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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9]5号 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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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二、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措施费分册》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相应费率乘以1.05系数计算。

三、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

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9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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