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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来源:划驼旅游

法律主观: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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