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8+1城市圈(以下简称武汉城市圈)药品稽查信息交流,构建药品稽查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健全武汉城市圈药品稽查协作机制,更加有效地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武汉城市圈药品稽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重点解决各城市之间药品稽查信息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对接等问题,努力实现城市圈药品稽查信息的一体化。
第三条 建立武汉城市圈药品稽查情况通报制度,通报药品稽查信息,促进城市圈药品稽查工作协调发展。
第四条 药品稽查情况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市药品稽查工作要点、专项稽查计划、典型案例、重大药品稽查活动、稽查工作的主要经验;药品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市需要延伸稽查的。
第五条 稽查情况通报主要采取相互抄送文件、简报、案例分析、协查函、案件移送、稽查工作会议等形式。
第六条 武汉城市圈各市食药监局稽查部门负责稽查情况的通报工作,各稽查部门要明确和落实联络人员,确保稽查信息及时有效通报。
第七条 构筑武汉城市圈药品、医疗器械打假治劣的立体防线,建立健全城市圈联合打假的区域协作机制,始终保持药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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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治劣的高压态势。
第 优先开展武汉城市圈食药监部门委托事项的案件协查工作,对城市圈兄弟单位来本地调查取证的,一律予以积极配合,并在交通、食宿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
第九条 武汉城市圈各市食药监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属于城市圈兄弟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条 武汉城市圈各市接壤地区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联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对协作区内遇到的重大共性问题和边界地区违法犯罪活动新动态,及时互通情况、定期进行研讨,携手共商防范、打击、整治之策。
第十一条 构建武汉城市圈稽查信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武汉城市圈药品稽查工作年会,由武汉城市圈9市食药监局轮流承办,介绍稽查工作情况,交流稽查工作经验,研究稽查工作问题,积极探索药品稽查长效机制。稽查工作年会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二条 武汉城市圈各市食药监局稽查部门应采取实地参观考察、相互培训人员、举办稽查执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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