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划驼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

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

来源:划驼旅游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

作者:陈燕燕

来源:《东方文化周刊·理论(下半月)》2014年第01期

摘 要 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层面上已经正式确立。准确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立法原意和配套司法规范,探求正确的司法适应路径,是当下我国提升司法公信力,营造和谐司法环境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316-(2014)02-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厘定及适用规范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案件取得证明证据的过程当中,通过一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审判机关不得采纳因非法手段获取的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实践,从最初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发展到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在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正式司法规则的形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定义为: 不具有法定形式和法定来源或者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因此,合法证据的收集与获取应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法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和运用; 二、形式合法; 三、来源合法; 四、经过法定程序对该证据查证属实。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在内的刑事诉讼全过程,相应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都是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只要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手段对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取证的情形,可以申请对证据收集、获取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审理活动过程中,在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情况下也有权申请法庭对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手段收集、获取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保障与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两个基本目标。刑事诉讼在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并保障公民基本,即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获取的证据,常以侵犯诉讼参与人人身、财产甚至隐私等基本权利为代价。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进一步予以采信、采纳,那么就意味着对非法获取证据行为的肯定与纵容。容易陷入贝卡利亚描述的“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1]的司法心理困境。因此,从保障理念出发,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此非法证据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加以排除,否定其证明价值,进而减少在取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保障。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实体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与灵魂,司法公正是法治精神内在要求,是社会大众对法制的期待,也是法治能够持久的基础。司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必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刑事诉讼当事人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必须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2]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中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更好地坚持法律的原则性,坚持在依法执法,保障诉讼程序在合法、公正的框架内施行。同样,从实体正义的维度看,通过侵犯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收集并运用的证据,其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无法在审判过程中排除“合理怀疑”就无法准确的定罪立案,司法公正更无从谈起。因此,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地规制刑事诉讼过程取证程序,能够有效的规制司法行为,节省司法成本,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日渐完备的当下,依法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在“公正”和“效率”两方面下大工夫。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公正性适用 (一)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严格取证程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由任一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在后续的审查核实过程中,由检控方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检察机关不仅要提出证据,以支持对被告的指控认罪,还要最终成功地证明被告有罪,检察官证实其认证过程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更重要的是合法的。提交的证据,应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也要包含的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因而,控方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实存在和证明指控事实存在的证据应为合法取得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控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具体方式包括: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由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两种。 (二)检察机关发挥检查监督职能,提高审前排除效率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检察机关不仅是我国的刑事公诉机关,更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因此,监察机关在发挥侦查取证、审查起诉的职能过程中也要加强对系统内侦查部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效力等的法律监督,保证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经得起“考验”。人民的法律监督是审前排除的保障,这特别需要加强机关、人民和人民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衔接与配合。[2]这不仅是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人民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使排除非法证据的重心由审判阶段转向审前阶段。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率性适用 (一)建立庭前审查会议制,提高庭审效率

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建立中国特色的庭前审议制,明确审判人员可在庭前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立“审前公示”制度,将公诉过程中用于提起诉讼的证据进行公示,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取得合法性的认可度,可提高审判过程中证据采用的效率。在具体实践中,可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的意见,对合法性受争议的证据有所把握;对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做出一定的要求,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准备答辩提纲。

(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检察起诉机关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刑事案件,通过合理、合法的机制发布指导性案例,引导各级人民的检察人员正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性规则并恰当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既能有效的指导侦查人员合法取证,又能提高公诉人元在审判阶段积极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压力的能力。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联动,共同建立科学、合法的案例指制度,有效促进取证规范性,提高诉讼效率。 (三)完善排除后程序的法律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执行者是法官,只要承认非法证据不是自动排除,而是法官(程序性法官)裁量排除的,那么法官在具体证据的排除中就具有重要作用。[3]因此,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检方在要对“取证方法”、“辩护权保障”、“强制措施适用”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同时合理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就显得更加重要。这就要求加强机关、人民和人民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衔接与配合。在因不能合理说明取证合法性的案件的证据排除后,若有新的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应当重新采纳证据,以此来保障国家公诉机关准确打击犯罪的效率。

保障基本,弘扬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基础,在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理念,是时代的进步,是法治社会前进的缩影。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作者简介:陈燕燕,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1]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陈卫东.人民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司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21卷第1期

[3]汪建成. 中国需要怎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环球法律评论,

,(05). 200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