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需要户口本。公民若需要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需要入户一方户口簿原件,户主相关证件等资料才可以办理,户籍部门需要从户口簿核对公民资料,所以没有户口本是不能办理的。
迁户口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和户口本;
2、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
4、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6、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7、准迁证等其他必要性材料。
户口迁移需要以下手续:
1、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申领迁入证;
2、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当事人持迁入证、迁出证等相关材料,领取户口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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