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双方单位或代表人: 甲方:民族大学
乙方(考生本人):
甲方拟招收乙方为2006级自筹经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若甲方正式录取乙方为2006级自筹经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则以下条款生效。
1、乙方在甲方自筹经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即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
2、甲方在乙方学习期间,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养。乙方在校期间的教学管理、社会调查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计划内硕士研究生标准支付。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予以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
3、自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费用:理工类专业9000元/年,美术学院、音乐学院、舞蹈学院各专业10000元/年,其他专业8000元/年。培养费按学年交纳。不能按时交清培养费者,甲方将不予办理入学注册、培养、毕业、申请学位等事宜。
4、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户籍关系、人事档案、党团关系均转到甲方。 5、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按要求完成学业。乙方在校期间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住宿费用、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6、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本协议自动撤消,甲方将乙方的户籍关系、人事档案、党团关系退回乙方来源地。
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甲方:民族大学(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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