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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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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并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办理强制公证的范围。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符合公证法关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随主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最高人民、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符合债权文书和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的条件。

一、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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