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该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将配偶名字也登记在房产权属证上外,应为其个人财产。
登记结婚前,一方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全部主要义务,也就是说已经完成了购买行为。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或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但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本质上改变购房款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将配偶名字也登记在房产权属证上外,该房屋仍应当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或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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