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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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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和同级人民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它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再次,它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于下级人民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后,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主要分类:

1、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各级人民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对此,《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简称规定)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裁定并执行。

《规定》第13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执行;

《规定》第14条规定: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执行。

2、普通管辖

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规定》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裁定并执行。

3、特别管辖

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

4、共同管辖

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享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

《规定》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执行。

5、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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