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 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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