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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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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发电厂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引言:

为防止施工机械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作业项目保质按期完成,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范围

1.1 本规定规定了阜新发电厂工器具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1.2 本规定适用于阜新发电厂各施工作业单位。 2.管理内容

2.1 本规定适用于保证人身安全的各种防护性工器具及装置,如:绝缘工具、安全带、漏电保护器、验电器等,此外还包括导链、砂轮、电钻、吊车、电动葫芦、滑轮等工器具;

2.2 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负责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2.3 各单位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知所管辖工器具性能、使用保养、试验方法等知识,工器具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2.4 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标准定期试验、检查、保养,检查试验后的工器具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日期、检查数据及检查人签名,合格的工器具应贴有检查合格的标志,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另外存放,绝对禁止好坏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2.5 工器具的试验周期由保管人员负责控制,到期时汇报班长安排人员协助检查试验,如工器具漏检并由此引发事故,追究保管人员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2.6 工器具借用要有记录,包括借用日期、归还日期,禁止将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2.7 工器具的贮存保管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程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厂安监部定期抽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并进行考核。 3.检查与考核

3.1 本规定由安监部和相关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3.1本规定解释权规安监部; 3.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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