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24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月11日收到董事以通讯表决结果。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原《公司章程》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修订为:1.8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依法选举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2、原《公司章程》5.2.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十)审批金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
(二十一)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5.2.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十)审批金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 (二十一)依法选举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十二)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原《公司章程》5.2.8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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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公司根据需要,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和处置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固定资产;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5.2.8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根据需要,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和处置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0年1月28日(周四)上午1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商城七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主要审议以下议案:
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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