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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上班途中摔倒是否算工伤?

来源:划驼旅游

上班路上摔倒骨折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特定交通工具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摔倒致骨折不符合这些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上班路上摔倒骨折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上班途中摔倒致骨折,并非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上班途中摔倒导致伤害: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的事故,以及事故与工作职责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其次,需要评估事故的发生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合理的关联,即是否属于工作范围内的风险和职业特性所导致的意外。最后,还要考虑是否存在雇主过失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例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或培训。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可以帮助决定上班途中摔倒导致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班途中摔倒骨折并非符合工伤的条件。工伤认定需要考虑事故与工作职责的直接关联性、事故是否与工作范围内的风险相关,并且是否存在雇主过失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因此,对于上班途中摔倒导致的伤害,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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