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被机构处以五日拘留的,拘留时间应当从送达拘留所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在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