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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是不是女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

来源:划驼旅游

可以离婚,涉及军人双方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应当由当事人所在的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如果无效,政治机关应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人民审理判决。非军事一方要求离婚,必须经军方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良好,非现役军人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非现役军人珍惜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经调解或判决不允许离婚。夫妻关系确有破裂,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关系无法再维持的,调解、和解无效,军人所在地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应当对军人做好思想工作,对离婚的,应当准予调解或者判决。

一、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是什么?

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依据主要是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诉讼离婚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是: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双方均为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用一般法定离婚原因处理;

2、如果一方有重婚、配偶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等不良习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人民应当通过以上政治机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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