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
甲方:山东大学
乙方(考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甲方决定招收乙方为2009级自筹经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为 法律硕士 学制三年。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乙方的培养、管理及学位授予工作。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与其他研究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 3.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就业派遣等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培养费27000元,可分年度缴纳,甲方根据乙方缴费收据给予报到注册。第一学年培养费应在2009年5月20日前缴纳完毕,未按期缴纳培养费者不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他学年培养费根据相关规定缴纳。
乙方延期毕业的,应另行缴纳培养费,具体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乙方因故(包括违法、违纪、病退等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中途自行终止学业的,具体缴费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乙方如在甲方住宿,须缴纳住宿费,具体标准参照《山东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乙方入学报到时,须将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入甲方管理。 3.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4.乙方应在2009年6月10日前将人事档案寄送到录取学院(部、中心),人事档案不到者不发放录取通知书;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由毕业学校统一寄送。
三.其它事项
1.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结束学业时止。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手印) 2009年4月 日 2009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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