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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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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近因原则

事故相同赔付各异 —— 近因原则的运用

案情简介: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某天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载着所有乘客的面包车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甲和员工乙受到了重伤,由于员工甲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而员工乙坐在他后面,失去了一条大腿,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员工甲和员工乙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甲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乙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处理结果,保险公司赔付甲员工的受益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赔付乙员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5万元。

分析意见:

1)员工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伤害,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因此能够得到死亡保险金10万元。

2)员工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肌梗塞,心肌梗塞不属于外来的伤害,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属于新介入的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可知,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险中死亡保险金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员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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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应向员工乙给付伤残保险金5万,即保额的50%,因为员工乙在车祸事故中失去一条大腿,其丧失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近因原则是理赔的基本原则

案情简介: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内温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对本案处理的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赔偿的理由是:诚然第一种意见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的说法没错。然而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同时在本案中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又互为因果,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即恶劣气候导致受潮和舱汗的发生,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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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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