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书
答辩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答辩人: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答辩人因吴**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吴**主张答辩人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保差额与公积金差额,不属于劳动仲裁事项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有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通过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解决。社保费的缴纳是国家的强制行为,属于行律关系,而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劳动仲裁事项。
对于住房公积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双方也没有公积金缴纳的约定,故依据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的约定,答辩人没有为被答辩人缴纳公积金的义务。另外,依据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和管理事宜。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故不能通过劳动仲
裁予以解决。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建议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其解除劳动合同向人民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公司只是未按被答辩人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而非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未依法缴纳”之情形。被答辩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以未足额缴纳社保差额与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表现
被答辩人因与公司直属领导产生个人矛盾,从****年*月*日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直到半个月多后的****年*月**日,被答辩人才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向答辩人提出辞职申请,其申请内容所陈述的离职原因与事实不符。在被答辩人自动离职后,经公司多次通知,被答辩人于****年*月*日到公司协商此事,承认是因与直属领导不合,主动离职,并重新递交了离职申请。
关于社保未足额问题,是被答辩人自己要求按最低基数缴纳的,并且在入职9年期间
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现其提出要补缴社保,公司也愿意配合其进行补缴,双方于****年**月**日达成一致:由吴**将个人承担部分金额汇入公司账户后,再由公司进行补缴,并且将社保缴费工资复核申请的金额,以及公司的账户告知对方。但截止目前为止,仍未收到被答辩人个人需补缴的款项。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理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答辩状副本
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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