝网架板构造设计和施工安装应考虑现浇混凝土侧压力影响,抹面层厚度应均匀,钢丝网应完全包覆于抹面层中。 6.5.6 机械固定系统锚栓、预埋金属固定件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且每平方米不应小于7个。单个锚栓拔出力和基层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3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6.5.9 机械固定系统金属固定件、钢筋网片、金属锚栓和承托件应做防锈处理。
71、《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
4.3.15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后锚固连接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7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2.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2.5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2.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2.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1.6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得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7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5.1.1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5.1.2 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5.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5.2.5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6.0.3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74、《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
3.2.3 种植屋面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计算种植荷载。既有建筑屋面改造为种植屋面前,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
5.1.7 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
7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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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Χ50mm木条或25mmΧ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Χ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76、《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
7.2.3 检验要求:型式检验试验方法应符合JGJ 107的有关规定。接头的性能必须全部符合相应性能等级的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降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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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77、《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7.4.7 双排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拆除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
2 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架体; 3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增设临时拉结件。 9.0.3 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9.0.7 严禁将模板支撑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附着件等固定在双排脚手架上。
9.0.11 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主节点处的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7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r=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5.1.4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采用静止直立高度计算。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20。
7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2.0.2 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3.0.3 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2.0.4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5.1.4 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 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 恶劣天气条件下。
6.3.2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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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80、《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范》JGJ196-2010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5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器、重量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8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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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 2018版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l/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粱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l00mm×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脚手架类别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制动距离(mm)
≤80 ≤150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5.2.11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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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重要用途钢丝绳》GB 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6.5.10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2.1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8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2.10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8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3.1.2 插稍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
6.1.5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图6.1.5)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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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0.7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84、《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没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立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 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或每一水容器逐一检验。
85、《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3.2.13 支护结构施工与基坑开挖期间,支护结构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前,严禁在设计预计的滑裂面范围内堆载;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临近建筑物地基和基坑稳定性验收。
86、《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232-2016
3.1.9 同层排水工程中,水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内无水封的卫生器具及地漏,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卫生器具及地漏的排水口以下设置存水弯。
2 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3 不得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1.6 同层排水部位的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墙体支架、楼板支架与设施的安装及管线敷设不应破坏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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