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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标准 GZ17570(非织造布)

来源:划驼旅游
浙江非织造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非织造布350-2011

一、适用范围

1.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纺粘法、水刺法、针刺法、热轧法、粘合法非织造布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土工类产品不适用于本评价规则。

二、检验依据

FZ/T 004-1993 薄型粘合法非织造布 FZ/T 005-1996 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

FZ/T 012.2-2001 水刺法非织造布第2部分:卫生用卷材 GB/T 24248-2009 纺织品合成革用非织造基布

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抽样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样品数量

产品在同规格、同色号、同等级、同一批次中随机取2卷,进行现场外观检验;完成外观检验后,在其中一卷离布端5米处整幅抽取样品10 m(幅宽在90cm以下抽取样品加倍),平均分成2份,其中一

2

份为检验样,另一份为备样。需做甲醛项目的产品,另取约1 m分2份,密封保存。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以及安全技术类别(婴幼儿用品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洗涤方法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企业应提供单位面积质量、幅宽、等级、分类、类型等指标,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现场检验的记录应经受检单位确认。

(4)受捡样品在贮运过程中,应保证不破损、不沾污、不受潮、防雨淋、不得长期曝晒,远离热源。

四、检验项目

表1 薄型粘合法非织造布 序不合格主要复验用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备注 号 类别 项目 样品 FZ/T 004-1993 现场 1 外观质量 B 否 现场确认 5.2/5.4/5.6 检验 制造者名称、GB 5296.4-1998中5.1 地址 FZ/T 004-1993 8.1 现场 A 是 强制性条款,现场确认 检验 GB 5296.4-1998中5.2 标产品名称 FZ/T 004-1993 8.1 2 识 强制性条款(可以不用耐久性GB 5296.4-1998中5.3 产品号型、规格 现场 标签,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FZ/T 004-1993 8.1 A 是 检验 标签,洗涤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洗涤方法 GB 5296.4-1998中5.5 标注),现场确认 序号 检验项目 产品标准编号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复验用项目 样品 备注 GB 5296.4-1998中5.8 FZ/T 004-1993 8.1 GB 5296.4-1998中5.9 产品质量等级 FZ/T 004-1993 8.1 产品质量合格GB 5296.4-1998中5.10 检验证明 FZ/T 004-1993 8.1 安全技术类别 GB 18401-2003中5.3 FZ/T 004-1993 3 平方米质量偏差率 5.1/5.3/5.5 FZ/T 004-1993 4 幅宽偏差率 5.1/5.3/5.5 5 断裂强力 FZ/T 004-1993 5.1/5.3/5.5 FZ/T 004-1993 5.1/5.3 FZ/T 004-1993 5.1/5.3 A 是 现场 检验 强制性条款,现场确认 A B 是 是 备样/原样 现场 检验 备样/原样 备样/原样 备样/原样 原样 原样 原样 现场确认 浸渍粘合法仅考核气流成网产品,热轧粘合法产品横向断裂强力不考核,纵向断裂强力仅考核机械成网产品。 A 是 6 缩水率 7 热收缩率 8 甲醛含量 9 pH值 10 异味 11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12 耐汗渍色牢度 13 耐水色牢度 14 耐干摩擦色牢度 15 耐唾液色牢度 A A 是 是 纺粘法非织造布不考核 纺粘法非织造布不考核 强制性条款 GB 18401-2003 5.1 A 是 原样 强制性条款,本色产品不考核 强制性条款。婴幼儿用品考核,其他产品和本色不考核。 备样 注:1、经销单位的检查项目为标识,平方米质量偏差、断裂强力、缩水率、热收缩率项目和GB18401-2003全项目。

2、外观质量、标识和幅宽检验现场确认。

3、复验样品时,原样可复现用原样,原样不够复现用备样。

表2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 序不合格主要复验用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备注 号 类别 项目 样品 现场 1 外观质量 FZ/T 005-1996 3.2 B 否 现场确认。 检验 制造者名称、GB 5296.4-1998中5.1 地址 FZ/T 005-1996中6.1 现场 A 是 强制性条款,现场确认 检验 GB 5296.4-1998中5.2 产品名称 FZ/T 005-1996中6.1 标产品号型、规GB 5296.4-1998中5.3 强制性条款。(可以不用耐久2 识 格 现场 性标签,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FZ/T 005-1996中6.1 A 是 检验 的标签,洗涤方法根据实际需洗涤方法 GB 5296.4-1998中5.5 要标注)现场确认 产品标准编号 GB 5296.4-1998中5.8 FZ/T 005-1996中6.1 A 是 现场 检验 强制性条款,现场确认 序号 检验项目 产品质量等级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复验用项目 样品 备注 GB 5296.4-1998中5.9 FZ/T 005-1996中6.1 产品质量合格GB 5296.4-1998中5.10 检验证明 FZ/T 005-1996中6.1 安全技术类别 GB 18401-2003中5.3 3 平方米重量偏差率 4 幅宽偏差率 5 断裂强力 6 荧光 8 甲醛含量 9 pH值 10 异味 11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12 耐汗渍色牢度 13 耐水色牢度 14 耐干摩擦色牢度 15 耐唾液色牢度 强制性条款。婴幼儿用品考核,其他产品和本色不考核。 FZ/T 005-1996 3.1 FZ/T 005-1996 3.1 FZ/T 005-1996中3.1 FZ/T 005-1996 3.1 A B A A 是 是 是 是 备样/原样 现场 检验 备样/原样 备样/原样 现场确认 用紫外光照射法定性检验 强制性条款 FZ/T 005-1996 3.1 GB 18401-2003 5.1 A 是 原样 强制性条款,本色产品不考核 注:1、经销单位的检查项目为标识,平方米质量偏差、断裂强力、荧光项目和GB18401-2003全项目。 2、外观质量、标识和幅宽检验现场确认。

3、复验样品时,原样可复现用原样,原样不够复现用备样。

表3卫生用卷材水刺法非织造布 序不合格主要复验用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备注 号 类别 项目 样品 FZ/T 012.2-2001 3.4.1 B 外布面匀整 1 观幅宽偏差 质布面色差 量 其他疵点 制造者名称、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号型、规格 2 标洗涤方法 识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 安全技术类别 FZ/T 012.2-2001 3.4.2 FZ/T 012.2-2001 3.4.3 FZ/T 012.2-2001 3.4.4 GB 5296.4-1998 5.1 FZ/T 012.2-2001 6.3 GB 5296.4-1998 5.2 FZ/T 012.2-2001 6.3 GB 5296.4-1998 5.3 FZ/T 012.2-2001 6.3 GB 5296.4-1998 5.5 GB 5296.4-1998 5.8 FZ/T 012.2-2001 6.3 GB 5296.4-1998 5.9 FZ/T 012.2-2001 6.3 GB 5296.4-1998 5.10 FZ/T 012.2-2001 6.3 GB 18401-2003 5.3 B B B A 否 现场 检验 现场确认。 是 现场 检验 强制性条款,现场确认 强制性条款。(可以不用耐久性标签,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洗涤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标注),现场确认 A 是 现场 检验 A 是 现场 检验 强制性条款,现场确认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FZ/T 012.2-2001 3.3 FZ/T 012.2-2001 3.3 FZ/T 012.2-2001 3.3 FZ/T 012.2-2001 3.3 不合格类别 A A A A 3 断裂强力 4 单位面积质量CV值 5 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 6 吸水率 8 甲醛含量 9 PH值 10 异味 11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12 耐汗渍色牢度 13 耐水色牢度 14 耐干摩擦色牢度 15 耐唾液色牢度 主要复验用项目 样品 备样/是 原样 备样/是 原样 备样/是 原样 备样/是 原样 备注 仅考核对吸水性有要求产品 强制性条款 GB 18401-2003 5.1 A 是 原样 强制性条款,本色产品不考核 强制性条款。婴幼儿用品考核,其他产品和本色不考核 注:1、经销单位的检查项目为标识,断裂强力、单位面积质量CV值、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吸水率和GB18401-2003全项目。

2、外观质量、标识检验现场确认。

3、复验样品时,原样可复现用原样,原样不够复现用备样。

表4合成革用非织造基布 序不合格主要复验用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备注 号 类别 项目 样品 现场 1 外观 GB/T 24248-2009中4.4 B 否 现场确认。 检验 制造者名称、地GB 5296.4-1998中5.1 址 GB/T 24248-2009中7.3 现场 A 是 强制性条款,现场确认 检验 GB 5296.4-1998中5.2 产品名称 GB/T 24248-2009中7.3 强制性条款(可以不用耐久性GB 5296.4-1998中5.3 产品号型、规格 现场 标签,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GB/T 24248-2009中7.3 A 是 检验 标签,洗涤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洗涤方法 GB 5296.4-1998中5.5 标标注),现场确认 2 识 GB 5296.4-1998中5.8 产品标准编号 GB/T 24248-2009中7.3 GB 5296.4-1998中5.9 产品质量等级 现场 GB/T 24248-2009中7.3 A 是 强制性条款,现场确认 检验 产品质量合格检GB 5296.4-1998中5.10 验证明 GB/T 24248-2009中7.3 安全技术类别 GB 18401-2003中5.3 GB/T24248-2009中备样/3 单位面积质量CV值 A 是 4.1/4.2/4.3 原样 GB/T24248-2009中备样/4 厚度偏差 A 是 4.1/4.2/4.3 原样 GB/T24248-2009中现场 5 幅宽偏差 B 是 现场确认 4.1/4.2/4.3 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GB/T24248-2009中4.1/4.2/4.3 GB/T24248-2009中4.3 GB/T24248-2009中4.1/4.2/4.3 GB/T 24248-2009中4.1/4.2 GB/T 24248-2009中4.1 不合格类别 A A A A A 6 断裂强力 7 断裂伸长率 8 撕破强力 9 干热收缩率 10 胀破强力 11 甲醛含量 12 PH值 13 异味 14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15 耐汗渍色牢度 16 耐水色牢度 17 耐干摩擦色牢度 18 耐唾液色牢度 主要复验用项目 样品 备样/是 原样 备样/是 原样 备样/是 原样 备样/是 原样 备样/是 原样 备注 针刺法和水刺法产品不考核 超细纤维产品不考核。其它按合同或明示 水刺法、超细纤维产品不考核 强制性条款 GB 18401-2003 5.1 A 是 原样 强制性条款,本色产品不考核 强制性条款。婴幼儿用品考核,其他产品和本色不考核 注:1、经销单位的检查项目为标识,单位面积质量CV值、厚度偏差、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撕破强力、干热收缩率、胀破强力和GB18401-2003全项目。 2、外观质量、标识和幅宽检验现场确认。

3、复验样品时,原样可复现用原样,原样不够复现用备样。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标识判定

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缺一项或二项以上不准确,则标识项目判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反之,判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

格”; 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1)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2) 复验样品原则上以原样为主,如原样确实不能满足检验需要时用备样复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标识、外观质量和幅宽现场检验不予复验; (2)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3)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评价规则主编单位: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联系人:鲍国芳;联系电话:0575-; 2.参加本评价规则评审的人员姓名及其工作单位:郭伟强(浙江大学)、曹丽勤(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俞秀娟(绍兴市恒盛新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余晓峰(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王建刚(浙江省纺织品与染化料质量检验中心);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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