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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长期病假的有关规定文件

来源:划驼旅游

法律分析:具体参见下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内容。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一条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第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第三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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