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与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二、本小区的业主、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及其他与香树湾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人员,均需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三、本小区的业主、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本小区公共设施,保护本小区环境,维护本小区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敬业,接受本小区全体居民的监督,认真听取小区业主、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对小区公共部位管理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四、凡持有位于本小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与开发单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买房人,均为本小区业主。
五、两人以上共有一处物业的,共有人均为本小区业主,但行使业主权利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约或小区其他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
六、本小区业主享有如下权利:
1、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2、参加业主大会,并通过业主大会发表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建议或意见,或者提出与小区公共事务有关的议案;
3、对业主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
4、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5、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进行监督;
6、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进行监督;
7、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本小区业主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约的规定;
2、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遵守本小区有关物业区域的管理规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本小区业主发现任何侵害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予以举报。
十、本小区业主应当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讨论,对所关心的议题有权发表意见,但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议、决定,不论是否赞成,均应当遵守。
十一、本小区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业主利益的,应当及时与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沟通无效的,可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依法提请人民予以撤销,也可以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请人民予以撤销。
十二、业主将所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及时到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处对承租人信息进行备案。
十三、业主将所拥有的物业出售给他人的,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并到物业服务企业处对业主信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业主大会
十四、业主大会是本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的唯一决定机构。
十五、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处物业为多个业主所共有的,由共有业主共同推选一人代表其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业主权利,其代表所实施的一切合法行为均对其他共有业主有效。共有业主所推选的代表,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时,不论是否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均视为其已经取得了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十六、业主可授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表其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业主权利,但应当向业主大会递交提供书面授权。业主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的,授权自动失效。
十七、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为了物业管理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十八、经20%业主的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业主可与社区或其他部门协商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十九、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30日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2、业主大会拟需要讨论的议题;
3、业主大会议题提议截止期限;
4、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
5、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业主大会公告应当在本小区的物业办公室门前、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门前、小区各出入口及各单元门口处张贴。
二十一、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表决办法》,并提请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此后的业主大会在讨论议题及对议题进行表决时,均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表决办法》进行。
二十二、业主大会决定本公约十九条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十三、业主大会表决后,应当及时公布表决情况及结果。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复查结果,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十四、业主有权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或公共事务有关的议题。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议题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议题,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讨论;不符合要求的议题,不得列入业主大会议程,同时应当告知提交议题的业主。
二十五、业主大会不得讨论与物业管理或本小区公共事务无关的事项,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或小区公共事务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二十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或决定,对本小区全体业主、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二十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履行如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为履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所制定或作出的规定,对本小区全体业主、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香树湾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十八、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量应为7人以上、11人以下的单数,原则上应当包括:高层住宅(8层以上)业主代表、洋房区域业主代表、普通住宅(7层以下)业主代表。
二十九、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为准。两人以上共有一处物业的,其中任一一人均可成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但其他共有人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的共同居住人或物业承租人不得成为业委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近亲属不得同时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十、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2、有较充分的时间可以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3、不拖欠物业费;
4、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无利害关系;
5、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6、每年在本小区内经常居住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7、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认为的其他条件。
三十一、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采取自愿报名、社区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选票最高的前7名候选人成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十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三十三、每届业主委员会组成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并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一人。选举结果应当对外公布,并应当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十四、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
三十五、首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此后业主委员会在讨论、研究、表决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业主委员会在进行表决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三十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应当在社区的监督下组织交接。
三十七、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或小区公共事务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或小区公共事务无关的活动。
三十八、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具备本管理规约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应当自动辞职,未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解除其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人数达
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进行增补。
三十九、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置账簿,并指定专人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费用记账管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检查。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上述款项的使用状况。
四十、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小区办、社区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并接受上述相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关系,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能,及时将业主所反映的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事项转达给物业服务企业,并督促其尽快解决。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组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面对面的交流。
四十一、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委员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五章 物业区域管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四十二、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内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共管。
四十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就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管理以及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制定临时管理规定。临时性管理规定的有效期为不超过两年。临时性管理规定有效期满后,如有必要继续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正式的管理规定,并提交业主
大会表决通过,作为本小区的正式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否则在有效期满后该临时性管理规定自动失效。且两年内,不得就相应事项重新制定临时性管理规定。
业主委员会单独制定的临时性或正式的管理规定与本规约有差异的,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以管理规定为准。
四十四、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侵占本小区内的公共部位,不得使用本小区的公共设施。本管理规约实施前已经侵占的,应当在本管理规约实施后三个月内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部门报请依法拆除。
四十五、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本小区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可以提供给他人使用,但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与使用方签订协议,并收取使用费用。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可出租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代为出租。因使用本小区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所支付的租金及利息归全体业主所有,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使用。业主需要使用本小区的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也须支付费用,但在同等条件下,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
四十六、非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禁止电信或其他提供基础服务的企业进入本小区提供服务。电信、燃气、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企业需要进入本小区提供服务或进行施工时,因铺设线路、管道等,需要占用本小区公共部位的,应当限期施工,并事先以公告方式告知业主。施工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十七、本小区业主为了小区的安全,进出小区及单元时应当使用门禁系统,并且应当注意随同进出人员是否为本小区业主或居民。进出单元门时,应当随手关门。如果发现小区或单元门的门禁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人员进行维修。
四十八、本小区业主或物业承租人、使用人利用本小区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经营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管理规约及其他单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二节 小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四十九、本小区机动车采取出入证管理制度,只有持有本小区出入证的车辆可以进入小区,无本小区出入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
五十、本小区车辆出入证分为:车库车辆出入证、地面车辆出入证、访客车辆出入证三种。拥有本小区车库的业主,如果其车库出入口方向在小区内的,可以申请车库车辆出入证;本小区业主或物业承租人、使用人可以为自己或同住的近亲属所驾驶的车辆申请地面车辆出入证;业主的访客经确认后,在保证小区业主车辆停放的情况下,可以发给访客车辆出入证。
五十一、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当支付停车费。停车费的标准、收取时间,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提请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取得车辆出入证的业主,可以按季、半年、年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停车费。访客车辆进入小区时,须预交停车费,离开时进行结算。
五十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按照小区内的指示方向,遵从小区内的标志标线,减速慢行,注意小区内的行人安全。车辆停放时,应当停入在小区内的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占用草坪或其他公共区域,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不得在小区内鸣笛。
五十三、业主访客所驾驶的车辆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并登记车辆基本信息。访客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内,并应当预留可以联系到驾驶人的电话。
五十四、车辆出入证由业主委员会颁发。申请车辆出入证时,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可以证明业主身份的资料、拟进入本小区车辆的基本资料等。每处物业仅可以申请一张车辆出入证。拥有本小区车库的业主,不论其车库出入口方向是否在本小区内,如果其车库出租或出借给非本小区业主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车辆出入证的申请。
五十五、任何人不得在小区内设立任何的设施、装置、物品等占用小区内的停车位,否则业主委员或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强制性拆除。
五十六、业主及访客所交纳的停车费用,扣除必要的保险费用、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只能用于小区公共道路的维修,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停车费用的收支情况。
五十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的有关小区内停放车辆的规定,除收费事项外,其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节 小区内宠物饲养的管理规定
五十八、本小区业主饲养宠物的,所饲养的宠物品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饲养证明,实施必要的防疫措施,并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处备案。
五十九、业主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使用可以约束宠物行动的装置(如束犬链),对于宠物在本小区内排放的粪便或其他排泄物,饲养人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六十、业主应当加强对所饲养宠物的管理,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日常生活。
六十一、业主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高峰时期,并主动避让他人。
六十二、任何人均不得在本小区内虐待、遗弃宠物。
六十三、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与饲养宠物有关的规定。
六十四、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小区内有关宠物饲养的规定。
第四节 小区内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
六十五、本小区内的业主在装修前,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并应当预留联系电话。
六十六、业主装修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破坏专有部分的建筑结构。
六十七、业主装修时,对于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应当存放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不得将建筑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堵塞小区内通道或者楼道之内,不得影响小区内车辆或行人通行。如果因未存放至指定位置,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派人进行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十八、业主每日装修时间仅限于早7时至晚10时,其他时间不得进行。装修行为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六十九、业主装修时,应当注意安全,给其他业主或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七十、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小区内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节 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
七十一、业主应当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占用、使用、破坏公共设施、设备。
七十二、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移交给专业管理部门或机构的,发现问题时,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与管理部门或机构联系,需要配合的,应当给予配合。
七十三、因业主需要,确实需要临时关闭水、电、煤气、供暖或其他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联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与负责管理的机构联系,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十五、业主应当对自家儿童进行必要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其伤害小区内的花草、水池内放养的观赏鱼。对于他人破坏花草、水池及其中放养的观赏鱼的行为,业主应当及时
制止,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
七十六、物业服务企业在对本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卫生消杀、投放鼠药等防疫药品时,应当及时张贴公告,投放防疫药品时应当选取儿童无法或难以触及之处,并应当进行定时巡防,发现有人误食,应当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抢救措施。
第六章 物业服务企业
七十七、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小区提供服务时,必须经过相应的招标程序方可进入。未经招标进入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七十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首先向全体业主征询意见,征询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的要求、物业服务的价格等。征询意见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整理所征询到的意见,并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基本要求后,进行招标。
七十九、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形式,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价谈判的方式进行。
八十、业主委员会经过招标后,应当对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情况或谈判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结合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确定拟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名单,并将征询意见的整理结果、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文件或谈判结果、拟确定提供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及确定理由予以公示,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
八十一、经业主大会表决批准,业主委员会可以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论业主在投票时是否反对,该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式,同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存放一份,供
业主随时备查。
八十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及时安排与其进行交接。交接时,应当对交接资料进行清点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小区时,应当如数交还所交接的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拒不交换的,业主委员会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返还,给小区物业管理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八十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业主大会表决不再与其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到期日方可撤离本小区。提前撤离的,本小区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
八十四、不论因何种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撤离本小区的,均应当将进入本小区时以及提供服务期间所获得的资料、图纸,及所购买的服务设备的保修凭证等必要的资料,以及所收取的全部停车费用、保证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所收取的物业费尚未发生的部分,应当返还给业主。
八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加强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并保证为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缴纳各种保险。
八十六、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立即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并及时纠正。
八十七、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物业服务情况对业主进行抽样调查,抽样比例
不低于全体业主总人数的25%,调查结果分为:满意、一般、不满意三个级别,连续两次调查满意率低于85%时,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通知业主下调交费标准。下调前已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还,或充抵下一期物业费。
八十八、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业主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管理规约或者其他依法制定的本小区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改正。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八十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包括资金、物品或其他物质帮助在内的贿赂。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取消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十、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专有部分提供保修范围以外的服务的,有权适当收取费用,但收费标准应当提前予以公示,不得超标准收费。
九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负责,其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或者对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当负责赔偿。
九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报业主委员会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更换。物业服务
企业拒不更换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业主暂停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九十三、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物业项目经理、保安部门负责人、保洁部门负责人进行更换,但应当在更换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项目经理、保安部门负责人、保洁部门负责人上述人事变动发表意见,并要求保留上述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执意更换的,业主委员会有权通知全体业主暂停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九十四、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本小区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赔偿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因与其员工发生争议,导致影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减少或暂停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九十五、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原则上采取半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具体支付方式由业主自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之后,应当立即为业主开具。
九十六、电梯费可以与物业服务费分开交纳。业主单独交纳电梯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单独收取电梯费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十七、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进行沟通。业主仍然拒绝交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九十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方案、养护、维修措施,并通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上述服务方案的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需要启动维修基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九十九、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基金对本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时,应当制定使用预算。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施工进度。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并制定决算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审议。
一百、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的电梯费用,只能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或公共设施的维修。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或代为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内,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导致所收取的费用无法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一百零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的最后一周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服务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物业服务计划。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有权对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百零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小区办、社区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本小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及时改进其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一百零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守本管理规约及其他小区管理制度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七章 物业的出租、出借备案管理
一百零四、业主将所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他人的,应当将租赁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业主及物业承租人的常用联系电话。
一百零五、业主将所拥有的物业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如果业主本人不在本小区经常居住的,应当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常用联系电话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
一百零六、业主在将物业出租或出借给他人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及小区的其他管理事项告知承租人或使用人。
一百零七、业主将物业出租或出借给他人时,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人由业主与承租人或使用人自行协商确认。逾期未缴纳的,有权依法要求向业主承担。
一百零八、业主将物业出具或出借给他人用于除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邻居的同意,且应当注意安全事宜。
一百零九、不论业主是否将本管理规约及香树湾小区的其他管理事项予以告知,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均应当遵守上述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百一十、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可以以业主的名义,享有申请本小区停车位等权利,但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取得业主的配合。
附则
一百一十一、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百一十二、本管理规约应当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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