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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进出口货物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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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进出口货物税费

案例:进出口货物税费

项目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案例1:进口关税计算

某公司从购进一批日本产轿车,成交价格共 FOB YOKOHAMA 120000.00 美元,另付港商佣金3%(以 FOB 计算,非买方佣金),运费 5000.00 美元,保险费0.3%。汽车的规格为 4 座位,汽缸容量2000CC,要求计算进口关税(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 1 美元=6.84元人民币)。

计算过程为:

(1)税则归类,归入税号 87032314 (2)原产国日本适用最惠国税率 43.8% (3)计算完税价格:

选取公式: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

完税价格=(120000.00+120000.00×3%+5000.00)/(1-0.3%)=1286.96美元

将完税价格折算成人民币:

1286.96 美元×6.84元/美元≈882270.81元 (4)计算应纳关税税额:

应纳进口关税额=882270.81×43.8%≈3834.62元 案例2:出口关税计算

某进出口公司出口磷 500 吨到日本,每吨离岸价格天津为 400 美报关理论与实务2 元。要求计算应纳出口关税(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 1 美元=6.84元人民币)。

计算过程为:

(1)税则归类,归入税则税号:28047000 (2)该出口货物适用出口暂定最惠国税率 10% (3)计算完税价格:

选取公式:完税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500吨×400美元/吨)/(1+10%)=181818.18美元

将完税价格折算成人民币:

181818.18 美元×6.84元/美元≈1243636.35元 (4)出口应纳关税税额:

应纳出口关税额=1243636.35元×10%≈124363.元 案例3:消费税计算

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丹麦啤酒3800 升,经海关审核其成交价格总值为CIF 境内某口岸US$1672.00。兑换率为: 1 美元=6.84元人民币,计算应征的消费税。

计算过程为:

(1)税则归类,归入税则税号:2203000

(2)原产国丹麦关税税率使用最惠国税率,啤酒的关税税率为0 元/升;消费税税率为: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的税率为250 元/吨,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的税率为 220 元/吨

(3)确定进口啤酒数量:3800升÷988升/吨=3.846吨 (4)计算完税价格单价:1672美元÷3.846吨=434.74美元/吨 (5)计算消费税税额:

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消费税税率应该采用 250 元/吨 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846 吨×250元/吨 =961.50 元 案例4:计算

上海某汽车贸易公司从日本进口排气量为90 毫升的女式摩托车100 台,成交价格CIF 上海 100000 日元/台,且经海关审定。查摩托车的适用关税税率为50%,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100 日元=6.3255元人民币。计算应纳进口环节额。

计算过程为:

(1)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CIF价格=100000日元/台×100台=10000000.00日元

(2)将外汇计价的完税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价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10000000.00日元×0.063255元/日元=632550元 (3)计算应纳进口关税额:

应纳关税额=进口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率=632550元×50%=316275.00元

(4)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率) =(632550.00+316275.00)/(1-10%)≈10250元 (5)计算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10250元×10%=1025元

(6)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 =632550.00+316275.00+1025≈10250元 (7)计算应纳进口环节额:

应纳额=组成计税价格×率=10250×17%=179222.5元

案例5:滞纳金计算

某公司进口货物应缴纳关税80000 元,100000 元,消费税70000 元,海关于 2002 年 9 月 5 日(周四)填发税款缴款书,该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 10 日(周四)缴纳税款。计算应征滞纳金。

计算过程为: (1)确定滞纳天数:

按海关实际操作,确定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次日起 15日内,该公司应当最迟于 9 月 20 日(周五)缴纳税款。而公司实际纳税日期为 10 月 10 日,因此滞纳天数为 20 天。

(2)计算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进口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80000×0.5‰×20 =800.00 元

消费税滞纳金=滞纳消费税税额×0.5‰×滞纳天数 =70000×0.5‰×20 =700.00 元

滞纳金=滞纳税额×0.5‰×滞纳天数 =100000×0.5‰×20 =1000.00 元

项目二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案例1:加工贸易报关程序案例

专营进料加工集成块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A 公司,是适用海关B类管理的企业。该企业于 3 月份对外签订了主料硅片等原材料的进口合同,按企业合同(章程)部分加工成品内销,另一部分加工成品外销,原料交货期为 4 月底。5月初又对外签订了生产集成块所必需的价值20000 美元的三氯氧磷进口合同。6月初与境外某商人订立了集成块出口合同,交货期10 月底。9月底,产品全部出运,仅有些边角余料残次品没有处理。作为 A 公司的报关员,完成这个进料加工业务,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案例解析:

(一)外销部分申领《登记手册》 A 公司系海关分类管理 B 类企业,因主料硅片等材料并非商品类,所以设台账,“空转”。作为 A 公司的报关员应当在 4 月底之前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登记手册》,以便使料件按合同期限收货。申领《登记手册》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1.持主料进口合同到外经贸委审批,取得外经贸委进料加工批件,并填写《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由外经贸委确认签章。

2.填写《登记手册》,将合同基本情况预录入后,持合同、批件、状况表等到主管海关备案。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按企业合同(章程)内外销比例批注保税比例。开出《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

3.持《联系单》到海关指定的中国银行设立台账。因空转,不付

保证金。付100 元手续费后取得《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通知单》。

4.持《通知单》到海关取《登记手册》。 (二)主料报关进口

1.货物到港后,按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内外销比例将货物拆成两部分预录入通关:

(1)加工成品内销部分报“一般贸易”,提供、装箱单、提货单。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硅片不需要许可证件。

(2)加工成品外销部分报“三资进料加工”,全额保税,提供《登记手册》、、装箱单、提货单。审单通过后,将单据交现场海关接单人员。

2.如海关决定查验,则陪同查验,搬移货物、开拆包装、重封包装。

3.从接单人员处取得《税款缴纳证》,到银行付税。保税部分免征监管手续费。

4.凭银行收税款后签章的《税款缴纳证》正本到现场海关取得海关签放行章的提货单。

5.凭此提货单到口岸提货。 (三)三氯氧磷报批领证

1.三氯氧磷为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材料,应报化工部批准; 2.凭化工部的批准件到外经贸部申领许可证; 3.有了许可证货物才能到港。 (四)材料增补和报关

1.三氯氧磷系加工增补材料,应以“变更”方式办理,因为价值已超过10,000 美元,所以要到外经贸委审批。批准后,将增补材料预录入。

2.主管海关凭批件和许可证开《变更联系单》。

3.凭《变更联系单》到银行办台账变更手续,银行出具(变更通知单)。

4.凭《变更通知单》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变更手续。 5.凭《手册》和许可证报关。同样要按内外销比例拆单。内销部

分要征税。保税部分免征监管手续费。

(五)出口合同办手册

1.进料加工出口合同签订后以变更的方式将出口合同的内容做进《登记手册》,同样要外经贸委做合同变更审批,预录入,海关开《变更联系单》,银行变更台账开《变更通知》),海关变更《手册》;

2.凭变更后的《手册》办理产品出口手续。 (六)报核和注销台账

1.10月底以前必须报核,报核申请要对边角余料说明处理意向; 2.从主管海关处取得《核销联系单》; 3.凭海关《核销联系单》到银行办理台账销账。 案例2:电子关锁“加速”港口物流

近日,厦门海关启用了“厦门海关电子关锁监控系统”。该系统将进一步便利不同区域间海关监管货物的流转程序,加速港口物流。据了解,厦门快件中心和高崎国际机场之间的快件转运每天有十几车次,海关需要在进境快件运至快件中心处理以及出境快件运至机场乘机的过程中进行监管。在传统监管模式中,企业在两个不同监管区间流转货物,需将货物信息登记在《汽车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并当面递交海关,待审核后,领取铅锁。在货物出运前,海关对车辆施加铅锁并在《登记簿》上签注、盖章之后,车辆方可离开监管区。当车辆到达指运地后,海关要在《登记簿》上签注、盖章,确认铅锁完好。由于上述手续较为繁琐,厦门海关针对监管区间流转货物推出了“电子关锁监控系统”。据了解,该系统使用电子关锁和IC 卡,运输企业在系统上登记货物信息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可自行使用电子关锁上锁,经海关核对后,持IC 卡在刷卡机上一刷,听到“施封成功”的提示音后,便可驶出监管区,在车辆抵达指运地后,驾驶员只要刷一下IC 卡,情况正常的,系统便可自动解锁,驾驶员听到“解封成功”的提示音后,即可开启电子关锁卸货。

案例解析:

1.该系统不仅大大简化了传统监管程序,缩短了运输企业的等待

时间,而且将整个作业的主动权交给企业,提高了物流效率。

2.目前,该系统在快件中心和机场间试行,今后将逐步扩大到整个厦门辖区。

3.“厦门海关电子关锁监控系统”是厦门海关促进厦门港物流发展,服务“海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厦门海关先后运用了国际转运管理系统、GPS监控系统、电子卡口等信息技术手段,促进国际物流“加速”,还通过实施“多点报关、口岸验放”、“海上驳运”等一系列通关监管作业改革,延伸厦门港航线,扩大港口腹地,充分发挥厦门港的整体优势。

项目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 项目四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流程 案例3:进出境展览品

上海邀请境外一无线电设备生产厂商到上海展览馆展出其价值100 万美元的无线电设备,并委托上海某展览报关公司 C 办理一切手续。上海展出后又决定把其中价

值40 万美元的设备运到杭州展出。设备从杭州返回后,上海决定购买其中的20 万美元设备。境外厂商为了感谢上海赠送了 5 万美元的设备给上海门。其余设备退出境外。作为 C 公司的报关员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案例解析: (一)上海展出手续

1.进境展览要由境内展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海展出,由或上海市审批。无线电设备要由“无管会”审批。暂时进口的“无管会”批件没有文号。展品属于暂时进口。

2.凭或上海市批件、上海市“无管会”没有文号的批件、展品清单及其他展出资料到上海海关展览物品主管部门虹桥办事处备案。

3.物品到港后,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电子通关。 4.向虹桥办事处交单: (1) 报关单;

(2) “无管会”批件; (3) 、装箱单、提货单。 5.提供担保(保证金或保证函)。 6.取得海关盖了放行章的提货单。 7.提货。

8.在布置展出时,陪同海关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包装、重封包装。

(二)杭州展出手续

1.凭杭州展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展出清单及其他资料到杭州海关备案;

2.向杭州海关提前报关转关或向上海海关直接转关办理40 万美元展品的转关运输手续;

3.在杭州海关办理展出手续,闭馆后再以转关运输的方式转运至上海,到虹桥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展品闭馆出境前的仓储手续

1.60万美元的留在上海的展品应向虹桥办事处办理进入公共型保税仓库的海关手续;

2.从杭州运回的40 万美元的展品也应向杭州办事处办理进入公共型保税仓库的海关手续。

(四)留购与赠送手续 1.20万美元的留购展品:

(1) 如 C 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则可由 C 公司与参展商签订进口合同;如 C 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则应委托有关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2) C 公司填写进口报关单,预录入,电子通关,提供无管会有文号的批件和上海机电审查办的机电产品登记证明,以留购价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

(3)凭已完税税款缴纳证和报关单以及海关签章的出库单从公共型保税仓库提取20 万美元的无线电设备。

2.5万美元的赠送展品:

(1) 属于经贸往来无偿赠送的物品,要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要办理有文号的无线电审批批件和机电审查批件,要照章纳税;

(2) 凭上述 3 个批件办理报关手续,填写报关单,预录入,电子通关,按进口CIF 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

(五)75万美元的展品的出库离境报关

(六)凭已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单证及担保收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撤销担保手续

拓展资料:特殊监管货物报关流程 案例4:超期未报关货物海关如何处理

2001 年 2 月,汕头 A 公司向 B 公司订购了一批国家进口钢材, B 公司随后与韩国 C 公司签订了购买钢材合同,同时委托境外 D 银行为其购买上述钢材开具信用证,D银行于同年 4 月向韩国C 公司开立了金额为92.5 万美元的信用证。2001年8 月,韩国 C 公司按合同约定将上述信用证项下钢材运抵汕头港并储存在港口海关监管区内,但此后汕头 A 公司未收取货物、支付货款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B公司也没有就该批钢材向境外D银行支付货款赎取提单。

在此情况下,D银行向国外供货方韩国 C 公司支付了信用证项下货物应付款项,并以此获得了进口钢材的正本提单。在此期间,汕头 A 公司进口钢材因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某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于2002 年 2 月依法提取上述超期未报关钢材委托专门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人民币86025.60 元,扣除拍卖手续费、仓储费、税款等有关费用后,剩余货款为人民币5832052.82 元。境外 D 银行在获悉进口钢材被海关拍卖后,持正本提单以货物所有权人身份向某海关申请发还上述变卖余款。2002年 8 月,某海关针对 D 银行的申请作出不予发还变卖余款的书面决定,同时阐明了有关理由:即 D 银行属于境外银行,不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实际进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或组织,不是海关法所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因此无权要求海关发还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D银行不服某海关的上述决定,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D银行认为,该银行通过支付货款合法取

得了信用证项下进口钢材的正本提单,其对上述钢材依法享有所有权,某海关擅自提取变卖该批钢材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进口钢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关应完全归责于汕头 A 公司没有依法履行进口申报义务,该银行本身无任何过错,某海关变卖处理钢材后本应将拍卖所得款项全额发还所有权人,但某海关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进一步侵犯了该银行的合法权益。鉴于此,D银行请求总署依法确认某海关提取变卖进口钢材行为违法,撤销该海关不予发还变卖款项的行政决定,并责令其发还上述款项。

案例解析:

1.《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海关有权提取变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某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钢材提取变卖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2.同样基于《海关法》的规定,变卖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款只有\"进口货物收

货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一年内)申请发还;超期未报关货物如属国家进口货物,

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时还须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本案 D 银行系境外金融机构,该银行虽通过垫付信用证款项取得了涉案钢材的正本提单(所有权凭证),但其本身不具备海关法所规定的\"收货人\"的主体资格,亦不能提供钢材进口所须的许可证件,因此无权要求海关发还钢材变卖余款。

3.2002年 11 月 5 日,海关总署作出复议决定,驳回 D 银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某海关提取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予发还变卖余款的决定。

4.海关法中\"收货人\"的主体资格。作为海关行政执法范畴中的特定概念,《海关法》及有关海关规章对\"收货人\"这一概念的含义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海关法》的立法原义及海关总署第91号令(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海关法上的\"收货人\"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或核准具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实际从

事进出口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即具备\"收货人\"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有权申领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2003 年11 月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 万元、相关税金10 万元,卖方佣金 2 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18 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 800 件,对外批发销售6 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90 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 件,取得含税销售额 51.48 万元。化妆品进口关税率为40%,进口机器设备关税率为20%,化妆品消费税率为30%,化妆品和进口机器设备率为17%,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

1.应缴纳关税: (1)进口散装化妆品:

关税完税价格=120+10+2+18=150(万元) 应缴纳关税=150×40%=60(万元) (2)进口机器设备:

关税完税价格=35+5=40(万元) 应缴纳关税=40×20%=8(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关税合计=60+8=68(万元) 2.应缴纳 (1)化妆品

当期销项税额=[290+51.48÷(1+17%)]×17%=56.78(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50+60)÷(1-30%)×17%=51(万元) 应纳=56.78-51=5.78 (2)进口机器设备:

进口机器设备应纳=(40+8)×17%=8.16(万元) 该企业应纳合计=5.78+8.16=13.94(万元) 3.应纳消费税:

化妆品应纳消费税=[290++51.48÷(1+17%)] ×30%++300 ×30%-300×80%×30%=11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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