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工作,体现环境保护与公路建设并举、公路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建设思想,贯彻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破坏、最强力度地恢复的工作原则,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或破坏,依据《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水土保持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路项目的施工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一切工程施工建设活动的环境保护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公路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各监理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管。各合同段项目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制订环境保护奖惩办法。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标段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经理和专职环保工程师负责的管理组织机构,保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层层落实。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本着对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负责的态度,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不断提高全员环境保护意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认真编制各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方法和措施,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主动地做好本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保证体系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实现“少破坏、甚至不破坏原生态环境,项目建设融入自然”的环境保护目标。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要通过全员环境保护教育,强化全员环境保护意识,由环境保护制度提高预测、预防能力,加强施工过程检查达到消除环境保护隐患的目的。
第七条 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实行“监督、业主管理、监理监管、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监管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负责环境保护管理,通过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控制。项目全体参建人员必须自觉按照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组织机构
第 项目业主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本项目环境保护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奖惩。
第九条 驻地监理对所辖标段的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工程环境保护监管的工作方式以日常巡视为主,辅以必要的环境监测,以便及时调整环境保护监控力度。
第十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负责本单位所辖施工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把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以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各施工队或单项工程负责人,列入岗位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考核。
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成绩作为考核项目经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控制要点
第十一条 施工期环境保护
一、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燃油、沥青、污水、废料和垃圾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沟渠、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治扬尘、汽油等物质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防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把施工对环境、空气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小到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二、本办法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应严格遵守。任何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施工单位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和消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补偿。
三、本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送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应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置、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四、控制扬尘: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确保作业现场无明显降尘;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以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在运输时应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风吹扬尘;混凝土拌和站设备运转时有大量粉尘产生,应设有防尘、除尘设备,且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五、减少噪声、废气污染: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拌和站、集料料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并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污染;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90),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六、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民区等敏感点附近,夜间应停止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七、保护现有公用设施。对于受工程施工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
适当措施加以保护;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同时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备查。
第十二条 敏感点环境保护
一、本项目所在的。。。。市为。。。。。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特色突出的工贸旅游城市。沿线自然环境优美,有较多需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敏感点。各施工、监理单位应现场逐桩踏勘,深入了解路线所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特征,对沿线山丘、沟谷、河流、水库、池塘和古树名木等景观敏感点进行细致调查和统计,并提出景观敏感点保护方案,报总监办核验,在项目办核批后对景观敏感点实施保护。
二、项目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收藏,施工单位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三、防止水土流失
1、防水排水: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良好的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沟渠,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保证路基表面不积水。因施工单位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2、冲刷与淤积: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地和临时用地受到冲刷;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道、沟渠或原有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施工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水流对坡面冲刷影响排水系统功能,和对附近水域的污染;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施工单位不得干扰河道、沟渠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以免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四、废料弃方的处理:处理场地清理的废料和路基弃方,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河道、沟渠、水库等地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路基挖方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和防护,并沟通水系,在其表面采取植被覆盖,达到防止水土流失和美化环境的效果。
五、保护水质
1、沿线的小型水库和鱼塘及自然沟谷,都是宝贵的自然生态景观,施工期间严禁倾倒垃圾,乱堆放施工材料,避免破环水质和影响景观;
2、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
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附近水域造成污染;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六、保护绿色植被
1、施工单位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无法避让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2、保护公路两侧的古树、名木、法定保护树种和各类苗圃,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
3、施工期间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得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
七、保护土地资源
1、妥善处理弃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掩埋林木、农田及其它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
2、取土场选择与路基相邻的山体,严禁开挖坡面正面对准路基;取土场宜选择高地或荒地,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较深较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修整成蓄水池或鱼塘;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
3、在河床采集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对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
八、加强施工人员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在雇用合同中必须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
第十三条 驻地办公、生活区环境保护
一、施工单位项目驻地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远离当地居民区不小于200m。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防止水资源污染,危害农田、水利、饮水和影响既有工程设施。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
二、项目驻地的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鱼用水体的废弃沟或废弃干塘或新挖土坑进行堆放并及时进行掩埋,堆放掩埋点应无直通沟与当地居民区生活用水区域相通,且不得向垃圾堆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项目驻地人员较集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生活垃圾需增加处理设施并加强管理。对有害物质按规定处理后,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防止造成人员和动、植物损伤。
三、施工单位驻地办公、生活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备用发电机应放置室内,并加强门窗隔音,进、出风口应安装消声器。
四、驻地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现场临时驻地必须设置卫生设施,生活区厨房应设置排风系统,经常进行卫生清理;工地临时
厕所或化粪池,应派专人清理打扫,并定期对周围喷药消毒;生活区内必须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临时道路环境保护
一、临时进场道路应避免利用现有村村通道路,新修便道应严格规划路线走向,控制道路修筑边界,以减少周围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临时占用土地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施工便道应按要求在路基永久征地范围内修建,部分段落切实无法在征地线内修建施工便道时,修建的线外便道必须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占用土地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二、临时道路应保持平整,必须设立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及时清扫水泥、砂、石、土等运输漏失物,保持良好通行状态。
第十五条 料场环境保护
一、明确临时征地范围边界,控制临时征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二、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和水流引起物料流失。
三、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得堆放在民用水井、饮用水源及河道、沟渠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四、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
第十六条 拌和站和预制场环境保护
一、拌和站及预制场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 二、砂、石料冲洗废水其悬浮物含量较大,必须设置沉淀池,悬浮物沉淀后排放,部分废水澄清后可用于工地洒水防尘。
第十七条 路基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一、地表清理及结构物拆除
1、在施工前应测量放样清理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对于古树、名木等有保存价值的植物,应事先联系当地林业部门,采取移植异地予以保护;地表清理物应运至指定场地堆放,不得随意丢弃;
2、清理表土应集中存放,可用于绿化土地改良或沿线受破坏土地的恢复,临时堆放地应设置良好的排水设施;
3、结构物拆除点周围30m范围内有居民的,夜间对噪声较强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要进行,拆除框架混凝土结构,在拆除前应对被拆体充分洒水湿润,整体大部件应吊装移除,减少粉尘排放。
二、路基开挖
1、施工前应测量放样开挖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
2、挖方弃土应按指定位置分级堆置,弃土场由顶向外设置排水沟渠,保证排水畅通,并防止雨水冲流填塞河道,施工结束后,弃土场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或恢复。路基边临时零星弃土,应在道路封闭前清理完毕,以免道路全封闭后难以清运;
3、路基挖方施工应避开雨季,在雨季来临前必须完成边坡防护,并及时设置排水沟和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
4、尽可能以挖掘代替爆破,以多点少药代替大量炸药爆破,降低噪声减小振动。夜间禁止爆破,敏感点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禁止放炮,确需放炮作业的,应加以阻挡、防护,以防飞石冲击,并减小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5、石方路段施工,要尽可能少放炮、放小炮,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对野生动物及鸟类栖息地的惊扰。同时应严禁猎杀野生动物。
三、路基填筑
1、对成型的路基施工路段应适时洒水,保持路基表面湿润,减轻扬尘污染;
2、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和特点实施对雨前填铺的松土进行压实,减少水土流失。
第十 桥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一、易挥发物品的存放必须安全可靠,确保储运不挥发、不泄露,并尽量缩短开启时间。
二、拌和站和预制场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尽可能保护好原地貌,完工后全面恢复。 三、桥涵基础施工
1、桥梁桩基或扩大基础施工时,应避开雨季或洪水突发阶段,防止河道水位猛涨造成施工损失,或堵塞河道导致河水溢流
形成其他损失。同时应避免泥浆等污水对河流及周围水体环境的污染;
2、涵洞基础施工应设置临时沟通水系,防止原水系堵塞,积水浸湿路基或水毁路基或其他水毁破坏。
四、桥梁下部构造完成后,对因施工造成的墩、台、柱周围植被破坏的地段要恢复原貌。
五、报废材料要立即运出现场,并进行掩埋等处理。对于施工中废弃的零碎配件、边角料、水泥袋、包装箱等,要及时清理并搞好现场卫生。
六、桥涵工程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按设计要求对台前溜坡、锥坡及相邻沟渠、河道进行防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路基、沟渠、河道的边坡垮塌对河流及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隧道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一、洞渣的堆置应在指定弃渣场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堆置,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堵塞河道,完工后对弃碴场进行防护,并绿化恢复植被。
二、隧道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排风设施保持洞内通风良好,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隧道内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具,以降低作业粉尘和有害气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三、施工期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I、II类水域。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
四、隧道施工所需地材,严禁随意布置小料场,影响现场环境面貌;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施工污水、混凝土养生水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I—III类水源地保护区域。
五、洞渣中的优质石渣可作为路基防护片石加以利用,但必须经总监办试验室检验批复,同时严禁在路边临时堆放。
六、施工作业区应与周围环境隔离,严格控制影响范围,严禁为施工方便而任意破坏场地以外的植被和环境。
七、隧道洞口应避免大开挖,严禁乱挖乱弃,洞口临建要结合周围地形布设,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
第二十条 排水及防护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一、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减少施工对周围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
二、将废弃土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采取防护和绿化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和污染周围水体。
三、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禁野外和林区用火,发现火险迅速扑救,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现场管理,杜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乱挖乱掘”“随挖随倒”、“乱
砍乱伐”、“挤占河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发生,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日巡视工地,项目办将依据上述各项规定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驻地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各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兼顾现场施工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检查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是否正常。
二、施工是否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施工造成土石淤塞沟渠、河道的清理情况,雨季前清理通畅,能否安全渡汛。
四、弃土场的堆放、防护、绿化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五、施工造成的路基边坡及周围植被破坏是否采取恢复措施。
六、是否存在各类水毁和滑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七、路基、涵洞、桥梁等因施工挖断或阻塞农田水利灌溉沟渠的,是否及时恢复和疏通。
八、现场施工是否存在引起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违反环境保护各项规定施工的或
所述检查项目经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经项目办、总监办或驻地监理组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的,由驻地监理组暂停该单项工程的中间计量,在经整改后由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并签认,报总监办复核认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进行中间计量;若在通知期限内拒不整改的,驻地监理组将予以该单项工程10%的工程款给予罚款(罚款额度累计上限为该单项工程10%的工程款),并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予以计量。
评定及奖罚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完工后,各标段环境保护评定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项目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抽查结果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和最终评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最终环境保护评定结果,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达到项目环境保护要求和目标的优秀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将给予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适当的奖励并通报表扬;对存在环境保护问题,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之规定,
在定员、定岗、定职、定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奖惩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全面提高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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