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能够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能够个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技术和管理进步;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能促进生产与需要之间的及时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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