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工商98 学号:0952337 姓名:蔡金建
2012.05. 31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银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中国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的双重任务。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于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银行只注意货币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全球化与“混业”经营还没有到非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金融混业经营不仅导致金融监管的重大变化,而且也使金融监管的重心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同时,其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在逐步下降,创新业务所占的比例则逐步增加。基于这一变化,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金融监管的重心也应该相应地做出调整。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展望
首先,我国要继续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金融监管最基本的含义旨在维护金融机构安全及稳健经营,从而在整体上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各国、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的情况不同,因而体现在各国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也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银行法》关于监管目标的规定则显得比较原则,其侧重点主要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诚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我国银行实施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目标,但这不能概括其他金融监督管理目标。我们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应主要包括: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二是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三是维护并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金融监管并非万能,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监管不当则会导致监管成本的上升、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等。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督必须在法定的原则框架范围内进行,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我认为,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二是适度监管原则。三是持续和系统监管原则。亦即从审查批准金融机构准入市场开始到其退出市场为止,对其整个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持续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必须遵循系统监管原则。亦即把监管对象和内容作为有机整体,依靠银行大监管体系,综合配套地运用各种手段,科学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是效率原则。主要包括金融监督的经济效率和金融监管的行政效率。
其次,我国要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不尽相同,大致有二类:一是单一监管模式,二是多头监管模式。尽管各国金融监督主体模式不尽相同,但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我们认为,要充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央行监管外,还必须建立并完善包括社会监管、行业互律监管及自律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这也是由金融市场运作中金融机构自立性、金融活动多元性和金融业务风险性的特征所决定的
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第一,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对申请设立的商业银行一定要从严控制,审批金融机构除应坚持法定条件外,还应从经济发展的金融市场需要的角度进行审查。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严肃查处。此外,还应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第二,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第三,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请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各种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性不足而发生支付问题。
金融法律不仅是金融机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要义是要求制定一整套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律,为对金融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
最后我国还需要逐渐培育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 有效的金融监管不完全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主观意愿,它需要有一系列的先决条件。因此,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们必须加速培育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
1.培育稳健的宏观经济与环境。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防止经济大起大落,避免由此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形成。加快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改善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经济基础,消除企业逃废银行贷款的无
约束行为。加快政治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消除各级部门对银行贷款的行政干预。
2.培育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要依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加入WTO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及时修订与完善各类金融法律法规。对于没有法律约束的金融领域,要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不适用或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制订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以使投资者、存款人和监管当局能据此评价和监测银行及贷款企业的财务能力和风险状况。培育一批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金融监管专家、律师和法官队伍,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3.培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建立适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增加市场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完善国内金融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投资者——金融机构的股东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以有效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4.培育金融机构问题的高效处理机制。制订金融机构问题的分类指导原则。明确可救助与应关闭金融机构的条件与范围。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救助主体与职责,减少决策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效率。建立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制度,包括央行救助制度、存款保险救助制度、金融机构联合救助制度等,增强处理金融机构问题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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