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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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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征收管理,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5﹞280号

【发文日期】2005-11-15

【实施时间】2005-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1-10月,全省房产税收入218815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91%;土地使用税收入79944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88.7%;车船使用税收入14947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91.5%,但与全省调整后的奋斗目标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目前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征收机关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重视不够,管理较为粗放,存在着底数不清、税源不实、征收不到位的问题。二是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的情况十分普遍,计税价格普遍偏低。三是有些征收机关的税收

档案资料中只有部分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资料,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涉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资料。四是个体业户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相对薄弱,部分征收机关对个体业户采取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的征收方式,征收额局限于一次性的检查清理结果,征管方法存在问题;有的税务所没有固定的征收台账,档案中没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核定表或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征管资料的管理存在问题;在个体业户的征收管理方面只重视税收定额,忽视了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存在征收不全面的问题。五是有的地区在车船使用税的征管方面监管不力,与交警部门配合不够密切,对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后放任不管。六是未能对个人出租的居住用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征管存在盲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底前,各级征收机关要自行检查所有纳税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情况,对

使用自有房产进行生产经营并且税法规定应缴税的,必须足额缴纳入库;对出租的房屋,严格按租金征收房产税;对集团公司、集贸市场等统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要在税务档案中进行说明,并附已统一缴税的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地段租金标准,对过去制定的租金标准已不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应当进行调整。在按租金征缴房产税的过程中,对明显偏离租金标准的,要采取核定的方式征收。

三、纳税人税收资料档案中,要包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核定表、土地使用税适用

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纳税申报表、审核检查资料、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自有的房屋应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果没有应核实是否承租房屋用于经营,承租的房屋要有承租协议和出租人完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四、建立个体业户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资料档案,规范对个体业户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五、要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总结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经验。今年11月底前,各征收机关要主动与交警部门核对实有车辆的征税信息,查找交警检车数量与车船使用税纳税车辆间是否存在差异,对未缴税的车辆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六、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对居民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七、各地应通过绘图定位管税等手段,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源泉管理,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地理信息系统。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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