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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在为民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来源:划驼旅游

法律分析:缺乏责任心,不敢担当,不愿负责,见困难就退,不积极联系群众等。

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 每个,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

第九条 有的自由。要求,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缺乏意志,不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劝,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的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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