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工挖孔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4-13 22:07:00 点击数: 19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文件
株建监管字[2006]14号 签发:陈世湘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筑工程人工挖孔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人工挖孔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工程 人工挖孔桩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市建设局杨克敏、沈平副 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 2006年4月13日
株洲市建筑工程人工挖孔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施工必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施工前应取得完整的勘察报告及设计图纸,并通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批准。
1、桩基础勘察探孔的深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有关规定,一般性探孔的深度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倍的桩径,且不得小于3.0m,直径大于800mm的桩不得小于3.0m。
2、以粘性土做桩端持力层的人工挖孔桩,应对持力层及下卧层的粘性土做压缩试验,试验的最大应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应力之和,并应通过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密实砂砾石、卵石、风化岩持力层选用人工挖孔桩,应对持力层做标贯或动力触探试验,标贯试验要求每1.0~2.0m做一次。如桩端持力层为硬质岩石,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3、勘察单位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经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审查。
4、勘察单位不得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更改勘察数据或提供不真实的勘察建议。
5、桩基础施工时,勘察人员必须检查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是否一致(挖孔桩必须检查孔底土质)。
6、桩基础设计应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之后进行。当设计采用的桩基础类型与勘察单位建议的基础类型不同时,应协商勘察单位应重新提供桩的设计参数。 设计单位有关桩基础的设计变更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
1、桩基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健全,管理人员及桩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桩基础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桩基础施工合同,必须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条件制定施工保证质量措施。
3、作业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上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公司审批。
4、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配比做好混凝土的计量,并设置标养室。 5、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帽,孔内人员上下应通过爬梯。 6、孔内照明应使用不超过24V的安全电压,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7、下井前应对井孔内气体做抽样检查,发现毒气含量超过允许值,应停止作业,彻底清除毒气后方可作业. 8、暂不施工的孔洞,应采取有效的遮盖,严防发生人员坠落事故。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救援紧急预案。
第六条 基施工完毕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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