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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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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浏览次数: 469次 字号: [大] [中] [小] 一、电价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

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

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 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8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

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1.3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 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 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8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享受协议供电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 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98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

(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经济适用房建设按标准的85%收取,即110.5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标准的75%收取,即97.5元。 2、供电容量配置标准为: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用户对容量配置要求超过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二、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新)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98号),武汉市自2012年7月1日起 (8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以

下销售电价标准:

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 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8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 小化肥)1.3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8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

分钱执行。

5.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享受协议供电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98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伏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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